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海口日报 马誉嘉
为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统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意见(试行)》日前正式印发。《意见》共有36条,从入市管理机制、入市交易规则、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不动产权能和登记原则、入市交易收益分配与使用、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了规范。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机制。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格项目准入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等产业政策,建设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租赁式住宅等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产业项目,不得用于建设或变相建设商品住宅,鼓励建设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向各区预下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
同时,《意见》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明确不同入市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有关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交易。
为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意见》还制定了强化措施保障。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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