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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老大哥”A股IPO闯关成功!永安期货控股股东“消失”遭重点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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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老大哥”A股IPO闯关成功!永安期货控股股东“消失”遭重点问询

从经营业绩来看,永安期货是当之无愧的行业龙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期货行业“老大哥”成功过会,成为A股期货第三股。

9月9日,证监会召开第18届发审委2021年第96次工作会议,永安期货成功过会,即将成为A股继南华期货、瑞达期货后第3家上市期货公司,保荐人为中信建投和财通证券。

永安期货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13.1亿元,业务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从经营业绩来看,永安期货是当之无愧的行业龙头。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永安期货实现营业收入166.8亿元,同比增长50.38%;实现净利润7.40亿元,同比增长80.24%。中国期货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期货全行业累计实现净利润60.92亿元,换言之,永安期货1家公司盈利占到了整个行业的12%。

2015年,永安期货成功挂牌新三板,随后入选创新层。2020年12月15日,永安期货正式向证监会报送了IPO申报材料,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在本次审核中,证监会就公司的控股股东“消失”问题对永安期货进行了问询。

申报材料显示,永安期货在2017年至2020年6月在新三板挂牌的定期报告均认定财通证券为控股股东。不过在招股说明书中,永安期货自称公司无控股股东。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财通证券共持有永安期货4.4亿股,占其总股本的33.54%,为永安期货第一大股东,浙江产业基金、浙江东方金控分别持股26.72%和12.7%,浙江金控和浙江经投均持股10.59%。

对此,证监会质疑,永安期货申请IPO是否适用《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未将财通证券认定为控股股东是否规避分拆规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规定,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公司法》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为规避此项规定,永安期货还解除了与第二大股东的一只行动协议。2015年12月初,永安期货和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2019年4月,财通证券与浙江产业基金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2020年10月23日,双方解除协议。

证监会在审核中提出,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就财通证券与浙江产业基金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又解除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表意见。

此外,证监会还对永安期货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基差贸易业务、关联交易等问题进行了问询。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永安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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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营业绩来看,永安期货是当之无愧的行业龙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期货行业“老大哥”成功过会,成为A股期货第三股。

9月9日,证监会召开第18届发审委2021年第96次工作会议,永安期货成功过会,即将成为A股继南华期货、瑞达期货后第3家上市期货公司,保荐人为中信建投和财通证券。

永安期货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13.1亿元,业务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从经营业绩来看,永安期货是当之无愧的行业龙头。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永安期货实现营业收入166.8亿元,同比增长50.38%;实现净利润7.40亿元,同比增长80.24%。中国期货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期货全行业累计实现净利润60.92亿元,换言之,永安期货1家公司盈利占到了整个行业的12%。

2015年,永安期货成功挂牌新三板,随后入选创新层。2020年12月15日,永安期货正式向证监会报送了IPO申报材料,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在本次审核中,证监会就公司的控股股东“消失”问题对永安期货进行了问询。

申报材料显示,永安期货在2017年至2020年6月在新三板挂牌的定期报告均认定财通证券为控股股东。不过在招股说明书中,永安期货自称公司无控股股东。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财通证券共持有永安期货4.4亿股,占其总股本的33.54%,为永安期货第一大股东,浙江产业基金、浙江东方金控分别持股26.72%和12.7%,浙江金控和浙江经投均持股10.59%。

对此,证监会质疑,永安期货申请IPO是否适用《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未将财通证券认定为控股股东是否规避分拆规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规定,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公司法》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为规避此项规定,永安期货还解除了与第二大股东的一只行动协议。2015年12月初,永安期货和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2019年4月,财通证券与浙江产业基金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2020年10月23日,双方解除协议。

证监会在审核中提出,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就财通证券与浙江产业基金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又解除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表意见。

此外,证监会还对永安期货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基差贸易业务、关联交易等问题进行了问询。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