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师姐
那些防晒指数明明可以达到50+,却只能标成30+的防晒霜们,从今年12月1日起终于可以不穿裹脚布了。
5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要求规定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
据要求显示,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在2~50(包括2和50,)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在此之前,国家对于防晒霜SPF值的规定是实测SPF值大于30时,只能标识为SPF30+。那为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对此做出更改呢?
为此,青眼(微信号:青眼)采访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处处长谢志洁。他解释,SPF的最大值国际标识标准为50+,现在国家食药监局将其更改为50+,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与国际接轨。
众所周知,产品的SPF值越大,其防晒能力越强,以往产品SPF值只要超过30就只能标识30+,现在标识数提升至50,也就意味着那些SPF值大于30但小于等于50的必须标注明确的SPF值,“这样可以促进防晒产品在防晒能力方面的提升”,上海汉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张利如此对青眼说。
据了解,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要求的规定。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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