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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随着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中国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污染问题突出,由此引发一系列生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利用管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公布的《条例》共分为八章,分别从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此外,针对地下水面临的超采和污染两大突出问题,《条例》分别作出了针对性工作安排和惩罚措施。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主任于琪洋表示,新颁布的《条例》对区域地下水管控、节约用水、取用水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地下水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内地下水超采、污染乱象丛生,保护和监管工作亟待加强。”长沙市海绵城市产业联盟理事长刘波对界面新闻表示,此次《条例》就是要将地下水修复纳入整体生态修复的重要部分,此举意味着我国针对地下水的保护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北方地下水超采严重

地下水超采问题由来已久。
水利部曾对2001-2010年为评价期的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进行评价,结果显示,全国有21个省区市存在不同程度的地下水超采问题,平原区超采面积28.71万平方公里,年均超采量158亿立方米。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副司长杜丙照表示,我国地下水超采主要集中在北方地区,超采区面积、超采量均超过全国的90%。
刘波介绍,地下水分布包括浅表性地下水、深层地下水。目前一些地区的浅层地下水回填比较到位,但深层地下水没有得到补充,比如华北地区高达几万平方公里的采空区,地质结构的改变可能会造成大的地质灾害。
针对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现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处长丁跃元曾专门做过研究。他发文介绍 ,20世纪70年代开始 ,华北地区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年开采量由200亿立方米增加至2017年的363亿立方米,最高年份(2001年)达到511亿立方米,是世界上地下水开发范围最广、规模最大、强度最高的地区。
丁跃元指出,由于地下水开采量远大于补给,入不敷出,造成严重超采。目前,华北地区地下水储量与1980年比累计亏空约1800亿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区面积达18.1万平方公里,其中约40%为浅层超采区,约2/3超采区面积存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量约55.1亿立方米,高时曾达到95.8亿立方米。
地下水长期大量超采,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地质问题。丁跃元指出,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太行山前平原浅层地下水埋深普遍达30-50米,不仅影响植被生长,也大幅提高了取水成本。此外,大部分平原区地下水补给河水量大幅减少,甚至消失,是河道水量减少或断流,湖泊、湿地水面萎缩重要原因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地下水长期大量超采还引发了地面沉降、地裂缝、海水入侵、水质恶化等问题,其中2017年华北地区地面沉降严重区(年沉降量>50毫米)面积达到1.49万平方公里,对建筑、交通、供水、防洪等安全构成威胁。
针对日益严重的地下水超采等问题,河北省曾于2014年通过《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地下水取水总量将被控制
从全国范围看,地下水利用的管理也完善。早在2008年,时任水利部部长陈雷就曾提出,“尽快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加快构筑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2017年,水利部就《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污染防治、地下水超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倾倒废水,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除要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明确将《条例》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11月10日,水利部、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透露,司法部曾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进行调研,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
此外,水利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曾于2019年联合印发《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该方案以京津冀地区为治理重点,通过采取“一减、一增”综合治理措施(“一减”即通过节水、农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地下水超采量;“一增”即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系统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治理。
于琪洋表示,为从源头上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超量利用,此次公布的《地下水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要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确定省级行政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据此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控制指标。对已经超出控制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取用地下水。通过控制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将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状况,避免出现重大地质生态环境问题。
刘波对此表示,以往各地也曾制定过类似的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但是不具有法律约束性,处罚力度很弱。
“比如水利部门给某个城市框定多少亿立方米的用水量,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也会分省和行政区域分配一些取水指标,但是这些指标大部分是针对地表水的,针对地下水的的开采尽管也有一些限制条件,但是真正遇到超采或者污染问题时,主管部门往往是以罚代管,甚至变相开绿灯。”刘波表示。
《条例》实施后,对于地下水超采、污染以罚代管的现状有望得到改善。刘波认为,就像环保排放指标一样,国务院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将成为“刚性约束”,各地下一步必须严格落实,严禁超出取水总量的开采。
为了落实地下水总量控制,《条例》还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计量的精细化管理将是未来发展趋势,但目前国内的水资源信息化管理比较薄弱,各省和全国性的管理平台不一致。”刘波表示,水资源作为国家战略资源,亟需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水资源信息管理平台。
污染地下水最高罚500万
为防治地下水超采,此次《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一是规范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规定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限制开采区。
此外,《条例》还要求强化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明确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规范地下水超采治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界面新闻注意到,为摸清地下水超采区的底数,2021年8月,水利部宣布启动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力争用1年半的时间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划定,以期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针对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也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最高可被罚款500万元。
《条例》规定,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水管理条例》实际上只是一个政府条例,尚未上升到法律,我认为处罚的额度应当与造成的损失挂钩,可以考虑‘上不封顶’,甚至让企业倾家荡产。”刘波表示,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建议在《水法》下面专设《地下水保护法》,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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