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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突出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高起点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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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突出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高起点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若干规定》分别从保障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打造“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等方面进行规范。

2月9日上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联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在海口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据了解,《若干规定》分别从建立科技开放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创新主体发展、保障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打造“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突出科技开放创新和创新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等方面进行规范。

《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在强化科技开放创新的条件保障方面,投入是科技创新的首要保障,《若干规定》规定了具体的支持措施:一是海南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将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完善科技创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加大科技开放创新财政投入,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开放创新;三是引导境内外资本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科技金融实体发展;四是确保各级政府对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给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海域使用等保障。

在加强科技开放创新的主体建设方面,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作用,《若干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支持措施:一是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二是鼓励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充分自主权;三是鼓励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在突出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方面,《若干规定》明确海南省和相关市县政府、园区应当推动打造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创新高地,集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高起点推动海南科技创新发展。

在打造科技开放合作高地方面,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若干规定》明确:一是鼓励省级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支持跨国公司、境外研发机构依法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二是在气候变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人类共同议题,在依法支持相关设备、材料、样品、样本跨境使用等方面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加强合作研究;三是深化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外国人工作制度;四是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鼓励国内各类创新主体在重点园区设立科研机构、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

在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方面,破除科技开放创新的堵点和难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若干规定》中明确:一是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管理自主权,推进财政经费包干制;二是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和奖励制度,加强成果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三是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实行颠覆性创新产品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四是建立创新决策、科研活动的尽职免责制度。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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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突出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高起点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若干规定》分别从保障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打造“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等方面进行规范。

2月9日上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联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在海口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据了解,《若干规定》分别从建立科技开放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创新主体发展、保障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打造“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突出科技开放创新和创新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等方面进行规范。

《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在强化科技开放创新的条件保障方面,投入是科技创新的首要保障,《若干规定》规定了具体的支持措施:一是海南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将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完善科技创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加大科技开放创新财政投入,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开放创新;三是引导境内外资本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科技金融实体发展;四是确保各级政府对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给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海域使用等保障。

在加强科技开放创新的主体建设方面,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作用,《若干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支持措施:一是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二是鼓励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充分自主权;三是鼓励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在突出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方面,《若干规定》明确海南省和相关市县政府、园区应当推动打造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创新高地,集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高起点推动海南科技创新发展。

在打造科技开放合作高地方面,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若干规定》明确:一是鼓励省级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支持跨国公司、境外研发机构依法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二是在气候变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人类共同议题,在依法支持相关设备、材料、样品、样本跨境使用等方面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加强合作研究;三是深化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外国人工作制度;四是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鼓励国内各类创新主体在重点园区设立科研机构、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

在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方面,破除科技开放创新的堵点和难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若干规定》中明确:一是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管理自主权,推进财政经费包干制;二是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和奖励制度,加强成果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三是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实行颠覆性创新产品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四是建立创新决策、科研活动的尽职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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