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据澎湃新闻报道,从贵州省高院新闻处获悉,经审查,贵州省高院已决定对“李玉前故意杀人案”立案再审,再审决定书已于5月27日送达李玉前本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狱中服刑李玉前与亲属通话时称,决定书表明该案系贵州高院院长提出,“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
李玉前的申诉代理律师王万琼解释说,这表明贵州省高院启动了院长监督程序,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这起发生在15年前六盘水市的杀妻灭子案曾在贵州地区轰动一时。因该案中没有人证、作案时间不明、甚至连尸体也找不到,因此成为一则离奇的案件。
该案发生于2001年3月21日下午,李玉前到六盘水市公安局巴西分局(已于2004年被撤消,以下仍简称“巴西分局”)报案称:其妻子于3月19日晚上不知去向,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当时,李玉前任水钢炼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他在报案时还表示,水钢女工马瑞芳曾扬言要杀死其妻儿。
后来,警方的检验报告显示,2001年3月28日晚,技术人员在李玉前卧室门边的墙上提取了两枚血指纹,得出鉴定结论:血指纹为马瑞芳左手中指遗留。此外,李玉前家中的血痕和毛发,经物证检验鉴定,确定为谢初明所留。
六盘水公安局刑警支队2001年4月7日的调查报告显示:3月30日,马瑞芳被刑事拘留,押至六盘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突审。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马瑞芳终于交代其在3月20日晚“协助李玉前分尸抛尸”的全过程。
根据马瑞芳的供述,她和李玉前系情人关系,她为李玉前打过多次胎。1997年3月16日,李玉前和谢初明结婚了,但李玉前和马瑞芳的关系并未断绝。李玉前迟迟不和谢初明离婚,她曾到李玉前上班的车间闹。
2001年4月4日,李玉前被刑事拘留。4月28日,李、马两人被逮捕。
同年5月24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李玉前和马瑞芳。检方指控称:自从2000年5月谢初明发现李玉前外面有女人后,夫妻关系恶化,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回家后掐死了谢初明,又用枕头捂死了被惊醒的儿子李明昊(3岁半)。
检方称,直到当天晚上9时许,李玉前找来马瑞芳,由李动手、马协助,将母子的尸体肢解,分装在4个编织袋内,马瑞芳用背萝先将谢初明躯干和双下肢背到炼铁高炉,然后再返回将余下的尸体分三次转移到炼铁女单身楼304室(马瑞芳有时住304),然后再用背萝背到高炉。
2001年9月10日,六盘水市中院一审认定,李玉前晚上9点半找到马瑞芳,告诉谢初明母子的事情。马丢尸到二号高炉返回的时间是11点20分,之后,马再把余下的尸块分三次提到304房间,接着又在304室把尸体放进背萝背到高炉。
六盘水市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瑞芳构成包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在庭审中,李玉前当庭翻供,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他说与自己妻子感情很深,没有杀人动机和目的。他把矛头指向马瑞芳,称案发前两人关系已形同水火,他被马瑞芳栽赃陷害,真正的凶手是马瑞芳。
该案疑点重重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据澎湃新闻报道,李玉前的律师滕鲁黔当年在辩护词中称,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断定,检方指控的杀人、分尸、抛尸的时间,李玉前都不在案发现场。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怎么都得不出李玉前是凶手的结论。
2001年11月20日,贵州高院二审裁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六盘水市中院重审。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李玉前仍被定故意杀人罪,但被改判死缓;马瑞芳犯包庇罪,仍判8年。
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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