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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向“一老一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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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向“一老一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加重处罚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摄影:匡达

见习记者 | 朱恩民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郭立新在会上介绍,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现三种新特点:一是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滥用,一些农药、兽药或其他非食用物质被非法使用或滥用的情况频频发生;二是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这种模式短期内可将销售范围覆盖到全国甚至境外,受害人分布范围广,侦查取证难度升级;三是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犯罪嫌疑人借助合法公司的外衣,采用企业化经营方式制售伪劣食品,内部组织严密,犯罪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打击根除难度大。

何莉介绍,《解释》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

对“一老一小”群体实行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点,往往对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

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安翱介绍,针对此类特殊食品,《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同时,中小学校园周边已经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此外,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

安翱表示,针对以上特殊机构场所,《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安翱表示,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加大对注水注药犯罪的惩治力度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取黑心钱,给进入屠宰相关环节的生猪等畜禽恶意注水,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

安翱介绍,注水肉不仅会破坏肉的营养成分,降低肉的品质,而且还容易滋生有害细菌、毒素,加速肉的腐败,具有相当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注入药物,药物残留则进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

“实践中,不法分子还不断翻新药物配方,既有瘦肉精类的禁用药物,也有兽药、人用药,还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学物质。”安翱表示,《解释》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对惩治力度,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对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使用兽药的,如果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虽然不超标,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仅查明有注水行为的,对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标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虽然不超标,但肉品含水量超标,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标,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安翱表示,实践中,畜禽注药后,由于药物代谢原因,往往难以从肉品中检出药物残留,进而造成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的问题。根据《解释》规定,在屠宰相关环节只要证明有注药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仅适用于畜禽进入屠宰场后的屠宰环节,还适用于屠宰前的运输等相关环节。

售卖过期食品按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何莉介绍,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据此,《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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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向“一老一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加重处罚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摄影:匡达

见习记者 | 朱恩民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郭立新在会上介绍,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现三种新特点:一是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滥用,一些农药、兽药或其他非食用物质被非法使用或滥用的情况频频发生;二是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这种模式短期内可将销售范围覆盖到全国甚至境外,受害人分布范围广,侦查取证难度升级;三是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犯罪嫌疑人借助合法公司的外衣,采用企业化经营方式制售伪劣食品,内部组织严密,犯罪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打击根除难度大。

何莉介绍,《解释》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

对“一老一小”群体实行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点,往往对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

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安翱介绍,针对此类特殊食品,《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同时,中小学校园周边已经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此外,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

安翱表示,针对以上特殊机构场所,《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安翱表示,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加大对注水注药犯罪的惩治力度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取黑心钱,给进入屠宰相关环节的生猪等畜禽恶意注水,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

安翱介绍,注水肉不仅会破坏肉的营养成分,降低肉的品质,而且还容易滋生有害细菌、毒素,加速肉的腐败,具有相当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注入药物,药物残留则进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

“实践中,不法分子还不断翻新药物配方,既有瘦肉精类的禁用药物,也有兽药、人用药,还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学物质。”安翱表示,《解释》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对惩治力度,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对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使用兽药的,如果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虽然不超标,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仅查明有注水行为的,对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标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虽然不超标,但肉品含水量超标,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标,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安翱表示,实践中,畜禽注药后,由于药物代谢原因,往往难以从肉品中检出药物残留,进而造成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的问题。根据《解释》规定,在屠宰相关环节只要证明有注药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仅适用于畜禽进入屠宰场后的屠宰环节,还适用于屠宰前的运输等相关环节。

售卖过期食品按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何莉介绍,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据此,《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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