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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首付款需先监管保护后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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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首付款需先监管保护后网签

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11月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北京市住建委在总结梳理近年来预售资金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对现行政策进行修订,形成了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114日至20211124日。

附件《办法起草说明》显示,早在2010年,北京便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各项政策措施对保障预售资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我们也发现现有政策在压实银行责任、监管政策设计、落实各方监督、开展应急处置等方面都亟需加强完善。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资金收存支取、监督管理四个部分31条。

总则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应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的有限顺序,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监管、政府指导、多方监督、保障建设的原则,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本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坚持“管好不管死”的原则,《办法》在“招标选取监管银行”、“实时共享政务信息”、“提高资金监管额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调整。

针对监管银行,《办法》明确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监管、政府指导、多方监督、保障建设的原则。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银行承担监管工作,开发企业在中标银行范围内选择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同时,对中标银行履职情况定期考核,淘汰递补。

为解决监管银行与开发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提出,监管银行通过北京银保监局金融专网和市住建委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和入账信息,便于监管银行掌握销售情况和入账资金。

在穿透审查方面,《办法》明确市住建委及北京银保监局通过金融专网共享开发项目销售进度、网签备案明细、监管账户交易明细等信息,与监管银行上报数据交叉核验;穿透监测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情况。

在入账管理方面,《办法》将现行的先网签后入账,调整为先监管保护后网签,即:购房人只有将定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首付款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方可开通网签,确保预售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入账。

《办法》提出,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可由各区根据企业信用水平、经营状况、交付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

《办法》明确银行在支付预售资金前,属地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查勘或通过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核验工程进度,进一步强化了属地在资金支取管理上的监督责任。

另外,《办法》新增政府接管账户和资金实施封闭管理的制度。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改正,并会同银保监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

(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或存在经营风险的;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监管银行接到人民法院等对监管账户的查封、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属地主管部门;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违规挪用、划转、占扣预售资金应及时足额返还;造成项目烂尾、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内容。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此次修订预售资金相关规定,是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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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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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北京市住建委在总结梳理近年来预售资金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对现行政策进行修订,形成了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114日至20211124日。

附件《办法起草说明》显示,早在2010年,北京便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各项政策措施对保障预售资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我们也发现现有政策在压实银行责任、监管政策设计、落实各方监督、开展应急处置等方面都亟需加强完善。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资金收存支取、监督管理四个部分31条。

总则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应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的有限顺序,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监管、政府指导、多方监督、保障建设的原则,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本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坚持“管好不管死”的原则,《办法》在“招标选取监管银行”、“实时共享政务信息”、“提高资金监管额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调整。

针对监管银行,《办法》明确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监管、政府指导、多方监督、保障建设的原则。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银行承担监管工作,开发企业在中标银行范围内选择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同时,对中标银行履职情况定期考核,淘汰递补。

为解决监管银行与开发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提出,监管银行通过北京银保监局金融专网和市住建委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和入账信息,便于监管银行掌握销售情况和入账资金。

在穿透审查方面,《办法》明确市住建委及北京银保监局通过金融专网共享开发项目销售进度、网签备案明细、监管账户交易明细等信息,与监管银行上报数据交叉核验;穿透监测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情况。

在入账管理方面,《办法》将现行的先网签后入账,调整为先监管保护后网签,即:购房人只有将定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首付款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方可开通网签,确保预售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入账。

《办法》提出,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可由各区根据企业信用水平、经营状况、交付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

《办法》明确银行在支付预售资金前,属地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查勘或通过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核验工程进度,进一步强化了属地在资金支取管理上的监督责任。

另外,《办法》新增政府接管账户和资金实施封闭管理的制度。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改正,并会同银保监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

(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或存在经营风险的;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监管银行接到人民法院等对监管账户的查封、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属地主管部门;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违规挪用、划转、占扣预售资金应及时足额返还;造成项目烂尾、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内容。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此次修订预售资金相关规定,是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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