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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国美监控员工“摸鱼”,公共场所个人是否享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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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国美监控员工“摸鱼”,公共场所个人是否享有隐私权?

“在公共场所,个人的私人活动、私密信息等,仍可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即员工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范围内,私人活动是受隐私权保护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赵孟

2021年1116日,国美控股集团做出的一份《关于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处罚通报》流出,引发公众对企业监控员工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争议。

这份通报显示,在2021830日至93日期间,国美总部针对非工作流量信息进行统计排查后,发现部分人员在工作区域内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根据公司规定,对11名员工(包括一名外包人员)进行了通报和处罚。

网上流出的国美监控员工“摸鱼”的处罚文件。

职场监控并不是新鲜话题,今年1月初,杭州某公司就传出利用智能坐垫监控员工的工作状态的情况。几日后,百度公布的一项名为员工工作状态预测的专利也被指可被用于监控员工,但百度随即对该指控予以否认。

早在2018年,从事IT研究与顾问咨询业务的美国高德纳咨询公司(Gartner)的一份数据就显示,其调查的239家大公司中,超过一半正在使用某种非传统方式监控自己的员工。随着疫情出现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形态,高德纳咨询公司在2020年调查了413家公司,发现在1月疫情刚爆发时,16%的公司首次购入了员工监控技术,到6月,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6%

此次针对国美控股集团流出的通报,网友的讨论也主要集中在,公司监控员工行为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即员工在公司这样的公共场所是否享有隐私权?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向界面新闻指出,关于企业能否合理监控员工”的争议,涉及到两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限制,另一方面是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限制。

202111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原则,具体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做了如下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等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该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同时指出了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国美控股集团监控的是员工在办公区域内的非工作流量信息。从披露的有关表格来看,其载明的信息有中心姓名楼层非工作流量信息四类。其中,非工作流量信息项目下,披露的信息类别是抖音京东腾讯视频之类的软件名称信息及其流量信息。

张宗保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强调的是私密性,这一特性,体现为《民法典》本身使用到的如下关键词: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此次事件中,员工所在的场合,是办公区域;此外,有关表格披露的信息类别中,也未涉及到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未见国美控股集团目前的行为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因此,从目前网络上披露信息来看,从法律角度,暂时不能得出公司侵犯员工隐私权的结论。张宗保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则持不同意见。他提出,个人网页浏览记录和网站流量属于个人信息及隐私。他向界面新闻表示,企业监控员工行为的单独事件,上升到理论层面,体现的是一般性的问题,即公共场所环境下,个人是否拥有隐私权的问题。

目前不管从立法还是学理上,对这一问题都已达成共识。王叶刚解释,在公共场所,个人的私人活动、私密信息等,仍可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即员工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范围内,私人活动是受隐私权保护的。

王叶刚认为,此事涉及到用人单位管理和劳动者隐私权的平衡问题,基于用人单位的管理需要,收集员工的信息或者隐私时,宽泛的管理需要不能成为正当性的基础。遇到这类情况,要进行具体化分析,即用人单位收集员工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对于某项特定的管理目的而言是否必要。王叶刚认为,如果只出于宽泛的管理需要,防止员工上班期间开小差或有其他私人活动,国美控股集团此次监控行为便缺乏正当理由。

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武开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随着科技发展,企业使用电子监控是一种趋势,它的应用会越来越广。但关键在于,企业、媒体和公众需要进一步探索如何平衡监控的正面与负面效应。

王叶刚认为,企业与员工双方利益的平衡是趋势,鉴于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立法目的,法律层面的倾向是保护员工利益。

他提醒,在符合相关合法性要件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可以监视、收集相关个人信息,但同时也要保证具体程序和规则的合法性。例如,监控方式需要取得员工同意,或事先告知,或设置明显标志进行提示。在取得相关信息后,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公开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一旦用人单位开始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其就成为信息的处理者。王叶刚提醒:《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设定非常严格。而面对特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享有的救济手段和权利也是广泛的。

张宗保也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企业可参考法律的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以防发生信息处理不当的行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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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国美监控员工“摸鱼”,公共场所个人是否享有隐私权?

“在公共场所,个人的私人活动、私密信息等,仍可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即员工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范围内,私人活动是受隐私权保护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赵孟

2021年1116日,国美控股集团做出的一份《关于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处罚通报》流出,引发公众对企业监控员工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争议。

这份通报显示,在2021830日至93日期间,国美总部针对非工作流量信息进行统计排查后,发现部分人员在工作区域内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根据公司规定,对11名员工(包括一名外包人员)进行了通报和处罚。

网上流出的国美监控员工“摸鱼”的处罚文件。

职场监控并不是新鲜话题,今年1月初,杭州某公司就传出利用智能坐垫监控员工的工作状态的情况。几日后,百度公布的一项名为员工工作状态预测的专利也被指可被用于监控员工,但百度随即对该指控予以否认。

早在2018年,从事IT研究与顾问咨询业务的美国高德纳咨询公司(Gartner)的一份数据就显示,其调查的239家大公司中,超过一半正在使用某种非传统方式监控自己的员工。随着疫情出现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形态,高德纳咨询公司在2020年调查了413家公司,发现在1月疫情刚爆发时,16%的公司首次购入了员工监控技术,到6月,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6%

此次针对国美控股集团流出的通报,网友的讨论也主要集中在,公司监控员工行为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即员工在公司这样的公共场所是否享有隐私权?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向界面新闻指出,关于企业能否合理监控员工”的争议,涉及到两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限制,另一方面是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限制。

202111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原则,具体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做了如下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等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该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同时指出了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国美控股集团监控的是员工在办公区域内的非工作流量信息。从披露的有关表格来看,其载明的信息有中心姓名楼层非工作流量信息四类。其中,非工作流量信息项目下,披露的信息类别是抖音京东腾讯视频之类的软件名称信息及其流量信息。

张宗保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强调的是私密性,这一特性,体现为《民法典》本身使用到的如下关键词: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此次事件中,员工所在的场合,是办公区域;此外,有关表格披露的信息类别中,也未涉及到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未见国美控股集团目前的行为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因此,从目前网络上披露信息来看,从法律角度,暂时不能得出公司侵犯员工隐私权的结论。张宗保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则持不同意见。他提出,个人网页浏览记录和网站流量属于个人信息及隐私。他向界面新闻表示,企业监控员工行为的单独事件,上升到理论层面,体现的是一般性的问题,即公共场所环境下,个人是否拥有隐私权的问题。

目前不管从立法还是学理上,对这一问题都已达成共识。王叶刚解释,在公共场所,个人的私人活动、私密信息等,仍可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即员工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范围内,私人活动是受隐私权保护的。

王叶刚认为,此事涉及到用人单位管理和劳动者隐私权的平衡问题,基于用人单位的管理需要,收集员工的信息或者隐私时,宽泛的管理需要不能成为正当性的基础。遇到这类情况,要进行具体化分析,即用人单位收集员工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对于某项特定的管理目的而言是否必要。王叶刚认为,如果只出于宽泛的管理需要,防止员工上班期间开小差或有其他私人活动,国美控股集团此次监控行为便缺乏正当理由。

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武开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随着科技发展,企业使用电子监控是一种趋势,它的应用会越来越广。但关键在于,企业、媒体和公众需要进一步探索如何平衡监控的正面与负面效应。

王叶刚认为,企业与员工双方利益的平衡是趋势,鉴于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立法目的,法律层面的倾向是保护员工利益。

他提醒,在符合相关合法性要件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可以监视、收集相关个人信息,但同时也要保证具体程序和规则的合法性。例如,监控方式需要取得员工同意,或事先告知,或设置明显标志进行提示。在取得相关信息后,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公开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一旦用人单位开始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其就成为信息的处理者。王叶刚提醒:《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设定非常严格。而面对特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享有的救济手段和权利也是广泛的。

张宗保也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企业可参考法律的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以防发生信息处理不当的行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