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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破坏湿地每平方米最高可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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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破坏湿地每平方米最高可罚款1万元

近年来,在历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行动中,湿地所在地有关地方和部门默许占用湿地违规开发建设的情况曾屡遭曝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记者 | 张仟荟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10月19日,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据新华社消息,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体现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

草案二审稿增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审批等规定,明确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拟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今年1月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曾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经过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在历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行动中,湿地所在地有关地方和部门默许占用湿地违规开发建设的情况曾屡遭曝光。

2015年10月,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渭南城投公司和陕西宏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成立陕西洽川风景名胜区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也未征得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2016年4月开始擅自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大规模开发建设圣母湖旅游项目。

2019年5月13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督察组通过调阅遥感资料和现场勘察,发现渭南市及合阳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在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相关问题后,仍然默许企业在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展旅游开发建设。至2018年,该旅游项目在保护区已形成一个2500亩左右的人工“湖面”。

地方监管不作为的情况并不少见,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镇江市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长期不重视,在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后,不但未按照整改要求清理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反而继续加大开发力度,导致保护区内江滩湿地被严重破坏。

广西昭平县桂江国家湿地公园,面对矿泉水生产线项目选址占用湿地公园这一“发展和保护”问题,为了让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相关主管部门作出将项目用地调出湿地公园规划范围的决定。在有关部门多次指出相关问题后,仍不积极整改,直至督察组下沉督察前,才对违规项目紧急叫停。

出于对湿地环境保护的漠视,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成为湿地违规开发的主导方。

2009年,重庆石柱县制订批复工业园区规划,违规侵占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5045亩土地,以致于将长江岸边大片湿地推平建设了工业园区。面对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要求,当地试图通过调整保护区规划保留违建。2018年,生态环境部针对违规占用自然保护区建工业园约谈重庆市石柱县,要求立即停止保护区内的违规开发活动,加快生态修复,严肃问责。

2009年至2015年,天津宁河县未批先建,将七里海湿地自然保护区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经营七里海湿地公园。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通报,天津七里海湿地保护区所涉原宁河县党政一把手已均被问责,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于各类违规占用湿地开发的乱象,此次草案二审稿适当提高了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草案二审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二审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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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破坏湿地每平方米最高可罚款1万元

近年来,在历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行动中,湿地所在地有关地方和部门默许占用湿地违规开发建设的情况曾屡遭曝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记者 | 张仟荟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10月19日,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据新华社消息,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体现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

草案二审稿增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审批等规定,明确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拟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今年1月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曾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经过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在历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行动中,湿地所在地有关地方和部门默许占用湿地违规开发建设的情况曾屡遭曝光。

2015年10月,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渭南城投公司和陕西宏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成立陕西洽川风景名胜区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也未征得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2016年4月开始擅自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大规模开发建设圣母湖旅游项目。

2019年5月13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督察组通过调阅遥感资料和现场勘察,发现渭南市及合阳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在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相关问题后,仍然默许企业在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展旅游开发建设。至2018年,该旅游项目在保护区已形成一个2500亩左右的人工“湖面”。

地方监管不作为的情况并不少见,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镇江市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长期不重视,在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后,不但未按照整改要求清理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反而继续加大开发力度,导致保护区内江滩湿地被严重破坏。

广西昭平县桂江国家湿地公园,面对矿泉水生产线项目选址占用湿地公园这一“发展和保护”问题,为了让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相关主管部门作出将项目用地调出湿地公园规划范围的决定。在有关部门多次指出相关问题后,仍不积极整改,直至督察组下沉督察前,才对违规项目紧急叫停。

出于对湿地环境保护的漠视,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成为湿地违规开发的主导方。

2009年,重庆石柱县制订批复工业园区规划,违规侵占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5045亩土地,以致于将长江岸边大片湿地推平建设了工业园区。面对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要求,当地试图通过调整保护区规划保留违建。2018年,生态环境部针对违规占用自然保护区建工业园约谈重庆市石柱县,要求立即停止保护区内的违规开发活动,加快生态修复,严肃问责。

2009年至2015年,天津宁河县未批先建,将七里海湿地自然保护区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经营七里海湿地公园。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通报,天津七里海湿地保护区所涉原宁河县党政一把手已均被问责,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于各类违规占用湿地开发的乱象,此次草案二审稿适当提高了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草案二审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二审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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