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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废止后,配套规范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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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废止后,配套规范何来?

今后的人口政策以鼓励、支持家庭生育为主,流动人口是否能享受到居住地的鼓励政策,目前仍不明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后,各级政府正在清理与现行人口政策不适应的行政法规,但一些法规废止后相关工作如何重新安排,仍需明确。

2021年9月26日,国务院决定,为了适应中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三部行政法规。

此前在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国家也将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前述三部法规的废止,为三孩政策的推进进一步扫清了法律障碍。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废止的三部行政法规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明确取消的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主要为避孕、节育技术等控制人口数量目标而制定,此前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因此该条例已无上位法依据。

而于2009年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此番也被废止,那么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生育服务工作未来该怎么实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流动人口比2010年的规模增长了1.548亿,当前中国总人口中有四分之一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限制人口规模时代的产物,其第一条明确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该条例也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限制人口规模的时代,因对流动人口的计生政策执行标准不同,曾出现“超生”家庭在居住地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回户籍地被再次征收的情况,甚至出现因居住地和户籍地征收标准不同而引发诉讼的案例。

人口学专家何亚福告诉向界面新闻分析,虽然目前的生育政策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但因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和其他限制生育的行政措施,并且政府将出台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政策,实际上现在已进入鼓励生育时代,今后人口工作的重点也应该是以服务性质的鼓励生育为方向。

他表示,对于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工作,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但因今后的人口政策以鼓励、支持家庭生育为主,流动人口是否能享受到居住地的鼓励政策,目前仍不明朗。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四川攀枝花和甘肃临泽出台了为生育家庭发放育儿补贴的政策,均要求政策目标为本地户籍家庭。临泽县卫健委一位工作人员曾告诉界面新闻,享受这些政策的家庭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户籍在甘肃临泽,二是在临泽县公立医院分娩。如果是临泽县户籍的高危孕产妇需到其他三级医院分娩,经县级专家评估获准后才可享受同等政策。

何亚福认为,这些政策鼓励生育的目的非常明显,但因设置户籍要求,生活在当地的流动人口将被排除在外。他担心,未来其他一些地方将出台进一步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对于流动人口量庞大的城市,如果非户籍人口无法享受到居住地的政策照顾,又不便于回到原籍分娩,可能会使鼓励生育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何亚福表示,各地将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当地的计生条例,对流动人口的鼓励生育措施有望进步一步明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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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废止后,配套规范何来?

今后的人口政策以鼓励、支持家庭生育为主,流动人口是否能享受到居住地的鼓励政策,目前仍不明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后,各级政府正在清理与现行人口政策不适应的行政法规,但一些法规废止后相关工作如何重新安排,仍需明确。

2021年9月26日,国务院决定,为了适应中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三部行政法规。

此前在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国家也将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前述三部法规的废止,为三孩政策的推进进一步扫清了法律障碍。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废止的三部行政法规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明确取消的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主要为避孕、节育技术等控制人口数量目标而制定,此前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因此该条例已无上位法依据。

而于2009年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此番也被废止,那么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生育服务工作未来该怎么实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流动人口比2010年的规模增长了1.548亿,当前中国总人口中有四分之一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限制人口规模时代的产物,其第一条明确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该条例也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限制人口规模的时代,因对流动人口的计生政策执行标准不同,曾出现“超生”家庭在居住地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回户籍地被再次征收的情况,甚至出现因居住地和户籍地征收标准不同而引发诉讼的案例。

人口学专家何亚福告诉向界面新闻分析,虽然目前的生育政策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但因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和其他限制生育的行政措施,并且政府将出台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政策,实际上现在已进入鼓励生育时代,今后人口工作的重点也应该是以服务性质的鼓励生育为方向。

他表示,对于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工作,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但因今后的人口政策以鼓励、支持家庭生育为主,流动人口是否能享受到居住地的鼓励政策,目前仍不明朗。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四川攀枝花和甘肃临泽出台了为生育家庭发放育儿补贴的政策,均要求政策目标为本地户籍家庭。临泽县卫健委一位工作人员曾告诉界面新闻,享受这些政策的家庭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户籍在甘肃临泽,二是在临泽县公立医院分娩。如果是临泽县户籍的高危孕产妇需到其他三级医院分娩,经县级专家评估获准后才可享受同等政策。

何亚福认为,这些政策鼓励生育的目的非常明显,但因设置户籍要求,生活在当地的流动人口将被排除在外。他担心,未来其他一些地方将出台进一步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对于流动人口量庞大的城市,如果非户籍人口无法享受到居住地的政策照顾,又不便于回到原籍分娩,可能会使鼓励生育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何亚福表示,各地将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当地的计生条例,对流动人口的鼓励生育措施有望进步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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