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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共办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额超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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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共办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额超90亿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开始部署的工作,2016年开始在全国7个省市部分地方开始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发布会上介绍,截至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

别涛表示,各个地方在推进这项工作中都是以案例实践为重要抓手来推进改革,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草地、矿区、草原,例如社会关注的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生态破坏案件,正在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别涛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开始部署的工作,2016年开始在全国7个省市部分地方开始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

中央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别涛表示,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五年多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我们认为阶段性的目标已经完成,向党中央、国务院作了报告。”别涛表示。

“这项改革工作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探索,对于法律机制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责任规则。”别涛介绍,在各地的改革实践方案中,各省份都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初步建立起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相互支持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改革有序开展。

别涛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省一级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包括北京、重庆等直辖市所属的区县,都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赔偿纠纷的磋商、调查鉴定评估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共327份配套文件。各地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造成污染、周边群众受害、最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和立法方面,别涛介绍,改革行以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规范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的途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奠定了实践的基础。

别涛称,民法典设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等规则,将改革成果纳入国家基本法律内容,从实体法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此外,别涛介绍,2019年中央制定发布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其中第24条明确:对于督察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督察组将移送省一级的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索赔。吉林、新疆、安徽等13个省级的生态环保督察办法中,专门规定了督察与生态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

目前,部分地方立法也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别涛介绍,上海、河北、安徽等19个省份,在地方生态环保立法中已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制。上海市环保条例第90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之外,如果造成了生态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别涛还介绍, 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地方普遍反映的案件线索筛查、赔偿磋商、司法确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 2019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明确。

关于资金的管理,别涛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过磋商,金额往往比较大,资金如何管理、如何有效监督,需要专门的规则。2020年3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9个部门还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的具体的规则。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同时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法治化轨道。”别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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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共办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额超90亿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开始部署的工作,2016年开始在全国7个省市部分地方开始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发布会上介绍,截至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

别涛表示,各个地方在推进这项工作中都是以案例实践为重要抓手来推进改革,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草地、矿区、草原,例如社会关注的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生态破坏案件,正在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别涛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开始部署的工作,2016年开始在全国7个省市部分地方开始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

中央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别涛表示,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五年多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我们认为阶段性的目标已经完成,向党中央、国务院作了报告。”别涛表示。

“这项改革工作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探索,对于法律机制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责任规则。”别涛介绍,在各地的改革实践方案中,各省份都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初步建立起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相互支持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改革有序开展。

别涛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省一级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包括北京、重庆等直辖市所属的区县,都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赔偿纠纷的磋商、调查鉴定评估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共327份配套文件。各地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造成污染、周边群众受害、最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和立法方面,别涛介绍,改革行以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规范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的途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奠定了实践的基础。

别涛称,民法典设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等规则,将改革成果纳入国家基本法律内容,从实体法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此外,别涛介绍,2019年中央制定发布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其中第24条明确:对于督察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督察组将移送省一级的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索赔。吉林、新疆、安徽等13个省级的生态环保督察办法中,专门规定了督察与生态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

目前,部分地方立法也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别涛介绍,上海、河北、安徽等19个省份,在地方生态环保立法中已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制。上海市环保条例第90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之外,如果造成了生态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别涛还介绍, 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地方普遍反映的案件线索筛查、赔偿磋商、司法确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 2019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明确。

关于资金的管理,别涛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过磋商,金额往往比较大,资金如何管理、如何有效监督,需要专门的规则。2020年3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9个部门还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的具体的规则。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同时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法治化轨道。”别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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