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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洗”赃款也可独立定罪!福建首例“自洗钱”案犯获刑5年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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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洗”赃款也可独立定罪!福建首例“自洗钱”案犯获刑5年丨局外人

盗刷信用卡,用他人POS机转移非法所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上游犯罪后,又采取各种手段清洗赃款,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只能被单独定为一罪,如今,还要追加洗钱罪数罪并罚。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披露了一则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据悉,该案是今年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起诉并被作有罪判决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洗钱并不遥远,一些案件当事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以及个人信息如果保管不善,都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盗刷信用卡+利用他人POS机转移非法所得

据晋江法院披露,201910月至20215月间,李某先后为被害人刘某、陈某办理POS机,结果却打着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和降低POS机刷卡费率的旗号,利用信用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多次盗刷信用卡,使之损失金额超9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有近2万元盗刷至李某所借用的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中,该账户按李某要求将上述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晋江检察院认定该行为系自洗钱行为,于是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晋江法院认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

10月29日,晋江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

今年3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明确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成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从无法到有法可依,加大自洗钱打击力度

近几年,全球洗钱犯罪高发、多发,全面加强反洗钱工作,事关国家核心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大局。

界面新闻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时发现,去年11月浙江绍兴上虞区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辩护律师以当时法律规定“自洗钱”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被告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洗钱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以洗钱罪论处。

从“自洗钱”入刑法至今,半年多时间,上海、江苏、山东等多地已经开始对“自洗钱”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推进速度加快,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作出重大修订,删除了原洗钱罪条款中的“明知”和“协助”,意味着“自洗钱”行为可以纳入洗钱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也明确指出,“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

“‘自洗钱’入罪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有利于改变多年来我国洗钱罪判决偏少、对犯罪经济基础打击不够的局面,对我国开展国际合作、履行国际义务、满足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互评估要求也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参事、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周晓强此前在接受《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

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修订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各地加大了打击“反洗钱”的力度。

11月16日,浦东检察院举行“惩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起“自洗钱”案件。

被告人程某在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董某名下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银行卡。之后,程某多次转账、消费及使用借呗、备用金借款、花呗消费等,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2万余元。2021年3月至4月,程某将诈骗所得的其中6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再转至本人银行卡提现后用于借贷给他人及经营性支出。2021年9月,浦东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自洗钱)对程某提起公诉。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的自洗钱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他罪定罪处罚,或认为自洗钱行为已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委施净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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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信用卡,用他人POS机转移非法所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上游犯罪后,又采取各种手段清洗赃款,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只能被单独定为一罪,如今,还要追加洗钱罪数罪并罚。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披露了一则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据悉,该案是今年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起诉并被作有罪判决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洗钱并不遥远,一些案件当事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以及个人信息如果保管不善,都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盗刷信用卡+利用他人POS机转移非法所得

据晋江法院披露,201910月至20215月间,李某先后为被害人刘某、陈某办理POS机,结果却打着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和降低POS机刷卡费率的旗号,利用信用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多次盗刷信用卡,使之损失金额超9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有近2万元盗刷至李某所借用的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中,该账户按李某要求将上述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晋江检察院认定该行为系自洗钱行为,于是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晋江法院认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

10月29日,晋江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

今年3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明确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成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从无法到有法可依,加大自洗钱打击力度

近几年,全球洗钱犯罪高发、多发,全面加强反洗钱工作,事关国家核心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大局。

界面新闻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时发现,去年11月浙江绍兴上虞区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辩护律师以当时法律规定“自洗钱”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被告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洗钱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以洗钱罪论处。

从“自洗钱”入刑法至今,半年多时间,上海、江苏、山东等多地已经开始对“自洗钱”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推进速度加快,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作出重大修订,删除了原洗钱罪条款中的“明知”和“协助”,意味着“自洗钱”行为可以纳入洗钱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也明确指出,“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

“‘自洗钱’入罪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有利于改变多年来我国洗钱罪判决偏少、对犯罪经济基础打击不够的局面,对我国开展国际合作、履行国际义务、满足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互评估要求也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参事、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周晓强此前在接受《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

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修订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各地加大了打击“反洗钱”的力度。

11月16日,浦东检察院举行“惩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起“自洗钱”案件。

被告人程某在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董某名下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银行卡。之后,程某多次转账、消费及使用借呗、备用金借款、花呗消费等,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2万余元。2021年3月至4月,程某将诈骗所得的其中6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再转至本人银行卡提现后用于借贷给他人及经营性支出。2021年9月,浦东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自洗钱)对程某提起公诉。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的自洗钱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他罪定罪处罚,或认为自洗钱行为已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委施净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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