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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上搜救,上海这个条例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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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上搜救,上海这个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明确了水上搜救的适用范围,实行海上和内河一体化管理。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刘素楠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条例》有五大亮点。

《条例》明确了水上搜救的适用范围,实行海上和内河一体化管理。

为进一步统筹各方水上搜救力量和资源,提升水上搜救整体效能,《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海上和内河水上搜救活动进行统一规范,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同时,在后续的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水上搜救行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等具体章节中,均相应作了统一要求。

《条例》提出依托搜救中心,固化优化搜救体制机制。

《条例》明确由搜救中心统一负责本市海上和内河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搜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在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水上搜救应急、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条例》坚持需求导向、兼顾现有布局,进一步明确区政府根据搜救体系建设安排和要求,建立搜救分中心或者指定具体机构,负责相应区域水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条例》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和保障,提升水上搜救水平。

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划要求,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搜救基地、站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条例》明确应急预案制定要求,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上搜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本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同时,《条例》明确搜救通信保障要求,搜救中心、分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不同水域特点,完善水上搜救通信服务网络,推动水上搜救通信多网融合,确保通信畅通;明确演练演习要求,搜救中心、分中心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水上搜救专项演练和综合演习,并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提出要重点针对邮轮、游艇、渡轮、游船、危险化学品船、航空器等搜救情形开展专项演练。

《条例》明确水陆联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沿岸水域、陆域治安秩序维护和污染物处置,以及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治、安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四个亮点是规范搜救行动,确保搜救有序高效。

《条例》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要求搜救中心、分中心结合气象、水文、海况等各类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发布水上安全提示信息;遇险船舶、人员应当按规定报告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其他船舶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险情的,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搜救中心、分中心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根据水上险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不同的突发事件等级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搜救力量进行搜救。《条例》还具体规定了搜救中止、恢复和终止的程序和情形。

此外,《条例》要求加强长三角联动,推进跨区域搜救合作。

《条例》以“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专章形式作了规定:明确海事管理机构与长三角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水上搜救合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应急联动的水上搜救合作体系;明确建立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协商区域内水上搜救重大事项;通过协商,对气象、水文、海况和相关搜救能力建设等信息实行共享,并推动水上搜救基地和站点、水上搜救力量的共享;健全跨区域水上搜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搜救演练、演习,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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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上搜救,上海这个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明确了水上搜救的适用范围,实行海上和内河一体化管理。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刘素楠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条例》有五大亮点。

《条例》明确了水上搜救的适用范围,实行海上和内河一体化管理。

为进一步统筹各方水上搜救力量和资源,提升水上搜救整体效能,《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海上和内河水上搜救活动进行统一规范,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同时,在后续的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水上搜救行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等具体章节中,均相应作了统一要求。

《条例》提出依托搜救中心,固化优化搜救体制机制。

《条例》明确由搜救中心统一负责本市海上和内河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搜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在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水上搜救应急、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条例》坚持需求导向、兼顾现有布局,进一步明确区政府根据搜救体系建设安排和要求,建立搜救分中心或者指定具体机构,负责相应区域水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条例》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和保障,提升水上搜救水平。

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划要求,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搜救基地、站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条例》明确应急预案制定要求,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上搜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本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同时,《条例》明确搜救通信保障要求,搜救中心、分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不同水域特点,完善水上搜救通信服务网络,推动水上搜救通信多网融合,确保通信畅通;明确演练演习要求,搜救中心、分中心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水上搜救专项演练和综合演习,并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提出要重点针对邮轮、游艇、渡轮、游船、危险化学品船、航空器等搜救情形开展专项演练。

《条例》明确水陆联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沿岸水域、陆域治安秩序维护和污染物处置,以及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治、安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四个亮点是规范搜救行动,确保搜救有序高效。

《条例》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要求搜救中心、分中心结合气象、水文、海况等各类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发布水上安全提示信息;遇险船舶、人员应当按规定报告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其他船舶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险情的,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搜救中心、分中心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根据水上险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不同的突发事件等级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搜救力量进行搜救。《条例》还具体规定了搜救中止、恢复和终止的程序和情形。

此外,《条例》要求加强长三角联动,推进跨区域搜救合作。

《条例》以“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专章形式作了规定:明确海事管理机构与长三角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水上搜救合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应急联动的水上搜救合作体系;明确建立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协商区域内水上搜救重大事项;通过协商,对气象、水文、海况和相关搜救能力建设等信息实行共享,并推动水上搜救基地和站点、水上搜救力量的共享;健全跨区域水上搜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搜救演练、演习,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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