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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需要建立对应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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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需要建立对应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行的是基于户籍为主的保障机制,给解决随迁子女入学带来了阻力。

图源:图虫

作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近日,针对“关于让外来务工者随迁子女都能公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建议”,教育部网站答复称,从2021年起,各地均不得要求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超龄入学、户籍地无人监护等证明材料,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仅凭居住证入学。

仅凭居住证入学,这对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极为重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还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鼓励”“有条件”。换言之,如果觉得没有条件,仍然不会仅凭居住证入学,还会在居住证基础上加上其他附加条件,如要求居住年限、社保年限,并在认定时,提出苛刻的要求。

我国人口流动、城镇化进程加快,但义务教育资源保障还实行以户籍为主的保障机制。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也就是说,户籍地入学是基础。

与之对应,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也实行基于户籍为主的保障机制,这就给解决随迁子女入学带来阻力。早在2008年,国务院即明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可是一些地方缺乏积极性,设置比较高的随迁子女入学门槛。原因在于,流入地政府要承担更大的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为配合这一调整,该意见还提出,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这意味着,学生从一地流出,到另一地流入,生均公用经费也就进入流入地,可以减轻流入地的财政负担,但这只是义务教育经费的一小部分,义务教育经费支出更大部分为教师的薪酬待遇,而义务教育教师的薪酬待遇,是由县级(或地级市)财政保障,流入学生多,就要求流入地政府必须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鉴于解决随迁子女入学,主要依靠流入地地方财政,因此在国家层面,也就难以提出明确规定,统一入学门槛要求,而是把制订入学门槛的权力给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就根据当地的学位资源、城市户籍人口、进城务工人员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入学门槛。在学位资源比较紧张、流入人口比较多的城市,随迁子女入学门槛就比较高,另外,就是满足入学条件,在就近入学时,也排序靠后,还有相当数量的随迁子女只能进民办学校。统计显示,近五年来,随迁子女有约20%未能进公办学校就读。

因此,进一步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就必须围绕凭居住证入学,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除了要求各地政府充分认识到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入学权利的重要意义,把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之外,应该强化省级财政对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统筹,同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简单来说,应该由省级财政保障全省的义务教育教师的薪酬待遇,这样,不但可以做到所有经费随学生走,学生到哪里,经费就流到哪里,而且,也推进省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

我国义务教育存在的地区间、城乡间和区域间教育差距,根本原因在于各地的财政实力不同,保障力度不同。强化省级统筹,是缩小差距,扩大基础教育公平的必由之路。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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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需要建立对应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行的是基于户籍为主的保障机制,给解决随迁子女入学带来了阻力。

图源:图虫

作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近日,针对“关于让外来务工者随迁子女都能公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建议”,教育部网站答复称,从2021年起,各地均不得要求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超龄入学、户籍地无人监护等证明材料,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仅凭居住证入学。

仅凭居住证入学,这对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极为重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还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鼓励”“有条件”。换言之,如果觉得没有条件,仍然不会仅凭居住证入学,还会在居住证基础上加上其他附加条件,如要求居住年限、社保年限,并在认定时,提出苛刻的要求。

我国人口流动、城镇化进程加快,但义务教育资源保障还实行以户籍为主的保障机制。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也就是说,户籍地入学是基础。

与之对应,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也实行基于户籍为主的保障机制,这就给解决随迁子女入学带来阻力。早在2008年,国务院即明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可是一些地方缺乏积极性,设置比较高的随迁子女入学门槛。原因在于,流入地政府要承担更大的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为配合这一调整,该意见还提出,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这意味着,学生从一地流出,到另一地流入,生均公用经费也就进入流入地,可以减轻流入地的财政负担,但这只是义务教育经费的一小部分,义务教育经费支出更大部分为教师的薪酬待遇,而义务教育教师的薪酬待遇,是由县级(或地级市)财政保障,流入学生多,就要求流入地政府必须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鉴于解决随迁子女入学,主要依靠流入地地方财政,因此在国家层面,也就难以提出明确规定,统一入学门槛要求,而是把制订入学门槛的权力给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就根据当地的学位资源、城市户籍人口、进城务工人员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入学门槛。在学位资源比较紧张、流入人口比较多的城市,随迁子女入学门槛就比较高,另外,就是满足入学条件,在就近入学时,也排序靠后,还有相当数量的随迁子女只能进民办学校。统计显示,近五年来,随迁子女有约20%未能进公办学校就读。

因此,进一步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就必须围绕凭居住证入学,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除了要求各地政府充分认识到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入学权利的重要意义,把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之外,应该强化省级财政对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统筹,同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简单来说,应该由省级财政保障全省的义务教育教师的薪酬待遇,这样,不但可以做到所有经费随学生走,学生到哪里,经费就流到哪里,而且,也推进省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

我国义务教育存在的地区间、城乡间和区域间教育差距,根本原因在于各地的财政实力不同,保障力度不同。强化省级统筹,是缩小差距,扩大基础教育公平的必由之路。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