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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权妄为、损公肥私!长城AMC原副总裁胡小钢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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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权妄为、损公肥私!长城AMC原副总裁胡小钢被“双开”

是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典型。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曾仰琳

1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四川省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四川省监委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AMC”)原党委委员、副总裁胡小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其简历信息显示,胡小钢,1963年10月生,湖南双峰人,在职硕士文化程度,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经历。

1981年12月至1999年9月,胡小钢先后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总行工作。1999年9月起,胡小钢调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后改制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AMC”),先后历任该公司股权部干部、股权及投行业务部高级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长沙办事处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武汉办事处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委员、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邦信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2011年5月起,胡小钢担任东方AMC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1年8月任东方AMC党委委员、总裁助理;2013年6月起任东方AMC党委委员、副总裁。2018年11月,胡小钢调至长城AMC,担任党委委员、副总裁,并于2021年6月、9月,分别被免去长城AMC党委委员、副总裁职务。

经查,胡小钢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人员录用、职务晋升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关系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等经营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巨额损失,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中纪委指出,胡小钢长期担任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全无,对党中央有关金融工作路线方针政策阳奉阴违,弃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与私营业主内外勾结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滥权妄为、损公肥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是“靠企业吃企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典型。胡小钢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胡小钢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四川省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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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权妄为、损公肥私!长城AMC原副总裁胡小钢被“双开”

是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典型。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曾仰琳

1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四川省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四川省监委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AMC”)原党委委员、副总裁胡小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其简历信息显示,胡小钢,1963年10月生,湖南双峰人,在职硕士文化程度,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经历。

1981年12月至1999年9月,胡小钢先后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总行工作。1999年9月起,胡小钢调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后改制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AMC”),先后历任该公司股权部干部、股权及投行业务部高级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长沙办事处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武汉办事处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委员、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邦信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2011年5月起,胡小钢担任东方AMC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1年8月任东方AMC党委委员、总裁助理;2013年6月起任东方AMC党委委员、副总裁。2018年11月,胡小钢调至长城AMC,担任党委委员、副总裁,并于2021年6月、9月,分别被免去长城AMC党委委员、副总裁职务。

经查,胡小钢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人员录用、职务晋升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关系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等经营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巨额损失,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中纪委指出,胡小钢长期担任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全无,对党中央有关金融工作路线方针政策阳奉阴违,弃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与私营业主内外勾结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滥权妄为、损公肥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是“靠企业吃企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典型。胡小钢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胡小钢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四川省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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