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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分析:案件认定难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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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分析:案件认定难题待解

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法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很多符合《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定义的案件无法被认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刘海川

2021年11月24日,在“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国际日”到来之际,公益法律援助机构千千律师事务所发布《“看不见、听不到”的家庭暴力——2017-2020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分析》(下称《分析》)。他们在研判1073个案件后得出结论:当前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存在家暴认定率低、受害人举证难、离婚难等问题。

《分析》显示,当前,女性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群体,在样本中占比94.8%,至少76.33%的原告是在遭遇家暴至少两次之后才起诉离婚。 

国务院于1995年8月7日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我国政策文件第一次明确使用“家庭暴力”概念。从2008年至2011年,全国妇联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

“《反家暴法》的实施,标志着家暴不再是’家事’。”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发起人万飞介绍,“其中规定的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措施,让公权力介入阻断家暴有法可依。” 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万飞指出,家暴的危害,体现在家暴行为的高致死性,即我国导致死亡的事件中,家暴所占的比例高达。然而5年多以来,各项法律规章并未在保护妇女人身安全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据某权益机构2020年报告显示,反家暴法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仅公开报道的涉家暴命案就至少有942起,致死1214人,其中致死女性至少920人,占76%,即平均每五天至少有三名妇女因家庭暴力致死。

《分析》中的案例统计,也反映出《反家暴法》实施5年来家暴受害者的维权困境。全部1073份判决书样本中,殴打是最普遍的暴力形式,95.71%(1027人)的原告主张被告曾对其实施过殴打(或称家暴),其次是辱骂、恐吓威胁。

同时,法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很多符合《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定义的案件无法被认定。《分析》指出:“在全部1073个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6%;有14%的案件法院判定为“家庭暴力证据不足”;有3%的案件从判决书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法庭将原告所提及的家庭暴力认定为互殴;6%的案件法庭承认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但仍然没有认定家暴。

值得注意的是,在71%的案件里,法官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并没有做任何回应,或只是提到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于原告来说,法庭对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做出这样的反馈,相当于变相地驳回或否认了家庭暴力。”《分析》显示。 

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对家暴认定标准的不一,体现了执法和司法部门人员仍未淘汰陈旧观念的现实。“’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还存在裁判人员的观念中。一些法官认为,只有严重的肢体暴力行为才构成家暴,而轻微的暴力行为则鲜予以支持。”他说。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在基层的贯彻落实的情况并不乐观。”吕孝权说,“在法院系统里,针对基层法官的反家暴法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工作,尚有欠缺。”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表示,责任部门的一线人员对《反家暴法》的学习、理解、适用仍然不够。她举例,反家暴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目的是将施暴人和被害人隔离,以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然而,很多基层法院在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时候,对证据要求很高,认为保护令会影响夫妻关系。其实,发生家暴以及有发生家暴的现实危害性就可申请,它应该是低门槛的。”

除了执法方面的缺陷,家暴案件的举证难也是家暴受害者维权痛点。《分析》指出,原告(受害人)举证情况非常不乐观,证据有效性不足。

“只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其中超过半数提交了一份孤证。从证据类型看,占比例最大的为家庭暴力相关照片,内容包括伤情照片、家暴现场等,占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调解书等,占比32.81%;第三项为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如门诊报告单、诊断结果等,占比28.44%;但照片、出警记录和医院证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往往因为公安机关的记叙不清或仅记录以“家庭纠纷”而无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定。”《分析》显示。

鉴于此,全国妇联于近日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详细说明了“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操作方法。《指引》提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加害人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调取。

另外,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除此之外,因家暴而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庭足够支持。《分析》显示,“在1073个离婚诉讼中,离婚请求得到支持的占比30.20%(324人)。即使在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的66起案件中,离婚支持率也只达到75.76%,并不能完全准予离婚。在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家暴的案件中,仅有10%准予离婚;如果被法庭认定了互殴或被告殴打行为,那么离婚的支持率也可以上升至超过40%,部分是因为互殴及殴打可以某种程度反映了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破裂。但若法庭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家暴仅仅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则支持离婚的比例仅有26.5%。”

李莹介绍,法院在接到离婚案件时,倾向于调解处理,“然而在何种情况下给当事人调解,何种情况下支持当事人离婚,需要做出区分。”她指出,《反家暴法》明确规定,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类侵害行为既没有次数要求,也没有损害结果的要求。次数和损害后果体现的是暴力程度,是法庭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判断时的考量。调解内容涉及财产问题、子女抚养的问题,以及离婚与否问题。”

“而暴力行为是不能调解的。”李莹说。

在当前背景下,妇女的人身安全怎样能更好地被法律保护、家暴行为怎样才能被公正地审判?吕孝权认为,根本性工作,是要持续不断地开展针对各个目标群体的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修正常见的家庭暴力认识误区,就应对和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实操技能培训,法律的知识宣传普及,”吕孝权表示。“只有观念和意识改变了,家暴案件的审判才有可能改变。”

“其次,要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吕孝权表示,“一方面,长期来看,需推动《反家庭暴力法》本身的完善;短期来说,反家暴法现在通过实施5年半,短期之内修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这之前,我们应该要推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

吕孝权认为,最高法的出台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要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的流程,是两个亟需跟进的配套实施细则。

“通过司法解释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包括家庭暴力定义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的财产规则,以及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协助执行等。”他说。

具体来说,《分析》建议,首先应加强证据的固定。“加强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时执法的合规性,制度保证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协助符合条件的报案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实《反家暴法》中对被家暴者的保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协助报案人留下清晰、完整地证明材料,加强证据固定,为被家暴者通过司法脱离暴力处境提供支持。”

第二,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定义,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互殴”,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实施形式以及频次等;考虑与国际前言研究实践接轨,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规制范畴,完善家庭暴力含义。 

第三,降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改变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涉家暴案件举证规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吕孝权强调,“公安机关出台基本办案流程,则是作为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公安部的违反家庭暴力法的部门规章主要解决首问责任制问题,即解决家庭暴力如何出警,出警之后如何进行固定证据,如何去救助被害人,如何去及时去制止暴力,怎样发告诫书,怎样协助伤情保护令的执行,怎样对加害施加必要惩治等等。如果能为这类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成效一定会事半功倍。”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基本几轮学院教授王曦影表示,要更公正地判决家庭暴力案件,首先要提高公权力部门的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性别暴力认识;其次是支持家暴相关的研究。“家暴领域出现的新热点,比如婚内强奸、经济控制等,尚未写入法律定义,也应该探究。抚养权的争夺以及暴力的代际传递问题,也需要更多研究。”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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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法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很多符合《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定义的案件无法被认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刘海川

2021年11月24日,在“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国际日”到来之际,公益法律援助机构千千律师事务所发布《“看不见、听不到”的家庭暴力——2017-2020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分析》(下称《分析》)。他们在研判1073个案件后得出结论:当前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存在家暴认定率低、受害人举证难、离婚难等问题。

《分析》显示,当前,女性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群体,在样本中占比94.8%,至少76.33%的原告是在遭遇家暴至少两次之后才起诉离婚。 

国务院于1995年8月7日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我国政策文件第一次明确使用“家庭暴力”概念。从2008年至2011年,全国妇联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

“《反家暴法》的实施,标志着家暴不再是’家事’。”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发起人万飞介绍,“其中规定的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措施,让公权力介入阻断家暴有法可依。” 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万飞指出,家暴的危害,体现在家暴行为的高致死性,即我国导致死亡的事件中,家暴所占的比例高达。然而5年多以来,各项法律规章并未在保护妇女人身安全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据某权益机构2020年报告显示,反家暴法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仅公开报道的涉家暴命案就至少有942起,致死1214人,其中致死女性至少920人,占76%,即平均每五天至少有三名妇女因家庭暴力致死。

《分析》中的案例统计,也反映出《反家暴法》实施5年来家暴受害者的维权困境。全部1073份判决书样本中,殴打是最普遍的暴力形式,95.71%(1027人)的原告主张被告曾对其实施过殴打(或称家暴),其次是辱骂、恐吓威胁。

同时,法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很多符合《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定义的案件无法被认定。《分析》指出:“在全部1073个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6%;有14%的案件法院判定为“家庭暴力证据不足”;有3%的案件从判决书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法庭将原告所提及的家庭暴力认定为互殴;6%的案件法庭承认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但仍然没有认定家暴。

值得注意的是,在71%的案件里,法官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并没有做任何回应,或只是提到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于原告来说,法庭对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做出这样的反馈,相当于变相地驳回或否认了家庭暴力。”《分析》显示。 

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对家暴认定标准的不一,体现了执法和司法部门人员仍未淘汰陈旧观念的现实。“’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还存在裁判人员的观念中。一些法官认为,只有严重的肢体暴力行为才构成家暴,而轻微的暴力行为则鲜予以支持。”他说。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在基层的贯彻落实的情况并不乐观。”吕孝权说,“在法院系统里,针对基层法官的反家暴法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工作,尚有欠缺。”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表示,责任部门的一线人员对《反家暴法》的学习、理解、适用仍然不够。她举例,反家暴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目的是将施暴人和被害人隔离,以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然而,很多基层法院在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时候,对证据要求很高,认为保护令会影响夫妻关系。其实,发生家暴以及有发生家暴的现实危害性就可申请,它应该是低门槛的。”

除了执法方面的缺陷,家暴案件的举证难也是家暴受害者维权痛点。《分析》指出,原告(受害人)举证情况非常不乐观,证据有效性不足。

“只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其中超过半数提交了一份孤证。从证据类型看,占比例最大的为家庭暴力相关照片,内容包括伤情照片、家暴现场等,占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调解书等,占比32.81%;第三项为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如门诊报告单、诊断结果等,占比28.44%;但照片、出警记录和医院证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往往因为公安机关的记叙不清或仅记录以“家庭纠纷”而无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定。”《分析》显示。

鉴于此,全国妇联于近日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详细说明了“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操作方法。《指引》提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加害人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调取。

另外,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除此之外,因家暴而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庭足够支持。《分析》显示,“在1073个离婚诉讼中,离婚请求得到支持的占比30.20%(324人)。即使在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的66起案件中,离婚支持率也只达到75.76%,并不能完全准予离婚。在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家暴的案件中,仅有10%准予离婚;如果被法庭认定了互殴或被告殴打行为,那么离婚的支持率也可以上升至超过40%,部分是因为互殴及殴打可以某种程度反映了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破裂。但若法庭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家暴仅仅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则支持离婚的比例仅有26.5%。”

李莹介绍,法院在接到离婚案件时,倾向于调解处理,“然而在何种情况下给当事人调解,何种情况下支持当事人离婚,需要做出区分。”她指出,《反家暴法》明确规定,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类侵害行为既没有次数要求,也没有损害结果的要求。次数和损害后果体现的是暴力程度,是法庭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判断时的考量。调解内容涉及财产问题、子女抚养的问题,以及离婚与否问题。”

“而暴力行为是不能调解的。”李莹说。

在当前背景下,妇女的人身安全怎样能更好地被法律保护、家暴行为怎样才能被公正地审判?吕孝权认为,根本性工作,是要持续不断地开展针对各个目标群体的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修正常见的家庭暴力认识误区,就应对和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实操技能培训,法律的知识宣传普及,”吕孝权表示。“只有观念和意识改变了,家暴案件的审判才有可能改变。”

“其次,要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吕孝权表示,“一方面,长期来看,需推动《反家庭暴力法》本身的完善;短期来说,反家暴法现在通过实施5年半,短期之内修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这之前,我们应该要推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

吕孝权认为,最高法的出台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要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的流程,是两个亟需跟进的配套实施细则。

“通过司法解释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包括家庭暴力定义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的财产规则,以及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协助执行等。”他说。

具体来说,《分析》建议,首先应加强证据的固定。“加强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时执法的合规性,制度保证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协助符合条件的报案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实《反家暴法》中对被家暴者的保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协助报案人留下清晰、完整地证明材料,加强证据固定,为被家暴者通过司法脱离暴力处境提供支持。”

第二,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定义,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互殴”,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实施形式以及频次等;考虑与国际前言研究实践接轨,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规制范畴,完善家庭暴力含义。 

第三,降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改变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涉家暴案件举证规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吕孝权强调,“公安机关出台基本办案流程,则是作为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公安部的违反家庭暴力法的部门规章主要解决首问责任制问题,即解决家庭暴力如何出警,出警之后如何进行固定证据,如何去救助被害人,如何去及时去制止暴力,怎样发告诫书,怎样协助伤情保护令的执行,怎样对加害施加必要惩治等等。如果能为这类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成效一定会事半功倍。”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基本几轮学院教授王曦影表示,要更公正地判决家庭暴力案件,首先要提高公权力部门的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性别暴力认识;其次是支持家暴相关的研究。“家暴领域出现的新热点,比如婚内强奸、经济控制等,尚未写入法律定义,也应该探究。抚养权的争夺以及暴力的代际传递问题,也需要更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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