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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文: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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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文: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记者 |吴冰冰

编辑 |翟瑞民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然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所以,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

罗智勇表示,在这次整治过程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刑罚规范有效执行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而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措施,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势必影响刑罚执行的效果,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罗智勇表示表示。

为何强调实质化审理?罗智勇表示,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

对此,《意见》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

“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 ”罗智勇表示。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新闻发布会上,《意见》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提出更高要求,监狱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严格案件审查和办案程序,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实质化审理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行使庭外调查权等。减刑假释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佐证罪犯改造表现、立功表现,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但包括监狱管教民警,还包括罪犯同监舍或其他了解情况的罪犯。

据介绍,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630多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600多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500多所能够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减刑假释案件基本实现监狱网上提请、检察院网上监督、法院网上裁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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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记者 |吴冰冰

编辑 |翟瑞民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然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所以,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

罗智勇表示,在这次整治过程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刑罚规范有效执行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而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措施,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势必影响刑罚执行的效果,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罗智勇表示表示。

为何强调实质化审理?罗智勇表示,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

对此,《意见》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

“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 ”罗智勇表示。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新闻发布会上,《意见》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提出更高要求,监狱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严格案件审查和办案程序,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实质化审理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行使庭外调查权等。减刑假释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佐证罪犯改造表现、立功表现,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但包括监狱管教民警,还包括罪犯同监舍或其他了解情况的罪犯。

据介绍,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630多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600多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500多所能够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减刑假释案件基本实现监狱网上提请、检察院网上监督、法院网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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