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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四年查处虚假诉讼1.23万件,最高法:探索建“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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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四年查处虚假诉讼1.23万件,最高法:探索建“黑名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办案人员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提醒办案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瑞民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林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等方式发展组织成员并大肆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林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使、欺骗多名被害人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的委托公证,并恶意制造违约事实,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名下房产过户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组织成员名下,之后再纠集、指使暴力清房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任意占用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与长期雇佣的律师串通、合谋虚假诉讼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处置变现以谋取非法利益。

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市辖区、70余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且犯罪对象为老年群体,致使部分老年被害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最后,林某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也入选了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发布。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 对于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办案人员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提醒办案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积极探索虚假诉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和信用惩戒机制,争取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悉,关于“黑名单”惩戒机制,地方已开始先行探索。2019年以来,浙江宁波法院已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黄名单”410人、11家企业,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效果良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在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全部顶格处罚,合计罚款6300万元;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包括林某某勾结公证员诈骗老年人房产“套路贷”涉黑案、虞某某特大“网络套路贷”专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法院整治力度加强,虚假诉讼也呈现出新特点、表现出新花样。”贺小荣表示,虚假诉讼是社会不诚信现象的集中体现,需要系统治理。

近年来,我国在查处虚假诉讼方面不断加大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介绍,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虚假诉讼罪案件数量、定罪人数以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刑人数逐年递增,取得了良好效果。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研究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裁判标准。

“其中,2018年9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2021年3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和协作机制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叶邵生说。

《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定罪标准的,要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提出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为逃废债务、逃避执行、获得非法拆迁利益、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竞拍成功,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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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四年查处虚假诉讼1.23万件,最高法:探索建“黑名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办案人员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提醒办案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瑞民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林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等方式发展组织成员并大肆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林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使、欺骗多名被害人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的委托公证,并恶意制造违约事实,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名下房产过户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组织成员名下,之后再纠集、指使暴力清房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任意占用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与长期雇佣的律师串通、合谋虚假诉讼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处置变现以谋取非法利益。

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市辖区、70余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且犯罪对象为老年群体,致使部分老年被害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最后,林某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也入选了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发布。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 对于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办案人员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提醒办案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积极探索虚假诉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和信用惩戒机制,争取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悉,关于“黑名单”惩戒机制,地方已开始先行探索。2019年以来,浙江宁波法院已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黄名单”410人、11家企业,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效果良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在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全部顶格处罚,合计罚款6300万元;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包括林某某勾结公证员诈骗老年人房产“套路贷”涉黑案、虞某某特大“网络套路贷”专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法院整治力度加强,虚假诉讼也呈现出新特点、表现出新花样。”贺小荣表示,虚假诉讼是社会不诚信现象的集中体现,需要系统治理。

近年来,我国在查处虚假诉讼方面不断加大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介绍,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虚假诉讼罪案件数量、定罪人数以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刑人数逐年递增,取得了良好效果。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研究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裁判标准。

“其中,2018年9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2021年3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和协作机制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叶邵生说。

《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定罪标准的,要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提出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为逃废债务、逃避执行、获得非法拆迁利益、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竞拍成功,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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