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美妆行业侵害技术秘密第一案:判赔3000万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美妆行业侵害技术秘密第一案:判赔3000万

代价高昂。

文|青眼  欧也

昨日(10月20日),天赐材料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已收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万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那么,这起纠纷案究竟有何来龙去脉,竟长达5年之久才画上句号?

顶格5倍惩罚性赔偿

天赐材料成立于2000年,并于2014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目前公司拥有锂离电子材料和日化材料及特种化学品两大业务板块。其中,卡波姆是天赐材料推出的主要产品之一,广泛用于化妆品日化产品中,并在疫情期间实现销售猛涨。

据天赐材料公告显示,广州天赐、九江天赐与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纽曼公司”)、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的再审申请。这意味着,在这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天赐材料终获全胜。

▍截自天赐材料公告

该公告进一步显示,天赐材料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为:“1,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2,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披露的案件细节显示,由于安徽纽曼公司自认销售总额37046171.71元,并主张以广州天赐公司年报公布的精细化工行业毛利率作为九江天赐公司卡波毛利率(经计算,2015—2018年度平均值为32.26%)。故安徽纽曼公司侵权获利=37046171.71元×32.26%=11951095元。法院认为,就该部分获利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截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

值得一提,上述案件是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发文称:“在认定侵权人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极其严重的基础上,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3000余万元,彰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明确传递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技术人员私下另组新企业

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技术核心泄密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披露的案件细节还显示,2012至2013年期间,华慢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以撰写论文为由向九江天赐公司的生产车间主任李中生索取了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的反应釜和干燥机设备图纸,还违反广州天赐公司管理制度,多次从其在广州天赐公司的办公电脑里将天赐公司的卡波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的资料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

据了解,华慢非法获取天赐公司卡波生产技术中的生产工艺资料后,先后通过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将天赐公司的卡波生产工艺原版图纸、文件发送给刘宏、朱志良、胡泗春等人。这之后,安徽纽曼公司利用华慢从天赐公司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公司销售。

据天赐材料2016年7月1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安徽纽曼公司系由华慢、刘宏、彭琼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法院判决书内容则显示,安徽纽曼成立于2011年8月29日,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刘宏,股东是刘宏(出资比例70%)、彭琼(出资比例25%)、吴必成(出资比例5%)。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必成,股东变更为刘湘玉、吴必成。

▍截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另据《南方日报》报道,早在2014年,天赐材料即发现市面上存在与“卡波”十分相似的产品,后经调查系华某所为。报道显示,早在2012年,华某便开始偷偷转移技术资料,并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在外地参与成立了一家新企业。从时间节点上看,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披露的案件细节一致。

据悉,天赐材料于2015年正式向警方报案。后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朱某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因认罪态度良好,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部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次的判决并非最终结果。据天赐材料昨日公告显示,从2016年7月1起,该案还历经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直到今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再审申请的裁定,该案维权之路长达5年之久。

并非个案

就日化行业而言,类似天赐材料这种纠纷案并非孤例。今年6月30日,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兄弟科技”)曾发布公告称,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欣晨”)的《起诉状》等材料。这当中,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为原告方,被告方为兄弟科技及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

▍截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据了解,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自2002年起,开始共同研发并取得了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化学氧化法”新工艺,其他企业在通过乙醛酸法合成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时,采用的是“催化氧化法”,与两原告新工艺不同,“化学氧化法”新工艺系原告的技术秘密。2016年12月,兄弟科技提出建设“年产20,000吨苯二酚、31,100吨苯二酚衍生物建设项目”,其中苯二酚衍生物包括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等。

据该公告披露,由于中华化工的十一位自然人股东于2012年3月与兄弟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转让中华化工72%股权。该协议于2012年12月终止。原告认为,在此期间,兄弟科技具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便利条件,并实际接触了涉案技术秘密。

据此,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诉求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5亿元。”

截至发稿,上述案件未有进一步的结果披露。但通过天赐材料维权成功,足以反映出国家层面重视保护知识产权。

一位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深入打击,不仅仅只是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更是对本土企业创新的最好保护。”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天赐材料的维权案采用这个解释,并被列入最高法2020年十件典型案例,彰显执法层面对此类案件“零容忍”的态度。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美妆行业侵害技术秘密第一案:判赔3000万

代价高昂。

文|青眼  欧也

昨日(10月20日),天赐材料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已收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万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那么,这起纠纷案究竟有何来龙去脉,竟长达5年之久才画上句号?

顶格5倍惩罚性赔偿

天赐材料成立于2000年,并于2014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目前公司拥有锂离电子材料和日化材料及特种化学品两大业务板块。其中,卡波姆是天赐材料推出的主要产品之一,广泛用于化妆品日化产品中,并在疫情期间实现销售猛涨。

据天赐材料公告显示,广州天赐、九江天赐与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纽曼公司”)、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的再审申请。这意味着,在这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天赐材料终获全胜。

▍截自天赐材料公告

该公告进一步显示,天赐材料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为:“1,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2,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披露的案件细节显示,由于安徽纽曼公司自认销售总额37046171.71元,并主张以广州天赐公司年报公布的精细化工行业毛利率作为九江天赐公司卡波毛利率(经计算,2015—2018年度平均值为32.26%)。故安徽纽曼公司侵权获利=37046171.71元×32.26%=11951095元。法院认为,就该部分获利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截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

值得一提,上述案件是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发文称:“在认定侵权人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极其严重的基础上,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3000余万元,彰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明确传递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技术人员私下另组新企业

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技术核心泄密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披露的案件细节还显示,2012至2013年期间,华慢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以撰写论文为由向九江天赐公司的生产车间主任李中生索取了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的反应釜和干燥机设备图纸,还违反广州天赐公司管理制度,多次从其在广州天赐公司的办公电脑里将天赐公司的卡波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的资料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

据了解,华慢非法获取天赐公司卡波生产技术中的生产工艺资料后,先后通过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将天赐公司的卡波生产工艺原版图纸、文件发送给刘宏、朱志良、胡泗春等人。这之后,安徽纽曼公司利用华慢从天赐公司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公司销售。

据天赐材料2016年7月1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安徽纽曼公司系由华慢、刘宏、彭琼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法院判决书内容则显示,安徽纽曼成立于2011年8月29日,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刘宏,股东是刘宏(出资比例70%)、彭琼(出资比例25%)、吴必成(出资比例5%)。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必成,股东变更为刘湘玉、吴必成。

▍截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另据《南方日报》报道,早在2014年,天赐材料即发现市面上存在与“卡波”十分相似的产品,后经调查系华某所为。报道显示,早在2012年,华某便开始偷偷转移技术资料,并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在外地参与成立了一家新企业。从时间节点上看,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披露的案件细节一致。

据悉,天赐材料于2015年正式向警方报案。后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朱某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因认罪态度良好,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部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次的判决并非最终结果。据天赐材料昨日公告显示,从2016年7月1起,该案还历经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直到今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再审申请的裁定,该案维权之路长达5年之久。

并非个案

就日化行业而言,类似天赐材料这种纠纷案并非孤例。今年6月30日,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兄弟科技”)曾发布公告称,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欣晨”)的《起诉状》等材料。这当中,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为原告方,被告方为兄弟科技及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

▍截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据了解,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自2002年起,开始共同研发并取得了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化学氧化法”新工艺,其他企业在通过乙醛酸法合成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时,采用的是“催化氧化法”,与两原告新工艺不同,“化学氧化法”新工艺系原告的技术秘密。2016年12月,兄弟科技提出建设“年产20,000吨苯二酚、31,100吨苯二酚衍生物建设项目”,其中苯二酚衍生物包括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等。

据该公告披露,由于中华化工的十一位自然人股东于2012年3月与兄弟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转让中华化工72%股权。该协议于2012年12月终止。原告认为,在此期间,兄弟科技具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便利条件,并实际接触了涉案技术秘密。

据此,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诉求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5亿元。”

截至发稿,上述案件未有进一步的结果披露。但通过天赐材料维权成功,足以反映出国家层面重视保护知识产权。

一位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深入打击,不仅仅只是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更是对本土企业创新的最好保护。”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天赐材料的维权案采用这个解释,并被列入最高法2020年十件典型案例,彰显执法层面对此类案件“零容忍”的态度。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