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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材料不合规、存信息安全隐患!奔驰汽车金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遭监管通报 | 315汽车消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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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材料不合规、存信息安全隐患!奔驰汽车金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遭监管通报 | 315汽车消费报告

银保监会消保局今年第2号罚单。

记者 | 苗艺伟

210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了今年开出的第2号罚单。

银保监会罚单显示,在现场检查发现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在多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

第一,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 奔驰汽车金融2019年7月提供给经销商的“‘藏不住’系列GLA朋友圈海报-通用版”宣传材料,将公司贷款产品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产品放在同一页面,但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为奔驰汽车金融;2020年1月提供给经销商的“没错系列朋友圈海报”宣传材料,以“奔驰金融”名义同时宣传贷款产品和租赁产品,仅提示“‘奔驰金融’指代奔驰汽车金融和奔驰租赁”。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的行为,不符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奔驰汽车金融未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检查期间,奔驰汽车金融提供并与消费者签署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载明,消费者授权该公司可以向其所属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其他贷款人授权的或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收集、披露以及允许其使用消费者信息。该授权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上述关于披露消费者信息的范围、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时长等条款约定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奔驰汽车金融内部的产品审查流程中,2项产品的审查记录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签名,未按照监管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制作的金融顾问营销指导材料、培训材料等,未经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下一步,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切实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奔驰汽车金融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欧拓嘉(Tolga Oktay),注册资本金69.8275亿元人民币两大股东分别为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2.2%、47.8%。

2020年,奔驰汽车金融营业收入41亿元,同比增加约1.9%;净利润录得18亿元,同比降16%。截至2020年末,资产总额876亿元,净资产162亿元2020年全年奔驰汽车金融发放贷款和垫款规模为795亿元

2019年9月北京银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显示,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因存在对外包活动管理严重不足的违法违规事实,将被处以合计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当时汽车金融公司收到的最大额罚单。

据悉,2019年的这一罚单是基于当年4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展开调查后的结果。奔驰金融的外包服务商西安利之星4S店在向涉事奔驰女车主收取15000元“奔驰金融服务费,坚持要通过销售个人微信账号收款并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的情况。

此外,2021年11月,北京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显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还因发生核心业务系统中断暴露出业务连续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40万元。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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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消保局今年第2号罚单。

记者 | 苗艺伟

210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了今年开出的第2号罚单。

银保监会罚单显示,在现场检查发现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在多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

第一,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 奔驰汽车金融2019年7月提供给经销商的“‘藏不住’系列GLA朋友圈海报-通用版”宣传材料,将公司贷款产品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产品放在同一页面,但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为奔驰汽车金融;2020年1月提供给经销商的“没错系列朋友圈海报”宣传材料,以“奔驰金融”名义同时宣传贷款产品和租赁产品,仅提示“‘奔驰金融’指代奔驰汽车金融和奔驰租赁”。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的行为,不符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奔驰汽车金融未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检查期间,奔驰汽车金融提供并与消费者签署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载明,消费者授权该公司可以向其所属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其他贷款人授权的或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收集、披露以及允许其使用消费者信息。该授权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上述关于披露消费者信息的范围、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时长等条款约定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奔驰汽车金融内部的产品审查流程中,2项产品的审查记录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签名,未按照监管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制作的金融顾问营销指导材料、培训材料等,未经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下一步,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切实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奔驰汽车金融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欧拓嘉(Tolga Oktay),注册资本金69.8275亿元人民币两大股东分别为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2.2%、47.8%。

2020年,奔驰汽车金融营业收入41亿元,同比增加约1.9%;净利润录得18亿元,同比降16%。截至2020年末,资产总额876亿元,净资产162亿元2020年全年奔驰汽车金融发放贷款和垫款规模为795亿元

2019年9月北京银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显示,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因存在对外包活动管理严重不足的违法违规事实,将被处以合计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当时汽车金融公司收到的最大额罚单。

据悉,2019年的这一罚单是基于当年4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展开调查后的结果。奔驰金融的外包服务商西安利之星4S店在向涉事奔驰女车主收取15000元“奔驰金融服务费,坚持要通过销售个人微信账号收款并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的情况。

此外,2021年11月,北京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显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还因发生核心业务系统中断暴露出业务连续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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