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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被盗刷,如何让银行为安全漏洞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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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被盗刷,如何让银行为安全漏洞买单?

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刘海川

20211111日,最高法院发布银行卡盗刷典型案例:如果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今后储户被盗刷的案例中,储户的维权诉求将得到更充分的法律支持。如果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储户违反了妥善保管银行信息的义务,储户也可能得到银行的全额赔偿。

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发生于2016年。时年3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储户徐欣的借记卡发生了三笔不属于自己的转账,金额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计146200元。转入户名均为农业银行持卡人石某。

徐欣报警后,2016429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逮捕了谢某16月,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载明“201632日,此次作案由谢某1负责转账取款,上家负责提供信息、补卡,此次谢某1盗刷了周某、徐欣、汪某等人银行卡内存款共计400700元。

案发后,徐欣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招行延西支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425日作出民事判决,决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给付徐欣存款损失146200元;并且,自201633日徐欣被盗刷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需以146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原告徐欣。

该案并不是第一起储户被盗刷后、银行被判全额赔偿的案例。此前,关于银行卡盗刷引发的纠纷,在被盗刷储户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下,银行无需负全责。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判定基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艇解释,类似案例此前虽然也依照该原则判定,但没有统一的尺度,法官在判案时需倚靠内心确认。法律依据如果偏瘫银行利益,就有可能造成错案。他说。因此,该案例可为未来的盗刷案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该案例充分暴露了银行在确认储户交易信息方面的漏洞,因此将其列为典型,也是为了督促银行提升自己的安全防范系统。胡艇说。他表示,在这类案件中,银行也是受害者,在储户未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况下,银行需为自己的安全漏洞买单。

案例文件强调,商业银行做好技术保障的责任。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近年来,因为一系列银行安保措施的升级,银行卡盗刷案件已有下降趋势。据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数据,2016年,广东省银行卡盗刷案件发案数为9690宗,2020年不足2448宗。

取消磁条卡,大力推广更安全的芯片卡;使用U盾的双重认证,人脸识别加短信验证;以及限制IP地址等,都是目前银行在增进的安全措施。胡艇说。

同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娟认为,该案例能让更多的储户认识到银行的责任,从而鼓励储户在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维护储户权益方面采取措施,于2021525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银行卡盗刷责任。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6月,浙江嘉兴就出现了一起适用新规作出的判决。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该案中,当事人瑞士籍公民雷是建设银行秀洲支行的结算通借记卡用户,于2015年签订了《银行卡通领用协议》。202095日下午,雷某收到手机短信,得知自己的借记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合计26.8万余元。雷某向银行查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点均为中国台北。雷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一审法院秀洲法院酌定建设银行秀洲支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雷某承担10%的责任。对此,银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双方均无法举证案涉银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码的泄露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现被盗刷后,第一时间迅速取证非常重要,要在一小时甚至一分钟内报警。胡艇表示,被盗刷的储户举证表示自己没有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以及银行举证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都具有相当难度。如果未能第一时间发现,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并报警,会加大取证难度,降低得到银行赔偿的几率。

李慧娟补充道,被盗刷储户作为账户信息持有人,取证相对不那么困难。一般来说,只要证明盗刷时卡在自己身边,就能证明银行卡被盗刷。她说。如果未能第一时间举证,那么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公安机关提供盗刷的客观犯罪事实,才能获取银行的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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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被盗刷,如何让银行为安全漏洞买单?

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刘海川

20211111日,最高法院发布银行卡盗刷典型案例:如果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今后储户被盗刷的案例中,储户的维权诉求将得到更充分的法律支持。如果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储户违反了妥善保管银行信息的义务,储户也可能得到银行的全额赔偿。

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发生于2016年。时年3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储户徐欣的借记卡发生了三笔不属于自己的转账,金额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计146200元。转入户名均为农业银行持卡人石某。

徐欣报警后,2016429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逮捕了谢某16月,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载明“201632日,此次作案由谢某1负责转账取款,上家负责提供信息、补卡,此次谢某1盗刷了周某、徐欣、汪某等人银行卡内存款共计400700元。

案发后,徐欣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招行延西支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425日作出民事判决,决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给付徐欣存款损失146200元;并且,自201633日徐欣被盗刷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需以146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原告徐欣。

该案并不是第一起储户被盗刷后、银行被判全额赔偿的案例。此前,关于银行卡盗刷引发的纠纷,在被盗刷储户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下,银行无需负全责。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判定基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艇解释,类似案例此前虽然也依照该原则判定,但没有统一的尺度,法官在判案时需倚靠内心确认。法律依据如果偏瘫银行利益,就有可能造成错案。他说。因此,该案例可为未来的盗刷案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该案例充分暴露了银行在确认储户交易信息方面的漏洞,因此将其列为典型,也是为了督促银行提升自己的安全防范系统。胡艇说。他表示,在这类案件中,银行也是受害者,在储户未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况下,银行需为自己的安全漏洞买单。

案例文件强调,商业银行做好技术保障的责任。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近年来,因为一系列银行安保措施的升级,银行卡盗刷案件已有下降趋势。据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数据,2016年,广东省银行卡盗刷案件发案数为9690宗,2020年不足2448宗。

取消磁条卡,大力推广更安全的芯片卡;使用U盾的双重认证,人脸识别加短信验证;以及限制IP地址等,都是目前银行在增进的安全措施。胡艇说。

同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娟认为,该案例能让更多的储户认识到银行的责任,从而鼓励储户在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维护储户权益方面采取措施,于2021525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银行卡盗刷责任。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6月,浙江嘉兴就出现了一起适用新规作出的判决。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该案中,当事人瑞士籍公民雷是建设银行秀洲支行的结算通借记卡用户,于2015年签订了《银行卡通领用协议》。202095日下午,雷某收到手机短信,得知自己的借记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合计26.8万余元。雷某向银行查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点均为中国台北。雷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一审法院秀洲法院酌定建设银行秀洲支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雷某承担10%的责任。对此,银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双方均无法举证案涉银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码的泄露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现被盗刷后,第一时间迅速取证非常重要,要在一小时甚至一分钟内报警。胡艇表示,被盗刷的储户举证表示自己没有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以及银行举证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都具有相当难度。如果未能第一时间发现,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并报警,会加大取证难度,降低得到银行赔偿的几率。

李慧娟补充道,被盗刷储户作为账户信息持有人,取证相对不那么困难。一般来说,只要证明盗刷时卡在自己身边,就能证明银行卡被盗刷。她说。如果未能第一时间举证,那么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公安机关提供盗刷的客观犯罪事实,才能获取银行的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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