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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又告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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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又告赢了

别走歪路。

文|青眼 小橘

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奈儿公司)在一起官司中胜诉,被告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爱之语公司)被法院判赔40万元。

与香奈儿以往“打假”的商标侵权案不同,这一案件焦点在于包装近似,且40万的高额赔偿也引起行业重视。

包装“撞脸”,二审判赔40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这一案件缘由为香奈儿公司发现西安物生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物生物公司)在京东网站平台上开设的“本零旗舰店”中,销售的“花之物语九号女士香水”包装装潢与香奈儿公司经典“香奈儿5号”香水瓶高度近似,而前者销售的香水商品生产商为“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香奈儿公司认为,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与香奈儿公司经典瓶型香水包装装潢高度一致的香水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一审判决书)

在一审判决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生物公司的销售行为及爱之语公司的生产行为均对香奈儿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判决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相关商品;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

但一审宣判后,爱之语公司不服,认为消费者对香奈儿的认知主要基于“N °5”和“CHANEL”,而非产品包装,且产品包装不具备可识别的显著特征,因此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认为香奈儿公司香水的外包装、装潢不具备一定影响力,但内包装(即香水瓶)是品牌在宣传、销售时都会向消费者展示陈列的产品,因此具备一定影响力。

而爱之语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与“香奈儿5号香水”内包装香水瓶形状、材质高度一致,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该香水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公司40万元人民币以及一审二审案件部分受理费,赔偿额较一审少了20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二审判决书)

目前,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已无法搜索到“花之物语九号女士香水”的相关产品。

并非个例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爱之语公司成立于2002年03月,花之物语(即花の物语)的第3类商标即归属于爱之语公司。

截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青眼在小红书上以“花之物语香水”为关键词检索,共关联5万+篇笔记,12万+件商品;此外,在抖音平台上,也有多个账号推广花之物语香水产品。

截自小红书(左)、抖音(右)

在检索过程中,青眼发现花之物语香水与大牌香水出现“撞脸”的情况并非个例。比如品牌在抖音、小红书上推广的花之物语香水礼盒,就疑似撞脸YSL知名香水。

而在爱之语公司官网中,其产品展示页面存在大量的香水图片,其包装、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与市面上的大牌香水有着相似之处。比如在其官网展示的一款包装上标识有“ok one amazing ”字样的香水,就与CK品牌“one summer”香水有一定的相似性。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各行各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有香奈儿胜诉在前,爱之语公司更应该小心了。

禁打擦边球

据裁判文书中香奈儿公司提供的证据,2014年度至2018年度香奈儿五号香水系列、香奈儿十九号香水和香奈儿可可小姐馥郁香水中国市场销售收入合计3亿多。而为了推广以上香水产品,香奈儿公司同期在中国市场广告花费合计高达1亿余元。

对香奈儿公司而言,Logo、产品名甚至香水瓶的设计元素都是品牌重要的资产。也因此,近十年来,香奈儿公司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据不完全统计,在这些案件中,香奈儿公司最低获赔1万,最高15万(详见青眼号外文章《这些年,香奈儿打过的官司》),而本次案件香奈儿公司获赔金额又一次刷新记录。

同时,相较之前的案件,此次并非商标侵权,而是由包装“撞脸”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但判罚却更高。

正如判决书所言,对奢侈品的香水而言,盛装香水的包装瓶本身即是区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某些“山寨”产品通过刻意模仿的模式在包装上与奢侈品包装极为近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其生产成本低、利润高,存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大型品牌形象等危害,应当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但事实上,不仅是香水,在化妆品领域,护肤品、彩妆产品等的包装瓶本身也极具代表性。针对知名品牌、知名产品的仿制、仿冒一直是侵权的重灾区。

对此次案件,有法律人士也表示,这证明了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填补了商标法通常难以规范的一些灰色区域,也证明了中国的法律已经没有给假冒伪劣产品留下钻空子的余地。

值得注意的是,香奈儿公司与爱之语公司的案件还入选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的十大典型案例。

可以看到,不仅是直接造假售假引发的商标侵权将受到打击,打着“大牌平替”的口号,擦边球式的“模仿”化妆品的包装设计的行为,也行不通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香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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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又告赢了

别走歪路。

文|青眼 小橘

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奈儿公司)在一起官司中胜诉,被告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爱之语公司)被法院判赔40万元。

与香奈儿以往“打假”的商标侵权案不同,这一案件焦点在于包装近似,且40万的高额赔偿也引起行业重视。

包装“撞脸”,二审判赔40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这一案件缘由为香奈儿公司发现西安物生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物生物公司)在京东网站平台上开设的“本零旗舰店”中,销售的“花之物语九号女士香水”包装装潢与香奈儿公司经典“香奈儿5号”香水瓶高度近似,而前者销售的香水商品生产商为“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香奈儿公司认为,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与香奈儿公司经典瓶型香水包装装潢高度一致的香水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一审判决书)

在一审判决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生物公司的销售行为及爱之语公司的生产行为均对香奈儿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判决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相关商品;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

但一审宣判后,爱之语公司不服,认为消费者对香奈儿的认知主要基于“N °5”和“CHANEL”,而非产品包装,且产品包装不具备可识别的显著特征,因此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认为香奈儿公司香水的外包装、装潢不具备一定影响力,但内包装(即香水瓶)是品牌在宣传、销售时都会向消费者展示陈列的产品,因此具备一定影响力。

而爱之语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与“香奈儿5号香水”内包装香水瓶形状、材质高度一致,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该香水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公司40万元人民币以及一审二审案件部分受理费,赔偿额较一审少了20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二审判决书)

目前,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已无法搜索到“花之物语九号女士香水”的相关产品。

并非个例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爱之语公司成立于2002年03月,花之物语(即花の物语)的第3类商标即归属于爱之语公司。

截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青眼在小红书上以“花之物语香水”为关键词检索,共关联5万+篇笔记,12万+件商品;此外,在抖音平台上,也有多个账号推广花之物语香水产品。

截自小红书(左)、抖音(右)

在检索过程中,青眼发现花之物语香水与大牌香水出现“撞脸”的情况并非个例。比如品牌在抖音、小红书上推广的花之物语香水礼盒,就疑似撞脸YSL知名香水。

而在爱之语公司官网中,其产品展示页面存在大量的香水图片,其包装、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与市面上的大牌香水有着相似之处。比如在其官网展示的一款包装上标识有“ok one amazing ”字样的香水,就与CK品牌“one summer”香水有一定的相似性。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各行各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有香奈儿胜诉在前,爱之语公司更应该小心了。

禁打擦边球

据裁判文书中香奈儿公司提供的证据,2014年度至2018年度香奈儿五号香水系列、香奈儿十九号香水和香奈儿可可小姐馥郁香水中国市场销售收入合计3亿多。而为了推广以上香水产品,香奈儿公司同期在中国市场广告花费合计高达1亿余元。

对香奈儿公司而言,Logo、产品名甚至香水瓶的设计元素都是品牌重要的资产。也因此,近十年来,香奈儿公司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据不完全统计,在这些案件中,香奈儿公司最低获赔1万,最高15万(详见青眼号外文章《这些年,香奈儿打过的官司》),而本次案件香奈儿公司获赔金额又一次刷新记录。

同时,相较之前的案件,此次并非商标侵权,而是由包装“撞脸”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但判罚却更高。

正如判决书所言,对奢侈品的香水而言,盛装香水的包装瓶本身即是区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某些“山寨”产品通过刻意模仿的模式在包装上与奢侈品包装极为近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其生产成本低、利润高,存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大型品牌形象等危害,应当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但事实上,不仅是香水,在化妆品领域,护肤品、彩妆产品等的包装瓶本身也极具代表性。针对知名品牌、知名产品的仿制、仿冒一直是侵权的重灾区。

对此次案件,有法律人士也表示,这证明了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填补了商标法通常难以规范的一些灰色区域,也证明了中国的法律已经没有给假冒伪劣产品留下钻空子的余地。

值得注意的是,香奈儿公司与爱之语公司的案件还入选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的十大典型案例。

可以看到,不仅是直接造假售假引发的商标侵权将受到打击,打着“大牌平替”的口号,擦边球式的“模仿”化妆品的包装设计的行为,也行不通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