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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半数省份修改计生条例:育儿假、失独再生养保障规定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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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半数省份修改计生条例:育儿假、失独再生养保障规定引关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陆续修改本地计生条例,其中鼓励生育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措施备受瞩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实习记者 吴冰冰

编辑 | 赵孟

三孩政策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陆续修改本地计生条例,其中鼓励生育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措施备受瞩目。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截至2021年10月28日,至少有17个省级行政区已完成计生条例修订,或计生条例修订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此前的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条例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二是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在婚假、产假方面加大对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三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施奖励扶助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近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披露信息较为全面,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关于备受讨论的婚假、产假和育儿假方面的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拟沿用2016年修改条例时的条款,并对子女三周岁以内的夫妻每年各增加10天育儿假。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为失独和失独后再生养子女的家庭。在此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湖南省多位失独再生养人士表示,他们在征求意见期间向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人大、湖南省司法厅等单位提交建议,希望将其纳入统一失独扶助政策内。

育儿假夫妻每年最长60天

吉林省是最早完成计生条例修订的省份。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婚假和产假方面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15天;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但具体奖励并未明确,条例中称奖励办法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

随后,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四省也相继实施新版计生条例。在婚假、产假和育儿假方面,除江苏省未明确育儿假天数外,其他省份均做出明确规定。

2021年9月29日实施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21年9月29日实施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2021年9月30日实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

2021年10月1日实行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在已实施新版计生条例的省份中,江西省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方面,均达到最多天数,女方能获得婚假和产假共206天,男方获得婚假和护理假共48天。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决定》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的要求,新《人口计生法》也增加相应条款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立法依据和理由对照表披露,在本轮地方性法规修改中,29个兄弟省份拟增加育儿假。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四川给予夫妻共10天或夫妻各5天育儿假:黑龙江、浙江、新疆等省份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山西、辽宁、青海等省份给予夫妻各15天育儿假。

公开信息显示,育儿假政策力度最大的可能是陕西省和安徽省。陕西拟规定,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安徽的拟规定将育儿假扩大为,6周岁以下的孩子的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不过,这些规定是否能通过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待观察。

此外,在二孩时代,作为控制生育数量的条款在许多地方修改的计生条例中被删除。比如,原《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已将其删除,理由是“按照当前中央精神,对违法生育无实质性处罚规定。”此外,有关计划外生育需终止妊娠的条款也被删除。

人口学专家何亚福分析,虽然现行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但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对生育数量的控制,因为相关法律已废止或删除对生育超过三个子女的家庭的处罚,唯一的后果可能是无法享受到产假、育儿假和生育服务。

失独再生养群体建议将其纳入扶助政策

失独家庭是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沉痛后果,在人口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当下,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一政策遗留问题,不仅关乎他们的个体权益,也是行政伦理需要做出的回应。

对于失独家庭的保障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界面新闻注意到,这一规定也落实在地方修改的计生条例中。

失独再生养家庭,即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通过再生、领养等方式再次拥有一个孩子的特殊家庭。政府鼓励失独家庭自救,而一旦自救成功,按照现有政策他们不再属于失独家庭,因此也不再获得失独扶助政策的照顾。许多地方修改的计生条例,依然保留了此前将其排除在失独扶助政策的规定。

但高龄抚养孩子的现实,让他们面临身体和经济的双重压迫。为此,近些年来这个群体多方反映诉求,希望将他们纳入失独扶助政策内。次轮各地修改计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后,湖南、河北、贵州等省份的失独再生养人士,正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希望借此机会将其纳入统一的失独扶助政策内。

10月13日,湖南省30多位失独再生养人士前往省卫健委递交《关于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政策扶助的请求》,认为将失独再生养群体排除在扶助政策外的规定,与现行鼓励生育,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方向不符,失独再生养群体普遍处于高龄,在遭受失独打击后相应国家政策自己,重新生养孩子,面对经济、精力等多重压力,应该在政策层面给予关照。

界面新闻针对该问题向湖南省卫健委家庭发展处处长李兴彪问询,他表示,目前国家上位法没有关于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扶助政策的规定,因此不能确定该群体的诉求是否会在新修改的计生条例中体现,“这个事情不可能每个省都有突破”,李兴彪称。

人口学专家黄文政分析,一方面,这个群体的确面临不容回避的困难;另一方面,失独现象在整个独生子女家庭中毕竟是少数,这其中能够成功再生养的更少,因此政府将其纳入扶助政策,所需要承担的财政压力不会太大。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授祝连庆也提交了《关于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扶助政策的建议》,他认为,不管失去独生子女的夫妻是否再生养,其失去独生子女的事实,与高龄再生养后面临的抚养压力客观存在,扶助政策不应回避这一群体的困难。

祝连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明确政策,准予地方在针对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工作中大胆探索,进一步丰富扶助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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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半数省份修改计生条例:育儿假、失独再生养保障规定引关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陆续修改本地计生条例,其中鼓励生育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措施备受瞩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实习记者 吴冰冰

编辑 | 赵孟

三孩政策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陆续修改本地计生条例,其中鼓励生育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措施备受瞩目。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截至2021年10月28日,至少有17个省级行政区已完成计生条例修订,或计生条例修订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此前的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条例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二是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在婚假、产假方面加大对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三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施奖励扶助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近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披露信息较为全面,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关于备受讨论的婚假、产假和育儿假方面的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拟沿用2016年修改条例时的条款,并对子女三周岁以内的夫妻每年各增加10天育儿假。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为失独和失独后再生养子女的家庭。在此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湖南省多位失独再生养人士表示,他们在征求意见期间向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人大、湖南省司法厅等单位提交建议,希望将其纳入统一失独扶助政策内。

育儿假夫妻每年最长60天

吉林省是最早完成计生条例修订的省份。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婚假和产假方面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15天;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但具体奖励并未明确,条例中称奖励办法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

随后,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四省也相继实施新版计生条例。在婚假、产假和育儿假方面,除江苏省未明确育儿假天数外,其他省份均做出明确规定。

2021年9月29日实施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21年9月29日实施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2021年9月30日实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

2021年10月1日实行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在已实施新版计生条例的省份中,江西省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方面,均达到最多天数,女方能获得婚假和产假共206天,男方获得婚假和护理假共48天。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决定》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的要求,新《人口计生法》也增加相应条款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立法依据和理由对照表披露,在本轮地方性法规修改中,29个兄弟省份拟增加育儿假。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四川给予夫妻共10天或夫妻各5天育儿假:黑龙江、浙江、新疆等省份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山西、辽宁、青海等省份给予夫妻各15天育儿假。

公开信息显示,育儿假政策力度最大的可能是陕西省和安徽省。陕西拟规定,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安徽的拟规定将育儿假扩大为,6周岁以下的孩子的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不过,这些规定是否能通过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待观察。

此外,在二孩时代,作为控制生育数量的条款在许多地方修改的计生条例中被删除。比如,原《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已将其删除,理由是“按照当前中央精神,对违法生育无实质性处罚规定。”此外,有关计划外生育需终止妊娠的条款也被删除。

人口学专家何亚福分析,虽然现行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但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对生育数量的控制,因为相关法律已废止或删除对生育超过三个子女的家庭的处罚,唯一的后果可能是无法享受到产假、育儿假和生育服务。

失独再生养群体建议将其纳入扶助政策

失独家庭是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沉痛后果,在人口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当下,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一政策遗留问题,不仅关乎他们的个体权益,也是行政伦理需要做出的回应。

对于失独家庭的保障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界面新闻注意到,这一规定也落实在地方修改的计生条例中。

失独再生养家庭,即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通过再生、领养等方式再次拥有一个孩子的特殊家庭。政府鼓励失独家庭自救,而一旦自救成功,按照现有政策他们不再属于失独家庭,因此也不再获得失独扶助政策的照顾。许多地方修改的计生条例,依然保留了此前将其排除在失独扶助政策的规定。

但高龄抚养孩子的现实,让他们面临身体和经济的双重压迫。为此,近些年来这个群体多方反映诉求,希望将他们纳入失独扶助政策内。次轮各地修改计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后,湖南、河北、贵州等省份的失独再生养人士,正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希望借此机会将其纳入统一的失独扶助政策内。

10月13日,湖南省30多位失独再生养人士前往省卫健委递交《关于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政策扶助的请求》,认为将失独再生养群体排除在扶助政策外的规定,与现行鼓励生育,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方向不符,失独再生养群体普遍处于高龄,在遭受失独打击后相应国家政策自己,重新生养孩子,面对经济、精力等多重压力,应该在政策层面给予关照。

界面新闻针对该问题向湖南省卫健委家庭发展处处长李兴彪问询,他表示,目前国家上位法没有关于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扶助政策的规定,因此不能确定该群体的诉求是否会在新修改的计生条例中体现,“这个事情不可能每个省都有突破”,李兴彪称。

人口学专家黄文政分析,一方面,这个群体的确面临不容回避的困难;另一方面,失独现象在整个独生子女家庭中毕竟是少数,这其中能够成功再生养的更少,因此政府将其纳入扶助政策,所需要承担的财政压力不会太大。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授祝连庆也提交了《关于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扶助政策的建议》,他认为,不管失去独生子女的夫妻是否再生养,其失去独生子女的事实,与高龄再生养后面临的抚养压力客观存在,扶助政策不应回避这一群体的困难。

祝连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明确政策,准予地方在针对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工作中大胆探索,进一步丰富扶助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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