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最高法: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可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最高法: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可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若干规定》明确,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若干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重要作用。”杨临萍表示。

同时,杨临萍指出,将民事裁定的内容以禁止令的形式张贴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加大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公示力度,既可对被申请人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其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又可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据介绍,为切实落实此原则,及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若干规定》明确了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均可以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若干规定》还对“情况紧急”给予可以缩短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时间的特殊规定,强化预防性保全措施功能。

申请人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时,案件往往尚未进入审理阶段,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对此,《若干规定》明确在确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考量因素、审查期限时,要把握时、度、效,既要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要考量对国家社会发展及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若干规定》还提出要适当控制禁止令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介绍,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时,要审查比较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在裁判前可能遭受的损害,与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以衡量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利益失衡。特别说明的是,对“损害”的认定不需要精确认定双方损失的具体金额,而是应当在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对双方损失范围、大小、程度进行综合比较判断。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最高法: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可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若干规定》明确,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若干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重要作用。”杨临萍表示。

同时,杨临萍指出,将民事裁定的内容以禁止令的形式张贴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加大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公示力度,既可对被申请人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其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又可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据介绍,为切实落实此原则,及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若干规定》明确了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均可以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若干规定》还对“情况紧急”给予可以缩短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时间的特殊规定,强化预防性保全措施功能。

申请人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时,案件往往尚未进入审理阶段,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对此,《若干规定》明确在确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考量因素、审查期限时,要把握时、度、效,既要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要考量对国家社会发展及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若干规定》还提出要适当控制禁止令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介绍,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时,要审查比较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在裁判前可能遭受的损害,与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以衡量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利益失衡。特别说明的是,对“损害”的认定不需要精确认定双方损失的具体金额,而是应当在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对双方损失范围、大小、程度进行综合比较判断。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