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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近1亿:福州长乐法院悬赏征集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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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近1亿:福州长乐法院悬赏征集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长乐区法院表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翟星理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11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最高奖励近1亿!长乐法院发出史上赏金最多执行悬赏公告》。

公告称,长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

两名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的执行标的均为4.88098817亿元。长乐区法院在公告中表示,凡向该院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该院查实控制、处置变现后执行到位的,该院将按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按照上述4.88亿标的来计算,本案赏金最高可达0.976亿元。

同时,长乐区法院表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公告显示,蒋校、林俨儒均为长乐区人。蒋校生于1982年6月5日,长乐区古槐镇屿南村人。林俨儒生于1980年11月9日,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岐西村人。

该公告发布后在网络上引发关注。不过,界面新闻未能拨通公告留下的法官电话。

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林某某与林俨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某将所持有的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林俨儒,在协议保证人处有蒋校的签名和鑫海公司的盖章。双方去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林俨儒支付林某某股权转让价款7556万元后,无继续支付价款的能力。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俨儒支付股份转让款及违约金,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蒋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订立时,林某某、林俨儒均系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股东,均应知道鑫海公司章程的规定,即鑫海公司为其股东担保应当经过鑫海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而不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因鑫海公司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提供保证未经股东会决议,故时任鑫海公司总经理的蒋校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上加盖鑫海公司印章的行为,超越了鑫海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不能对鑫海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故鑫海公司不应承担对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保证责任。但蒋校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保证人处签名,其应当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天眼查APP显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福建省重点民营企业,也是福州市长乐区“回归经济”的标志性项目。林俨儒现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38.84191%,而林某某曾任该公司监事,出资1.664亿元。2014年,林某某将其股份转让给林俨儒之前,林俨儒只出资7302.4万元,在股东中排名靠后。股权转让完成后,林俨儒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曾因欠薪被工人围堵。2017年2月,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长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这是该院受理的规模最大的私营企业破产重整案。

据法院当时通报,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负债约38亿多元,其中金融债务21亿多元,另涉劳动争议纠纷案2000多件,金额4000多万元。该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多数已设置抵押并被法院查封,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不抵债情况;亦缺乏资金恢复生产,无法靠自身摆脱困境。

2019年12月29日,蒋校、林俨儒均被长乐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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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法院表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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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11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最高奖励近1亿!长乐法院发出史上赏金最多执行悬赏公告》。

公告称,长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

两名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的执行标的均为4.88098817亿元。长乐区法院在公告中表示,凡向该院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该院查实控制、处置变现后执行到位的,该院将按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按照上述4.88亿标的来计算,本案赏金最高可达0.976亿元。

同时,长乐区法院表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公告显示,蒋校、林俨儒均为长乐区人。蒋校生于1982年6月5日,长乐区古槐镇屿南村人。林俨儒生于1980年11月9日,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岐西村人。

该公告发布后在网络上引发关注。不过,界面新闻未能拨通公告留下的法官电话。

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林某某与林俨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某将所持有的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林俨儒,在协议保证人处有蒋校的签名和鑫海公司的盖章。双方去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林俨儒支付林某某股权转让价款7556万元后,无继续支付价款的能力。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俨儒支付股份转让款及违约金,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蒋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订立时,林某某、林俨儒均系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股东,均应知道鑫海公司章程的规定,即鑫海公司为其股东担保应当经过鑫海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而不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因鑫海公司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提供保证未经股东会决议,故时任鑫海公司总经理的蒋校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上加盖鑫海公司印章的行为,超越了鑫海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不能对鑫海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故鑫海公司不应承担对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保证责任。但蒋校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保证人处签名,其应当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天眼查APP显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福建省重点民营企业,也是福州市长乐区“回归经济”的标志性项目。林俨儒现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38.84191%,而林某某曾任该公司监事,出资1.664亿元。2014年,林某某将其股份转让给林俨儒之前,林俨儒只出资7302.4万元,在股东中排名靠后。股权转让完成后,林俨儒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曾因欠薪被工人围堵。2017年2月,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长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这是该院受理的规模最大的私营企业破产重整案。

据法院当时通报,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负债约38亿多元,其中金融债务21亿多元,另涉劳动争议纠纷案2000多件,金额4000多万元。该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多数已设置抵押并被法院查封,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不抵债情况;亦缺乏资金恢复生产,无法靠自身摆脱困境。

2019年12月29日,蒋校、林俨儒均被长乐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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