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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签字保代间接持股!智立方创业板IPO成功过会背后透露什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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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签字保代间接持股!智立方创业板IPO成功过会背后透露什么信号?

间接持有发行人约 0.000041%的股份,折合股份数量约12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刘晨光

近日,一家深圳创业板公司通过发审会,值得注意的是,其保荐代表签字人士正是这家拟IPO企业的间接股东。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2022125日召开2022年第4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共审议3家企业,3家都获得通过,其中包含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立方”)。

 

在该次会议上,深交所主要问了智立方两个问题,其一是民生投资是否存在入股发行人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该入股行为是否影响保荐人的客观、公正立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翻看保荐机构关于智立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问询,在历史沿革部分,民生证券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

彼时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是,廖禹参与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的具体时点,是否在与发行人接洽之后;廖禹作为保荐签字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民生证券内部管理规定及相关从业准则,是否对保荐人专业判断、充分履行职责构成影响。

根据智立方上市披露的相关材料,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民生投资系民生证券全资子约公司。

民生证券认为,廖禹于2020527日、202062日分两次完成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份额缴款,于2020612日完成工商登记,成为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

20201026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并实质开展业务。廖禹参与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认购时间在民生证券项目组与发行人接洽之前。

另一方面,廖禹通过民生证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约 0.000041%的股份,折合股份数量约12股,数量较低。

民生证券认为,廖禹享有股份占比及数量极低,其参与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时点早于民生证券智立方项目组与发行人接洽时点。该员工持股平台符合相关规定并已进行监管备案,民生证券智立方项目组已完成利益冲突审查流程,廖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符合民生证券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及《证券法》要求,不违反相关从业准则。

该券商表示,公司项目组已于2020729日、2021126日完成智立方项目利益冲突审查流程,廖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满足《证券法》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不存在影响保荐人专业判断、充分履行职责的情形。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告诉界面新闻,保代是因为享受民生证券的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民生证券股份,然后民生证券又100%持有民生投资的股权,民生投资IPO前投资了深圳智立方,导致该保代间接持有拟IPO公司极少量股权,不能算是业内的先河,也不具有参考价值。

“一是占比极低,且是多层被动间接持股,不具有主观上的入股拟IPO公司意图;二是证券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证券公司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持续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活力。拟IPO公司这次能过会,核心还在于公司本身质地和业绩较好,符合IPO的条件。”何南野说道。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指出,该事件本质是券商直投入股,只是券商有员工持股计划。这种间接持股,追溯上去,不是为了这个项目投资,动机是为了避免内幕交易。

一中型券商资深保代告诉界面新闻,这个实际上并没有一条规则直接禁止,毕竟证券公司还可以做直投项目,只是这种会被认为有些敏感。“民生证券的披露反应了券商本身的风险防控机制。”

一位资深PE人士告诉界面新闻,“PE+保荐”的案例并不少见,只是有一段时间利益输送闹得太厉害被查,以中信证券和金石投资为代表,这种模式并不违法违规,重点是在保荐和投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不产生内幕交易。

“一方面不会因为保荐而让投资部分低价入股,另一方面也不会因为投资入股而让保荐部分包装起来损害未来股东的权益。”他补充道。

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法》该条还指出,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新证券法依然禁止保荐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过保荐人违规持股的法律后果与发行人并无直接关联,上市委员会的关注点在于该情形是否足以影响保荐意见。

“如果保荐人持股不足以影响保荐意见的客观中立性,发行人仍有可能过会。发行人过会也并不意味着保荐人可以合法持股,违规持股的保荐人仍应尽快处置所持股份,并且仍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追究后续责任。”

王智斌认为,在该情况中,主要是数量少,不影响保荐结论。此外,他也指出,如果通过员工持股的方式,这个环节是合法的,换句话来说,这个认购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后来又间接持股所发行股份的话,未来还是应该清理持有的股份。

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海告诉界面新闻这种情况符合证券法规定,廖禹间接持有民生投资的股份是基于员工持股计划发生的,并且发生在民生投资参股智立方之前,股份比例极低,被认为不影响保荐人的专业判断和充分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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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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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发行人约 0.000041%的股份,折合股份数量约12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刘晨光

近日,一家深圳创业板公司通过发审会,值得注意的是,其保荐代表签字人士正是这家拟IPO企业的间接股东。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2022125日召开2022年第4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共审议3家企业,3家都获得通过,其中包含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立方”)。

 

在该次会议上,深交所主要问了智立方两个问题,其一是民生投资是否存在入股发行人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该入股行为是否影响保荐人的客观、公正立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翻看保荐机构关于智立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问询,在历史沿革部分,民生证券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

彼时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是,廖禹参与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的具体时点,是否在与发行人接洽之后;廖禹作为保荐签字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民生证券内部管理规定及相关从业准则,是否对保荐人专业判断、充分履行职责构成影响。

根据智立方上市披露的相关材料,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民生投资系民生证券全资子约公司。

民生证券认为,廖禹于2020527日、202062日分两次完成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份额缴款,于2020612日完成工商登记,成为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

20201026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并实质开展业务。廖禹参与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认购时间在民生证券项目组与发行人接洽之前。

另一方面,廖禹通过民生证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约 0.000041%的股份,折合股份数量约12股,数量较低。

民生证券认为,廖禹享有股份占比及数量极低,其参与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时点早于民生证券智立方项目组与发行人接洽时点。该员工持股平台符合相关规定并已进行监管备案,民生证券智立方项目组已完成利益冲突审查流程,廖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符合民生证券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及《证券法》要求,不违反相关从业准则。

该券商表示,公司项目组已于2020729日、2021126日完成智立方项目利益冲突审查流程,廖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满足《证券法》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不存在影响保荐人专业判断、充分履行职责的情形。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告诉界面新闻,保代是因为享受民生证券的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民生证券股份,然后民生证券又100%持有民生投资的股权,民生投资IPO前投资了深圳智立方,导致该保代间接持有拟IPO公司极少量股权,不能算是业内的先河,也不具有参考价值。

“一是占比极低,且是多层被动间接持股,不具有主观上的入股拟IPO公司意图;二是证券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证券公司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持续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活力。拟IPO公司这次能过会,核心还在于公司本身质地和业绩较好,符合IPO的条件。”何南野说道。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指出,该事件本质是券商直投入股,只是券商有员工持股计划。这种间接持股,追溯上去,不是为了这个项目投资,动机是为了避免内幕交易。

一中型券商资深保代告诉界面新闻,这个实际上并没有一条规则直接禁止,毕竟证券公司还可以做直投项目,只是这种会被认为有些敏感。“民生证券的披露反应了券商本身的风险防控机制。”

一位资深PE人士告诉界面新闻,“PE+保荐”的案例并不少见,只是有一段时间利益输送闹得太厉害被查,以中信证券和金石投资为代表,这种模式并不违法违规,重点是在保荐和投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不产生内幕交易。

“一方面不会因为保荐而让投资部分低价入股,另一方面也不会因为投资入股而让保荐部分包装起来损害未来股东的权益。”他补充道。

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法》该条还指出,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新证券法依然禁止保荐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过保荐人违规持股的法律后果与发行人并无直接关联,上市委员会的关注点在于该情形是否足以影响保荐意见。

“如果保荐人持股不足以影响保荐意见的客观中立性,发行人仍有可能过会。发行人过会也并不意味着保荐人可以合法持股,违规持股的保荐人仍应尽快处置所持股份,并且仍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追究后续责任。”

王智斌认为,在该情况中,主要是数量少,不影响保荐结论。此外,他也指出,如果通过员工持股的方式,这个环节是合法的,换句话来说,这个认购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后来又间接持股所发行股份的话,未来还是应该清理持有的股份。

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海告诉界面新闻这种情况符合证券法规定,廖禹间接持有民生投资的股份是基于员工持股计划发生的,并且发生在民生投资参股智立方之前,股份比例极低,被认为不影响保荐人的专业判断和充分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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