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儿童节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31日上午发布了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情况,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今天公布的12起案例,涵盖了《意见》中提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7种情形: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12起案例里,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猥亵的占有一定比例。
在一起案例里,2006年,邵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发生矛盾后,独自带2岁的女儿邵某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之后,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2014年,邵某某因强奸、猥亵女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而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女儿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
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随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同时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在另一起案例里,2013年至2014年,何某某多次将自己与前夫的女儿——还未满14周岁的杨某带到宾馆房间内,让杨某与何某某的情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5年7月3日,浙江省遂昌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监护人资格。案发后,杨某随其父亲杨某某共同生活。
“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出现的侵害,很难被发现,除非到一定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的侵害,难度比较大。他呼吁社会要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尤其是学校教师,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情况,“发现女童的异常情况,就要询问、报警,只要一报警,就有人来管这个事。”
未成年人的父母被剥夺监护人资格后,法院判决会明确后续监护人,以妥善安置未成年人。马东指出,司法实践中,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为原则,法院与民政等相关部门有着较好的协调。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最终在团委、民政部门等努力下,被安置在SOS儿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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