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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不正当获取愈演愈烈,代表建议立法确定非个人数据权益 | 上海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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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不正当获取愈演愈烈,代表建议立法确定非个人数据权益 | 上海两会

“建议上海市先行先试,通过制定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规章,确定企业的非个人数据权益,并通过确定对非个人数据权益的侵害方式给与企业救济基础。”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方卓然

数字经济的规模逐年呈现递增趋势,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甚至衰退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2022年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秦钠带来了一份有关推进上海市非个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数字经济在逆势中加速腾飞。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较上年增加3.3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占比同比提升2.4个百分点。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持续推进,叠加疫情因素影响,数字经济已成为当前最具活力、最具创新力、辐射最广泛的经济形态,成为国民经济的核心增长极之一。

“数据经济的蓬勃发展确实让我们在全球经济低迷,疫情肆虐的今天看到了前进的方向,坚定了前进的勇气,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新兴力量背后所存在的问题。”秦钠表示,数据产业领域内相关的不正当获取、利用行为在近年来愈演愈烈,从点评网站到社交网络再到数字内容平台,以及产业互联网领域,无序的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极大消耗了商业社会正向发展的动力。

对此,秦钠认为,面对不正当的商业侵害行为对未来数据产业发展的巨大威胁,上海应当从知识产权角度审视数据权益,制定合理制度确定企业的数据权益,规制对权益的不当侵害行为,为数据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建议上海市先行先试,通过制定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规章,确定企业的非个人数据权益,并通过确定对非个人数据权益的侵害方式给与企业救济基础。”

具体来说,上海应确定非个人数据的概念,即除非蓄意分析,否则无法指向某一具体人的数据。秦钠表示,非个人数据包括非因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数据和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数据,前者例如实验数据,天气数据,这些数据与个人信息全然无关,而后者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若要进行纯粹财产上的认定就必须脱敏脱密。在正常的商业使用中,无法指向某一具体人的数据即可认定为非个人数据。

同时,秦钠建议,上海应立法规定企业对其依法收集和生产的非个人数据享有合法权益,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方式予以侵犯。为数据赋权属于国家事权,上海市可以在立法上确定数据权益,这是对《民法典》保护“合法权益”精神的遵循,也是对数据可交易性的补充。企业能在法律上对非个人数据享有权益,将极大地激励其开发数据中的潜在价值,减少数据市场中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同时,在面对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时,权益主体也能有直接的权益基础,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数据的本质是信息,同时出现多组相同或类相似的数据是极有可能发生的,不同的企业通过各自的算法,独立地收集或生成的相同或相似的非个人数据,相关企业都可以独立地对所收集或生成的非个人数据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上海可以规定数据权益独立产生规则。

不仅如此,秦钠认为,上海可以开放式列举对非个人数据的不正当收集使用行为。具体包括,未经许可,收集数据产品和服务所提供非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超出授权范围处理非个人数据;未经许可,出售非个人数据;未经许可实施的其他可能损害权益主体数据权益的行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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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上海市先行先试,通过制定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规章,确定企业的非个人数据权益,并通过确定对非个人数据权益的侵害方式给与企业救济基础。”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方卓然

数字经济的规模逐年呈现递增趋势,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甚至衰退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2022年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秦钠带来了一份有关推进上海市非个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数字经济在逆势中加速腾飞。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较上年增加3.3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占比同比提升2.4个百分点。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持续推进,叠加疫情因素影响,数字经济已成为当前最具活力、最具创新力、辐射最广泛的经济形态,成为国民经济的核心增长极之一。

“数据经济的蓬勃发展确实让我们在全球经济低迷,疫情肆虐的今天看到了前进的方向,坚定了前进的勇气,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新兴力量背后所存在的问题。”秦钠表示,数据产业领域内相关的不正当获取、利用行为在近年来愈演愈烈,从点评网站到社交网络再到数字内容平台,以及产业互联网领域,无序的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极大消耗了商业社会正向发展的动力。

对此,秦钠认为,面对不正当的商业侵害行为对未来数据产业发展的巨大威胁,上海应当从知识产权角度审视数据权益,制定合理制度确定企业的数据权益,规制对权益的不当侵害行为,为数据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建议上海市先行先试,通过制定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规章,确定企业的非个人数据权益,并通过确定对非个人数据权益的侵害方式给与企业救济基础。”

具体来说,上海应确定非个人数据的概念,即除非蓄意分析,否则无法指向某一具体人的数据。秦钠表示,非个人数据包括非因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数据和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数据,前者例如实验数据,天气数据,这些数据与个人信息全然无关,而后者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若要进行纯粹财产上的认定就必须脱敏脱密。在正常的商业使用中,无法指向某一具体人的数据即可认定为非个人数据。

同时,秦钠建议,上海应立法规定企业对其依法收集和生产的非个人数据享有合法权益,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方式予以侵犯。为数据赋权属于国家事权,上海市可以在立法上确定数据权益,这是对《民法典》保护“合法权益”精神的遵循,也是对数据可交易性的补充。企业能在法律上对非个人数据享有权益,将极大地激励其开发数据中的潜在价值,减少数据市场中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同时,在面对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时,权益主体也能有直接的权益基础,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数据的本质是信息,同时出现多组相同或类相似的数据是极有可能发生的,不同的企业通过各自的算法,独立地收集或生成的相同或相似的非个人数据,相关企业都可以独立地对所收集或生成的非个人数据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上海可以规定数据权益独立产生规则。

不仅如此,秦钠认为,上海可以开放式列举对非个人数据的不正当收集使用行为。具体包括,未经许可,收集数据产品和服务所提供非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超出授权范围处理非个人数据;未经许可,出售非个人数据;未经许可实施的其他可能损害权益主体数据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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