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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杀医案”患儿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05万一审被驳回: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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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杀医案”患儿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05万一审被驳回:将上诉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罪犯家属,非但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反而在刑事案件审结后用诉权,向莱钢医院提出巨额赔偿诉求,具有明显的恶意,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依法应予驳回。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编辑 | 翟瑞民

因女儿出生三天后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山东莱芜男子陈建利持刀砍击主治医生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陈建利被执行死刑后,其家属认为医院在女儿治疗中存在过错,遂提起诉讼索赔105万元。

近日,这起患儿家属起诉医院案已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任何形式的“医闹”和暴力伤医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严厉惩处,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2021年9月27日,陈建利的妻子孟洋对界面新闻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无法接受,她准备提起上诉,目前已经委托律师组织上诉材料。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月19日,陈建利之女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下称“莱钢医院”,现改名为济南市第八人民医院)出生,后因发烧转入该院儿科治疗,同日16时,陈建利在病危病重通知书上签字,医院抢救后患儿病情未见好转,经儿科医生李宝华与陈建利沟通,陈建利于2016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在放弃治疗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2016年10月3日,陈建利赶往莱钢医院,质问李宝华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因不满李宝华答复,陈建利趁其不备,抽出砍刀连续砍击李宝华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2018年7月27日,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2019年7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20年6月12日上午,陈建利被执行死刑。

二审宣判后,陈建利一方对莱钢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针对其侵权责任提出索赔。2019年6月25日,该案被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2021年1月12日,孟洋收到济南市钢城区法院送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显示,莱钢医院在对其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来看,建议医院责任为“次要程度范围”。

7月15日,陈建利的妻子孟洋诉莱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孟洋一方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婴儿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莱钢医院一方则称,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建利家属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查认为,上述提到由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在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作出,无法从法医病理学角度对其确切死亡原因及是否存在自身发育异常等问题给予明确。

该鉴定意见书同时也分析指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中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的评定,实际上属于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本案司法鉴定系从技术层面对原因力程度进行评定,而非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评定。

据此,法院认为,鉴于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充分的法医病理学基础,仅据该鉴定意见不足以认定莱钢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不足以认定莱钢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钢城区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罪犯家属,非但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反而在刑事案件审结后用诉权,向莱钢医院提出巨额赔偿诉求,具有明显的恶意,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依法应予驳回。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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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杀医案”患儿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05万一审被驳回:将上诉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罪犯家属,非但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反而在刑事案件审结后用诉权,向莱钢医院提出巨额赔偿诉求,具有明显的恶意,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依法应予驳回。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编辑 | 翟瑞民

因女儿出生三天后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山东莱芜男子陈建利持刀砍击主治医生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陈建利被执行死刑后,其家属认为医院在女儿治疗中存在过错,遂提起诉讼索赔105万元。

近日,这起患儿家属起诉医院案已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任何形式的“医闹”和暴力伤医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严厉惩处,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2021年9月27日,陈建利的妻子孟洋对界面新闻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无法接受,她准备提起上诉,目前已经委托律师组织上诉材料。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月19日,陈建利之女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下称“莱钢医院”,现改名为济南市第八人民医院)出生,后因发烧转入该院儿科治疗,同日16时,陈建利在病危病重通知书上签字,医院抢救后患儿病情未见好转,经儿科医生李宝华与陈建利沟通,陈建利于2016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在放弃治疗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2016年10月3日,陈建利赶往莱钢医院,质问李宝华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因不满李宝华答复,陈建利趁其不备,抽出砍刀连续砍击李宝华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2018年7月27日,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2019年7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20年6月12日上午,陈建利被执行死刑。

二审宣判后,陈建利一方对莱钢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针对其侵权责任提出索赔。2019年6月25日,该案被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2021年1月12日,孟洋收到济南市钢城区法院送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显示,莱钢医院在对其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来看,建议医院责任为“次要程度范围”。

7月15日,陈建利的妻子孟洋诉莱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孟洋一方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婴儿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莱钢医院一方则称,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建利家属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查认为,上述提到由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在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作出,无法从法医病理学角度对其确切死亡原因及是否存在自身发育异常等问题给予明确。

该鉴定意见书同时也分析指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中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的评定,实际上属于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本案司法鉴定系从技术层面对原因力程度进行评定,而非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评定。

据此,法院认为,鉴于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充分的法医病理学基础,仅据该鉴定意见不足以认定莱钢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不足以认定莱钢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钢城区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罪犯家属,非但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反而在刑事案件审结后用诉权,向莱钢医院提出巨额赔偿诉求,具有明显的恶意,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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