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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上海生育假延长至60天,增设5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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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上海生育假延长至60天,增设5天育儿假

《修改决定》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图片来源:pexels网站

实习记者 赵珺

2021年11月25日上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共二十条,内容涉及“三孩”生育政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优生优育服务、托育服务体系等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修改决定》从三个方面对生育政策做出了优化。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也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例如,针对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修改决定》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同时,明确托育机构应当报教育部门备案。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二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三是增设育儿假,《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修改决定》同时作出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此外,《修改决定》也注重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决定》明确要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另一方面,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类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本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其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是重点围绕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相应衔接。

 

附:上海市卫健委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生育问题

1.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

4.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5.一对夫妻生育三个以内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不需要。

6.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

二、关于相关假期问题

1.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3.育儿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条例》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5.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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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上海生育假延长至60天,增设5天育儿假

《修改决定》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图片来源:pexels网站

实习记者 赵珺

2021年11月25日上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共二十条,内容涉及“三孩”生育政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优生优育服务、托育服务体系等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修改决定》从三个方面对生育政策做出了优化。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也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例如,针对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修改决定》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同时,明确托育机构应当报教育部门备案。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二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三是增设育儿假,《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修改决定》同时作出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此外,《修改决定》也注重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决定》明确要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另一方面,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类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本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其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是重点围绕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相应衔接。

 

附:上海市卫健委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生育问题

1.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

4.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5.一对夫妻生育三个以内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不需要。

6.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

二、关于相关假期问题

1.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3.育儿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条例》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5.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