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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1.41亿元!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一审宣判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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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1.41亿元!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一审宣判丨局外人

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迎来一审宣判。

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宜春法院消息,930日,该院公开开庭对周某堃等八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是全国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对八被告人以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尚未追缴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图片来源:宜春法院

根据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堃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雷某平等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四个证券账户,采取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操纵“湖南竹材等多支新三板股票赚取利差,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相关法律条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6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旨在为依法惩治新三板证券市场操纵犯罪行为明确法律适用,也为该案件提供了的法律依据与后盾

此外,这是《解释》发布后,在“新三板领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方面的首次适用。以往新三板刑事案件多为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本案不同于此前的“新三板”股票刑事案件,是由上级检察机关依法逐级指定宜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宜春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堃为操纵新三板股票市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操纵湖南竹材等多只新三板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运用营销话术或许诺返佣方式寻找合作代理商承销股票,以此获取差价利益。经核算,周某堃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41亿余元,其中周某堃向各代理商返款1.29亿余元。

图片来源:宜春法院

宜春中院认为,八被告人采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手段,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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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1.41亿元!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一审宣判丨局外人

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迎来一审宣判。

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宜春法院消息,930日,该院公开开庭对周某堃等八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是全国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对八被告人以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尚未追缴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图片来源:宜春法院

根据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堃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雷某平等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四个证券账户,采取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操纵“湖南竹材等多支新三板股票赚取利差,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相关法律条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6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旨在为依法惩治新三板证券市场操纵犯罪行为明确法律适用,也为该案件提供了的法律依据与后盾

此外,这是《解释》发布后,在“新三板领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方面的首次适用。以往新三板刑事案件多为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本案不同于此前的“新三板”股票刑事案件,是由上级检察机关依法逐级指定宜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宜春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堃为操纵新三板股票市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操纵湖南竹材等多只新三板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运用营销话术或许诺返佣方式寻找合作代理商承销股票,以此获取差价利益。经核算,周某堃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41亿余元,其中周某堃向各代理商返款1.29亿余元。

图片来源:宜春法院

宜春中院认为,八被告人采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手段,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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