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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1日起,海南实行尖峰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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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1日起,海南实行尖峰电价政策

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时至22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文丨海口日报 张熙宇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12月21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将拉大峰谷价差,实行尖峰电价政策。《通知》从明年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将增加315千伏安及以上未执行峰谷电价的商业用户,水产养殖、水产初加工、水产冷链仓储类用户,5G基站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拉大峰谷价差,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上浮65%调整至上浮7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60%。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时至22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通知》还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直供电用户: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转供电用户:对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同步传导电价;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我省转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有关政策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来源:海口日报

原标题:明年2月1日起,海南实行尖峰电价政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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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1日起,海南实行尖峰电价政策

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时至22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文丨海口日报 张熙宇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12月21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将拉大峰谷价差,实行尖峰电价政策。《通知》从明年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将增加315千伏安及以上未执行峰谷电价的商业用户,水产养殖、水产初加工、水产冷链仓储类用户,5G基站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拉大峰谷价差,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上浮65%调整至上浮7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60%。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时至22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通知》还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直供电用户: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转供电用户:对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同步传导电价;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我省转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有关政策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来源:海口日报

原标题:明年2月1日起,海南实行尖峰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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