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尊严死”立法存争议,专家建议从地方性立法实践开始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尊严死”立法存争议,专家建议从地方性立法实践开始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尊严死”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9日,国家卫健委在官网上发布了对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回复内容。回复称,该建议提及的实施“尊严死”中的一些内容可以通过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得以实现,但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

国家卫健委还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国家安宁疗护试点,扩展安宁疗护服务覆盖范围,最大程度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同时加强安宁疗护宣传倡导,继续深入开展对医学生、医护人员的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教育,以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为主要目标人群,加强对全社会的生命教育,树立科学理性的生死观,为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尊严死”立法的争议,在2020年两会期间就曾广受关注,当时的争议主要因对“尊严死”内涵的不同理解引起。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认为,“尊严死”是通过安乐死、安宁疗护达成的一种死亡状况。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创始人罗峪平则认为不应该将“尊严死”与“安乐死”相混淆,“尊严死”是指通过安宁缓和医疗达成的自然(不加速也不延后)而有尊严地离世,与涉及主动致死行为的“安乐死”有本质区别。

罗峪平还提到,“安乐死”在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法律、道德和伦理的激烈争论,相比之下,“尊严死”在全世界的接纳度更高,同时我国也在安宁疗护试点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她认为,与其倡导安乐死立法规制,不如在保障安宁缓和医疗实践中的医患双方权利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上投入更多精力。

国家卫健委在本次对《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回复中表示,代表提出的“尊严死”,一定程度上与安宁疗护的理念相近。

在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看来,如果能从安宁疗护角度来看待“尊严死”,在法理、伦理等方面其实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社会公众对安宁疗护服务的接纳度也是比较高的。“当患者意识清醒时,为他疾病终末期的治疗方案提前做出抉择,是保障他个人的生命自主权,在伦理学和法学上是没有争议的。”王岳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同时,他认为对“尊严死”立法不仅能保障患者个人的医嘱意愿和善终规划,还能防止“尊严死”滥用风险。

对于中国“尊严死”立法,王岳寄希望于地方的突破。他以精神卫生法、控烟令为例,都是先从地方实践开始,他预判未来“尊严死”立法也会先从地方立法开始。

“尊严死”定义争议

在2020年两会期间,沈德咏提交了《关于加强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调查研究并适时予以规制的提案》,提案认为尊严死亡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重视,适时立法规制。沈德咏对媒体表示,“尊严死”一般称之为安乐死,基本理念是用安宁缓和的方式给患者以临终关怀,最大程度地减轻痛苦,让其自愿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沈德咏对“尊严死”的定义受到了争议。罗峪平认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实现的“尊严死”与“安乐死”有清晰的界线,即是否涉及主动的致死行为、是否允许提前结束生命。“安乐死”在全世界都存在着法律、道德和伦理的激烈争论,仅7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合法化,但通过安宁缓和医疗实现“尊严死”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20个,我国的安宁疗护也已在多地试点。

沈德咏随后回应,安宁疗护和“安乐死”是并行不悖的两条线,它们所指向的死亡都应称之为“尊严死”。有一部分人,在安宁疗护中无法安详尊严地死亡,只能选择“安乐死”,从线性观点而言,“安乐死”是终极选择。

王岳更倾向于认为,“尊严死”与“安乐死”是不同的概念。王岳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可以用“Help”和“Kill”两个词来概括“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差异,“尊严死”强调尊重患者自身选择自然死亡的医疗意愿,通过安宁疗护减轻患者痛苦和不适,这与通过药物让死亡提前到来的“安乐死”不同。

立法有助于解决安宁疗护困境

路桂军是清华大学长庚医院安宁疗护团队负责人,在为末期患者服务过程中,他的团队就曾遇到患者与家属在医疗意愿和善终规划上有分歧的情况。患者自身希望能不做过度医疗,没有痛苦有尊严地离世,但患者子女却坚持要进行积极治疗到底。面对这种情形,作为临床医生会处于两难境况,“如果遵从患者意愿,患者一旦离世,家属很可能追责。遵从家属意愿,又会觉得有失公允,一个生命的结束,应该更大程度上尊重生命主体的意愿。”路桂军说。

王岳认为,如果要在全国普遍推广安宁疗护,为“尊严死”立法很有必要。一方面,立法可以保障患者选择尊严死的权利,也有助于解决临床方面的困境。同时,立法对于解决当前安宁疗护行业问题也将有所助益。据他了解,目前我国安宁疗护在医保床位、药物等方面都面临短缺,以床位为例,病床周转率考核制度就与安宁疗护服务存在着矛盾。通过立法能让更多部门参与到推动安宁疗护服务中来。

王岳说,立法还可以规避相关部门担忧的安宁疗护滥用问题。所谓滥用是指,将不符合安宁疗护标准的患者收进安宁疗护病房,随后放弃对抗性治疗等问题。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尊严死”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第36条中,提到安宁疗护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内容之一,不过并未对安宁疗护定义、意愿人、患者条件等进行细致规定。王岳介绍,在中国台湾已有《病人自主权利法》、《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来保障疾病末期患者“尊严死”的意愿。

主推安宁疗护服务的国家卫健委曾出台部门规章,包括《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等。不过,安宁疗护服务还涉及到医保、民政及财税等多个部门。王岳认为如果国务院能够先出台一个行政法规,协调多个部门的资源,安宁疗护可以更好地推广开去。“当然,最理想的结果是能够上升到人大的一部单行立法。”王岳补充说。

其实,民间早已在推动“尊严死”所需要的生前预嘱,2019年,王岳就曾牵头起草了中国第一份《医学预嘱书》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示范文本专家共识。只不过这些文本由于法律规章的缺失,并不具有法律地位,还处于民间呼吁层面。

来源:经济观察报

原标题:“尊严死”立法争议,专家建议从地方性立法实践开始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尊严死”立法存争议,专家建议从地方性立法实践开始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尊严死”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9日,国家卫健委在官网上发布了对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回复内容。回复称,该建议提及的实施“尊严死”中的一些内容可以通过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得以实现,但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

国家卫健委还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国家安宁疗护试点,扩展安宁疗护服务覆盖范围,最大程度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同时加强安宁疗护宣传倡导,继续深入开展对医学生、医护人员的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教育,以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为主要目标人群,加强对全社会的生命教育,树立科学理性的生死观,为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尊严死”立法的争议,在2020年两会期间就曾广受关注,当时的争议主要因对“尊严死”内涵的不同理解引起。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认为,“尊严死”是通过安乐死、安宁疗护达成的一种死亡状况。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创始人罗峪平则认为不应该将“尊严死”与“安乐死”相混淆,“尊严死”是指通过安宁缓和医疗达成的自然(不加速也不延后)而有尊严地离世,与涉及主动致死行为的“安乐死”有本质区别。

罗峪平还提到,“安乐死”在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法律、道德和伦理的激烈争论,相比之下,“尊严死”在全世界的接纳度更高,同时我国也在安宁疗护试点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她认为,与其倡导安乐死立法规制,不如在保障安宁缓和医疗实践中的医患双方权利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上投入更多精力。

国家卫健委在本次对《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回复中表示,代表提出的“尊严死”,一定程度上与安宁疗护的理念相近。

在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看来,如果能从安宁疗护角度来看待“尊严死”,在法理、伦理等方面其实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社会公众对安宁疗护服务的接纳度也是比较高的。“当患者意识清醒时,为他疾病终末期的治疗方案提前做出抉择,是保障他个人的生命自主权,在伦理学和法学上是没有争议的。”王岳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同时,他认为对“尊严死”立法不仅能保障患者个人的医嘱意愿和善终规划,还能防止“尊严死”滥用风险。

对于中国“尊严死”立法,王岳寄希望于地方的突破。他以精神卫生法、控烟令为例,都是先从地方实践开始,他预判未来“尊严死”立法也会先从地方立法开始。

“尊严死”定义争议

在2020年两会期间,沈德咏提交了《关于加强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调查研究并适时予以规制的提案》,提案认为尊严死亡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重视,适时立法规制。沈德咏对媒体表示,“尊严死”一般称之为安乐死,基本理念是用安宁缓和的方式给患者以临终关怀,最大程度地减轻痛苦,让其自愿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沈德咏对“尊严死”的定义受到了争议。罗峪平认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实现的“尊严死”与“安乐死”有清晰的界线,即是否涉及主动的致死行为、是否允许提前结束生命。“安乐死”在全世界都存在着法律、道德和伦理的激烈争论,仅7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合法化,但通过安宁缓和医疗实现“尊严死”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20个,我国的安宁疗护也已在多地试点。

沈德咏随后回应,安宁疗护和“安乐死”是并行不悖的两条线,它们所指向的死亡都应称之为“尊严死”。有一部分人,在安宁疗护中无法安详尊严地死亡,只能选择“安乐死”,从线性观点而言,“安乐死”是终极选择。

王岳更倾向于认为,“尊严死”与“安乐死”是不同的概念。王岳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可以用“Help”和“Kill”两个词来概括“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差异,“尊严死”强调尊重患者自身选择自然死亡的医疗意愿,通过安宁疗护减轻患者痛苦和不适,这与通过药物让死亡提前到来的“安乐死”不同。

立法有助于解决安宁疗护困境

路桂军是清华大学长庚医院安宁疗护团队负责人,在为末期患者服务过程中,他的团队就曾遇到患者与家属在医疗意愿和善终规划上有分歧的情况。患者自身希望能不做过度医疗,没有痛苦有尊严地离世,但患者子女却坚持要进行积极治疗到底。面对这种情形,作为临床医生会处于两难境况,“如果遵从患者意愿,患者一旦离世,家属很可能追责。遵从家属意愿,又会觉得有失公允,一个生命的结束,应该更大程度上尊重生命主体的意愿。”路桂军说。

王岳认为,如果要在全国普遍推广安宁疗护,为“尊严死”立法很有必要。一方面,立法可以保障患者选择尊严死的权利,也有助于解决临床方面的困境。同时,立法对于解决当前安宁疗护行业问题也将有所助益。据他了解,目前我国安宁疗护在医保床位、药物等方面都面临短缺,以床位为例,病床周转率考核制度就与安宁疗护服务存在着矛盾。通过立法能让更多部门参与到推动安宁疗护服务中来。

王岳说,立法还可以规避相关部门担忧的安宁疗护滥用问题。所谓滥用是指,将不符合安宁疗护标准的患者收进安宁疗护病房,随后放弃对抗性治疗等问题。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尊严死”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第36条中,提到安宁疗护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内容之一,不过并未对安宁疗护定义、意愿人、患者条件等进行细致规定。王岳介绍,在中国台湾已有《病人自主权利法》、《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来保障疾病末期患者“尊严死”的意愿。

主推安宁疗护服务的国家卫健委曾出台部门规章,包括《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等。不过,安宁疗护服务还涉及到医保、民政及财税等多个部门。王岳认为如果国务院能够先出台一个行政法规,协调多个部门的资源,安宁疗护可以更好地推广开去。“当然,最理想的结果是能够上升到人大的一部单行立法。”王岳补充说。

其实,民间早已在推动“尊严死”所需要的生前预嘱,2019年,王岳就曾牵头起草了中国第一份《医学预嘱书》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示范文本专家共识。只不过这些文本由于法律规章的缺失,并不具有法律地位,还处于民间呼吁层面。

来源:经济观察报

原标题:“尊严死”立法争议,专家建议从地方性立法实践开始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