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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两钢铁公司污染环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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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两钢铁公司污染环境案宣判

四名被告人还因参与“顶包”犯妨害作证罪领刑。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宣判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汀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单位松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 720万元,13名被告人获刑。 

同时,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鑫达公司)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鑫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四百万元,11名被告人获刑。其中,四名被告人因参与“顶包”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两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 

松汀公司是河北省地方重点钢铁骨干企业。2021 年3月9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在松汀公司烧结厂检查时发现,3月7日至8日,松汀公司4#300平米烧结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拔掉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管的方式,使违规生产期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停产状态,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下称迁安分公司)前运维员工赵某宾、吴某青、李某亮却视而不见,私自将虚假停产数据违规记录为正常。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原松汀公司烧结厂厂长阚某超为了公司生产效益,曾安排员工学习以拔掉排污数据自动监测设施的污染物取样管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违规生产。烧结厂员工被告人王某新等人多次采用上述方法在停限产期间违规生产。 

2020年12月底,赵某宾按照被告人、松汀公司环保处处长张某成的要求,指使吴某青利用手操器为松汀公司烧结厂私自篡改监测数据。此后,赵某宾私下向被告人、松汀公司环保科科长任某提出“支付好处费每月20万元”的索贿要求,从而“对检测数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松汀公司为了在停限产期间得到赵某宾等人的帮助违规生产,约定以每月10万元现金的方式给予对方好处,张某成和任某分别于2021年1月和2月给予赵某宾等人共计20万元。 

在此期间,松汀公司在接到重污染天气Ⅲ、Ⅱ级应急响应限产停产通知后,多次通过拔掉污染物取样管以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手段规生产,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2021年3月7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通知松汀公司的烧结厂4#300平方米烧结机于2021年3月7日16时停产。松汀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生产,而是决定按照之前拔掉排污数据自动监测设施的污染物取样管的方法违规生产。 

2021年3月8日,赵某宾、吴某青、李某亮到松汀公司烧结厂巡查时,发现烧结厂4#300平方米烧结机正生产,但监数据显示停产状态,该三人明知烧结厂排放二氧化硫、氧化物等污染物、违规生产,仍私自将显示的虚假监测数据记录后离开。 

起诉书显示,自2016年起,迁安分公司负责松汀公司排污数据自动监测设施运营维护。被告人、该企业前运维员工赵某宾、吴某青、李某亮负有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设施排污数据,及在发现数据异常后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的职责。但在实际运维工作中,被告人赵某宾、吴某青、李某亮欺瞒所供职单位,私下为松汀公司提供便利并收受好处费。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法院判决,松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七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阚某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任某犯污染环境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其余原松汀公司员工、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七个月不等。迁安分公司前员工、被告人赵某宾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吴某青、李某亮犯污染环境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3月7日,重污染企业河北鑫达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在明知政府发布应急响应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该公司总经理安某雨下令通过采用拔除采样管的手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此进行违规生产。被告人、鑫达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学、该公司环保部副部长韩某等人对两处烧结机环保监测设施的采样管进行拔除处理。 

案发后,鑫达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学等人经过商议,通过中间人找来被告人刘某、付某,承诺给予升职、高额奖励,让两人分别冒充王某学及相关涉事公司负责鑫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代为受罚。 

自2020年下半年,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下称迁安分公司)前运维员工王某、孟某坤明知鑫达公司存在干扰环保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仍然私自放任鑫达公司多次实施该行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院认为,鑫达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安某雨等人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迁安分公司员工王某、孟某坤明知被告单位实施犯罪行为而予以帮助,均犯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鑫达公司罚金四百万元,安某雨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四名被告人因参与“顶包”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两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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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两钢铁公司污染环境案宣判

四名被告人还因参与“顶包”犯妨害作证罪领刑。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宣判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汀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单位松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 720万元,13名被告人获刑。 

同时,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鑫达公司)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鑫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四百万元,11名被告人获刑。其中,四名被告人因参与“顶包”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两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 

松汀公司是河北省地方重点钢铁骨干企业。2021 年3月9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在松汀公司烧结厂检查时发现,3月7日至8日,松汀公司4#300平米烧结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拔掉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管的方式,使违规生产期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停产状态,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下称迁安分公司)前运维员工赵某宾、吴某青、李某亮却视而不见,私自将虚假停产数据违规记录为正常。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原松汀公司烧结厂厂长阚某超为了公司生产效益,曾安排员工学习以拔掉排污数据自动监测设施的污染物取样管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违规生产。烧结厂员工被告人王某新等人多次采用上述方法在停限产期间违规生产。 

2020年12月底,赵某宾按照被告人、松汀公司环保处处长张某成的要求,指使吴某青利用手操器为松汀公司烧结厂私自篡改监测数据。此后,赵某宾私下向被告人、松汀公司环保科科长任某提出“支付好处费每月20万元”的索贿要求,从而“对检测数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松汀公司为了在停限产期间得到赵某宾等人的帮助违规生产,约定以每月10万元现金的方式给予对方好处,张某成和任某分别于2021年1月和2月给予赵某宾等人共计20万元。 

在此期间,松汀公司在接到重污染天气Ⅲ、Ⅱ级应急响应限产停产通知后,多次通过拔掉污染物取样管以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手段规生产,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2021年3月7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通知松汀公司的烧结厂4#300平方米烧结机于2021年3月7日16时停产。松汀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生产,而是决定按照之前拔掉排污数据自动监测设施的污染物取样管的方法违规生产。 

2021年3月8日,赵某宾、吴某青、李某亮到松汀公司烧结厂巡查时,发现烧结厂4#300平方米烧结机正生产,但监数据显示停产状态,该三人明知烧结厂排放二氧化硫、氧化物等污染物、违规生产,仍私自将显示的虚假监测数据记录后离开。 

起诉书显示,自2016年起,迁安分公司负责松汀公司排污数据自动监测设施运营维护。被告人、该企业前运维员工赵某宾、吴某青、李某亮负有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设施排污数据,及在发现数据异常后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的职责。但在实际运维工作中,被告人赵某宾、吴某青、李某亮欺瞒所供职单位,私下为松汀公司提供便利并收受好处费。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法院判决,松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七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阚某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任某犯污染环境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其余原松汀公司员工、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七个月不等。迁安分公司前员工、被告人赵某宾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吴某青、李某亮犯污染环境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3月7日,重污染企业河北鑫达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在明知政府发布应急响应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该公司总经理安某雨下令通过采用拔除采样管的手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此进行违规生产。被告人、鑫达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学、该公司环保部副部长韩某等人对两处烧结机环保监测设施的采样管进行拔除处理。 

案发后,鑫达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学等人经过商议,通过中间人找来被告人刘某、付某,承诺给予升职、高额奖励,让两人分别冒充王某学及相关涉事公司负责鑫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代为受罚。 

自2020年下半年,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下称迁安分公司)前运维员工王某、孟某坤明知鑫达公司存在干扰环保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仍然私自放任鑫达公司多次实施该行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院认为,鑫达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安某雨等人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迁安分公司员工王某、孟某坤明知被告单位实施犯罪行为而予以帮助,均犯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鑫达公司罚金四百万元,安某雨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四名被告人因参与“顶包”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两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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