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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恶意损害生态环境,可处实际损失两倍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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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恶意损害生态环境,可处实际损失两倍惩罚性赔偿金

2022年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摄影:匡达

记者 | 见习记者 朱恩民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简称《解释》)。《解释》明确,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恶意侵权者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承担比实际损失最高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旨在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此前民法典专门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第1232条新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

杨临萍指出,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解释》的起草,立足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统一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构成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杨临萍表示,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进一步解释,在判定某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应充分关注政府在环境治理体系中所处的主导地位。而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刘竹梅强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遵循谦抑原则,聚焦于损害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避免侵权人动辄得咎。且此种严重后果,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现实存在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不能仅是一种风险。

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方面,《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对于为何规定为二倍?刘竹梅表示,《解释》起草中,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为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性,采取了弹性倍数的模式。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损害基数往往较大,将其倍数设定为一般不超过损失数额的二倍,在遵循谦抑原则的同时,亦备特别情势之需,“需要说明的是,二倍以内的倍数规定,并不要求必须是整倍数,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为小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在全国7个省市部分地方开始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2021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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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恶意损害生态环境,可处实际损失两倍惩罚性赔偿金

2022年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摄影:匡达

记者 | 见习记者 朱恩民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简称《解释》)。《解释》明确,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恶意侵权者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承担比实际损失最高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旨在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此前民法典专门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第1232条新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

杨临萍指出,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解释》的起草,立足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统一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构成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杨临萍表示,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进一步解释,在判定某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应充分关注政府在环境治理体系中所处的主导地位。而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刘竹梅强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遵循谦抑原则,聚焦于损害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避免侵权人动辄得咎。且此种严重后果,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现实存在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不能仅是一种风险。

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方面,《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对于为何规定为二倍?刘竹梅表示,《解释》起草中,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为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性,采取了弹性倍数的模式。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损害基数往往较大,将其倍数设定为一般不超过损失数额的二倍,在遵循谦抑原则的同时,亦备特别情势之需,“需要说明的是,二倍以内的倍数规定,并不要求必须是整倍数,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为小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在全国7个省市部分地方开始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2021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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