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交警通报“致2伤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中一方为某派出所所长

12月24日,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其官方微博上通报,2021年11月22日,婺源县城区发生一起电动车与小轿车相碰撞,造成电动车两名骑乘人员受伤和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查,当日14时42分许,江某杏驾驶上饶临时F7729号“江峰”牌轻便摩托车(后载江某香),沿太白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太白路与朱子大道交叉路口进入路口直行时,与沿朱子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进入路口直行的胡某伟(系婺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驾驶的赣E7R137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杏和江某香两人受伤。两名伤者第一时间被送往县中医院救治。

12月7日,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公开,双方均无异议。12月10日,交警部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司法人员、检察官、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召开事故责任认定听证会后,鉴于事故双方在该起事故中过错相当,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并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双方。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

目前,两名伤者得到有效救治,伤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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