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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峰集团审计机构与交易商协会开撕 债券违约到底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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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峰集团审计机构与交易商协会开撕 债券违约到底谁之责?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云峰集团债券违约事件的调查已进行半年时间,距离最终调查结果出炉时间还早,但对云峰集团前实际控制人绿地集团的审计机构给予处分的决定。然而瑞华方面并不服气,并称自己不是云峰集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会计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尚处于调查中的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峰集团)债券违约事件出现了新情况。

6月21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的处分决定,瑞华是云峰集团前实际控制人绿地集团的审计机构。根据公告,交易商协会给予瑞华公开谴责处分,责令瑞华及时改正,并暂停瑞华相关业务,期限为一年。

但瑞华方面对此提出极大异议,表示“根本不能接受”,并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挽回由此带来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券商认为,该处分可能导致与瑞华合作的部分企业发债计划中断或推迟。

瑞华反驳银行间协会的原因有二:其一,鉴于其未与云峰集团签订债务融资业务约定,不是云峰集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会计师,因此不应列为自律处分对象;其二,在交易商协会针对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开展的自律调查中,交易商协会要求瑞华提供调查工作所需资料,瑞华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了应尽义务。

界面新闻记者就此采访瑞华内部人员,得到回应称,公司内部还在落实相关工作,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关于瑞华的表态,可关注官网公告。当界面新闻记者问到瑞华各项业务目前是否还在正常运营时,得到一位工作人员的模糊回答。其先是表示“正常运营这个问题,我们这边挺好”,之后马上转口道“我不做回答”。

交易商协会表示,绿地集团及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开展自律调查过程中,要求瑞华提供其在针对绿地集团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关于云峰集团的相关工作底稿。

瑞华未能按照协会相关要求及时提供调查工作所需材料,未履行会员应尽义务。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认定,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自律规定。

不过瑞华方面显然对结论不甚满意。瑞华认为,鉴于其未与云峰集团签订债务融资业务约定,不是云峰集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会计师,因此不应列为自律处分对象。在交易商协会针对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开展的自律调查中,交易商协会要求瑞华提供调查工作所需资料,瑞华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了应尽义务。

就双方此次争论的焦点,一位来自百律科技、有着8年多法律从业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抛开其他事实,现在的争议点在于,当前瑞华不提供材料,和交易商协会对其进行处分,在法律上谁对谁错?如果一方错了,应该怎样追究责任?”但就目前来看,交易商协会做出处分时所引用的规则与本案例的适应性值得商榷。

该人士认为,交易商协会所说的“相关工作底稿”,可能就是瑞华关于“绿地集团2015年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但是关于瑞华是否有权不提供工作底稿,他表示,“瑞华于当前情形下,仅依照交易商协会的‘现场核查’要求,而提供绿地集团委托其审计的另一个项目的财务材料,应该是依据不足。而且其在未获得绿地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底稿很有可能会涉及对绿地集团的违约,和对职业准则的违反。”

此外,由于瑞华是云峰集团前实际控制人绿地集团的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对象为绿地集团而非云峰集团,云峰集团自身的审计机构为“立信”和“华申”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该人士认为,根据交易商协会引用的《中介服务规则》和双方表述,瑞华并没有为当事方云峰集团的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专业服务,交易商协会做出处分时所引用的规则与本案例的适应性值得商榷。不过他同时表示,最终负责任的结论还依赖于相关事实的完整、清晰,和基于法律的分析与判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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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峰集团审计机构与交易商协会开撕 债券违约到底谁之责?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云峰集团债券违约事件的调查已进行半年时间,距离最终调查结果出炉时间还早,但对云峰集团前实际控制人绿地集团的审计机构给予处分的决定。然而瑞华方面并不服气,并称自己不是云峰集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会计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尚处于调查中的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峰集团)债券违约事件出现了新情况。

6月21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的处分决定,瑞华是云峰集团前实际控制人绿地集团的审计机构。根据公告,交易商协会给予瑞华公开谴责处分,责令瑞华及时改正,并暂停瑞华相关业务,期限为一年。

但瑞华方面对此提出极大异议,表示“根本不能接受”,并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挽回由此带来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券商认为,该处分可能导致与瑞华合作的部分企业发债计划中断或推迟。

瑞华反驳银行间协会的原因有二:其一,鉴于其未与云峰集团签订债务融资业务约定,不是云峰集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会计师,因此不应列为自律处分对象;其二,在交易商协会针对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开展的自律调查中,交易商协会要求瑞华提供调查工作所需资料,瑞华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了应尽义务。

界面新闻记者就此采访瑞华内部人员,得到回应称,公司内部还在落实相关工作,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关于瑞华的表态,可关注官网公告。当界面新闻记者问到瑞华各项业务目前是否还在正常运营时,得到一位工作人员的模糊回答。其先是表示“正常运营这个问题,我们这边挺好”,之后马上转口道“我不做回答”。

交易商协会表示,绿地集团及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开展自律调查过程中,要求瑞华提供其在针对绿地集团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关于云峰集团的相关工作底稿。

瑞华未能按照协会相关要求及时提供调查工作所需材料,未履行会员应尽义务。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认定,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自律规定。

不过瑞华方面显然对结论不甚满意。瑞华认为,鉴于其未与云峰集团签订债务融资业务约定,不是云峰集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会计师,因此不应列为自律处分对象。在交易商协会针对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开展的自律调查中,交易商协会要求瑞华提供调查工作所需资料,瑞华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了应尽义务。

就双方此次争论的焦点,一位来自百律科技、有着8年多法律从业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抛开其他事实,现在的争议点在于,当前瑞华不提供材料,和交易商协会对其进行处分,在法律上谁对谁错?如果一方错了,应该怎样追究责任?”但就目前来看,交易商协会做出处分时所引用的规则与本案例的适应性值得商榷。

该人士认为,交易商协会所说的“相关工作底稿”,可能就是瑞华关于“绿地集团2015年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但是关于瑞华是否有权不提供工作底稿,他表示,“瑞华于当前情形下,仅依照交易商协会的‘现场核查’要求,而提供绿地集团委托其审计的另一个项目的财务材料,应该是依据不足。而且其在未获得绿地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底稿很有可能会涉及对绿地集团的违约,和对职业准则的违反。”

此外,由于瑞华是云峰集团前实际控制人绿地集团的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对象为绿地集团而非云峰集团,云峰集团自身的审计机构为“立信”和“华申”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该人士认为,根据交易商协会引用的《中介服务规则》和双方表述,瑞华并没有为当事方云峰集团的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专业服务,交易商协会做出处分时所引用的规则与本案例的适应性值得商榷。不过他同时表示,最终负责任的结论还依赖于相关事实的完整、清晰,和基于法律的分析与判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