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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反垄断法首次大修,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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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反垄断法首次大修,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法律依据

数字经济催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容易有垄断倾向,也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给予及时回应,是这次修法的主旨之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瑞民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于2021年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首次修订。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受国务院委托作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反垄断法修订贯彻与呼应了党中央此前多次强调的‘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对界面新闻表示。

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于2020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同年12月中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将其明确为2021年经济工作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邓志松表示,近年来,数字经济市场出现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算法共谋、掐尖并购等新型问题,给传统反垄断监管执法带来了不小挑战,“现行反垄断法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显得有些无力,比如存在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化、对上述垄断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单一、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曾参与此次反垄断法修订,他认为,数字经济催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容易有垄断倾向,也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给予及时回应,是这次修法的主旨之一。”

此前,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部门已有多次动作。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对网络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规定,为此后的反垄断举措定下基调。

2020年1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并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2021年2月7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正式颁布并实施。

4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召集阿里巴巴、腾讯等34家主要平台企业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基于现行反垄断法,以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网络经营者集中为由,对腾讯等参与9起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案的11家企业分别处以每起50万元的罚款。

按照现行反垄断法规定对垄断协议行为的惩处,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一般是不予以罚款,而对于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额上限则是50万元。

孙晋表示,“互联网平台企业盈利能力比较强,这样额度的罚款,对于大型互联网企业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只有加大罚款力度,才能起到更大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此次反垄断法修订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此前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草案还对垄断行为实行“双罚制”,即不仅处罚单位,而且处罚相关负责人。草案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以及信用惩戒的规定。

但罚款并不是反垄断法最根本的诉求。邓志松认为,垄断行为的类型还有很多,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还应从完善反垄断监管体系伤做进一步努力。

针对数字经济中的垄断行为,修正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邓志松认为,这类新增规定都反映出现行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面对的难点、热点等突出问题,无论是针对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还是相应的新兴资本、产业,草案都是旨在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以实现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出现垄断行为。

修正草案还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对此,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蕙匡表示,过于严苛僵化的法律要求有可能加重监管资源负担,也有可能造成企业行为误判,这是新法考虑设置“安全港”情形的意义所在。

“比如说一个汽车厂商,市场份额只占15%,不到30%,那么其针对经销商实施的不涉及价格的限制区域串货行为,就可以考虑适用推定豁免违法,这就是安全港。”蒋蕙匡介绍,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优化执法资源,明确合规边界,以便监管力量重点关注那些危害较大的垄断行为。

此前,中国政府已多次强调,加强反垄断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整治规范互联网平台的政策一视同仁,针对的是违法违规行为,绝不是针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无论是谦抑还是包容审慎,鼓励企业发展并不意味着允许放纵和垄断。为了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保障,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特征做出适时调整和回应,这也是反垄断法进行修正的最大意义。”邓志松说,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新的反垄断法出台后,互联网经济运行会更加健康有序,用户的选择权也会变得更多,用户利益也有望得到进一步保障。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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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反垄断法首次大修,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法律依据

数字经济催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容易有垄断倾向,也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给予及时回应,是这次修法的主旨之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瑞民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于2021年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首次修订。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受国务院委托作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反垄断法修订贯彻与呼应了党中央此前多次强调的‘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对界面新闻表示。

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于2020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同年12月中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将其明确为2021年经济工作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邓志松表示,近年来,数字经济市场出现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算法共谋、掐尖并购等新型问题,给传统反垄断监管执法带来了不小挑战,“现行反垄断法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显得有些无力,比如存在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化、对上述垄断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单一、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曾参与此次反垄断法修订,他认为,数字经济催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容易有垄断倾向,也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给予及时回应,是这次修法的主旨之一。”

此前,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部门已有多次动作。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对网络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规定,为此后的反垄断举措定下基调。

2020年1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并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2021年2月7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正式颁布并实施。

4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召集阿里巴巴、腾讯等34家主要平台企业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基于现行反垄断法,以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网络经营者集中为由,对腾讯等参与9起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案的11家企业分别处以每起50万元的罚款。

按照现行反垄断法规定对垄断协议行为的惩处,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一般是不予以罚款,而对于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额上限则是50万元。

孙晋表示,“互联网平台企业盈利能力比较强,这样额度的罚款,对于大型互联网企业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只有加大罚款力度,才能起到更大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此次反垄断法修订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此前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草案还对垄断行为实行“双罚制”,即不仅处罚单位,而且处罚相关负责人。草案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以及信用惩戒的规定。

但罚款并不是反垄断法最根本的诉求。邓志松认为,垄断行为的类型还有很多,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还应从完善反垄断监管体系伤做进一步努力。

针对数字经济中的垄断行为,修正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邓志松认为,这类新增规定都反映出现行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面对的难点、热点等突出问题,无论是针对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还是相应的新兴资本、产业,草案都是旨在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以实现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出现垄断行为。

修正草案还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对此,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蕙匡表示,过于严苛僵化的法律要求有可能加重监管资源负担,也有可能造成企业行为误判,这是新法考虑设置“安全港”情形的意义所在。

“比如说一个汽车厂商,市场份额只占15%,不到30%,那么其针对经销商实施的不涉及价格的限制区域串货行为,就可以考虑适用推定豁免违法,这就是安全港。”蒋蕙匡介绍,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优化执法资源,明确合规边界,以便监管力量重点关注那些危害较大的垄断行为。

此前,中国政府已多次强调,加强反垄断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整治规范互联网平台的政策一视同仁,针对的是违法违规行为,绝不是针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无论是谦抑还是包容审慎,鼓励企业发展并不意味着允许放纵和垄断。为了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保障,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特征做出适时调整和回应,这也是反垄断法进行修正的最大意义。”邓志松说,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新的反垄断法出台后,互联网经济运行会更加健康有序,用户的选择权也会变得更多,用户利益也有望得到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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