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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认定土地整理成本真实发生,丰县城投发债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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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认定土地整理成本真实发生,丰县城投发债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丨局外人

丰县城投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靖

近日,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丰县城市投资公司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徐州分所之间的案件成为业内关注焦点。

本案一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中国法律文书网2017年12月1日上线的一份判决书,丰县城投公司因融资需要,委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但天衡徐州分所在审计中发现,对于土地整理成本,在丰县城投公司账务中没有找到原始支出证据,无法认定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是否真实发生,也无法对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做出判断。由于采用整理成本加上投资回报方式确认土地整理收入,相应的土地整理收入的金额也无法做出认定。故天衡徐州分所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丰县城投公司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违悖了丰县城投公司因融资需要的审计目的,延误了工作进程。

因丰县城投公司与天衡徐州分所产生纠纷,经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丰县城投公司便又委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2年-2014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事务所于2015年5月26日给丰县城投公司出具了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丰县城投公司曾于2014年委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1-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事务所于2014年7月30日给丰县城投公司出具了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丰县城投公司提供上述两份审计报告的证明目的是针对同样的财会资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均能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却不能出具该类审计报告,构成违约,应当退回审计费用并赔偿损失。

天衡徐州分所质证认为,自己是基于专业知识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并不受其他审计机构意见的影响。

丰县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天衡徐州分所返还审计服务费18万元及食宿费27509元。天衡徐州分所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丰县城投公司支付审计服务费27万元。

丰县法院一审判决天衡徐州分所向丰县城投返还审计服务费18万元。

天衡所对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于徐州市中级法院,徐州中院于2017年11月16日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丰县的一审判决,天衡所无需向丰县城投返还18万元审计服务费。丰县城投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做出裁定,驳回丰县城投的再审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18万元审计服务费应否返还的问题,丰县城投公司与天衡徐州分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书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丰县城投公司在与天衡徐州分所沟通后,并未针对天衡徐州分所反馈的问题进一步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而是以无法实现其审计目的为由解除双方间协议。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公正、独立,并严格依照会计准则,进而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意见,并非必须实现委托人的审计目的。

因此,天衡徐州分所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部分审计工作,其已收取的18万元审计费无需返还。

此外,关于剩余27万元审计费应否支付的问题。2015年5月13日,丰县城投公司向天衡徐州分所发送“关于审计业务的回函”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此函件天衡徐州分所已收悉,涉案协议书已依法解除。

天衡徐州分所虽认为在此之前已向丰县城投公司交付了审计报告,已按协议书约定完成审计工作,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在涉案协议解除后,虽作出审计报告,但已无权要求丰县城投公司支付剩余审计费,因此,天衡徐州分所要求丰县城投公司支付剩余27万元审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丰县的财政收入为33亿元,丰县举地方债金额高达123亿元,其中,近3年城投债金额高达70亿元,而丰县同年的财政收入仅为33亿元。

通过债务率=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地方政府收入计算,2021年丰县的债务率为373%。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指标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在100%到120%之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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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认定土地整理成本真实发生,丰县城投发债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丨局外人

丰县城投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靖

近日,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丰县城市投资公司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徐州分所之间的案件成为业内关注焦点。

本案一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中国法律文书网2017年12月1日上线的一份判决书,丰县城投公司因融资需要,委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但天衡徐州分所在审计中发现,对于土地整理成本,在丰县城投公司账务中没有找到原始支出证据,无法认定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是否真实发生,也无法对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做出判断。由于采用整理成本加上投资回报方式确认土地整理收入,相应的土地整理收入的金额也无法做出认定。故天衡徐州分所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丰县城投公司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违悖了丰县城投公司因融资需要的审计目的,延误了工作进程。

因丰县城投公司与天衡徐州分所产生纠纷,经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丰县城投公司便又委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2年-2014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事务所于2015年5月26日给丰县城投公司出具了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丰县城投公司曾于2014年委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1-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事务所于2014年7月30日给丰县城投公司出具了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丰县城投公司提供上述两份审计报告的证明目的是针对同样的财会资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均能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却不能出具该类审计报告,构成违约,应当退回审计费用并赔偿损失。

天衡徐州分所质证认为,自己是基于专业知识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并不受其他审计机构意见的影响。

丰县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天衡徐州分所返还审计服务费18万元及食宿费27509元。天衡徐州分所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丰县城投公司支付审计服务费27万元。

丰县法院一审判决天衡徐州分所向丰县城投返还审计服务费18万元。

天衡所对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于徐州市中级法院,徐州中院于2017年11月16日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丰县的一审判决,天衡所无需向丰县城投返还18万元审计服务费。丰县城投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做出裁定,驳回丰县城投的再审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18万元审计服务费应否返还的问题,丰县城投公司与天衡徐州分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书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丰县城投公司在与天衡徐州分所沟通后,并未针对天衡徐州分所反馈的问题进一步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而是以无法实现其审计目的为由解除双方间协议。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公正、独立,并严格依照会计准则,进而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意见,并非必须实现委托人的审计目的。

因此,天衡徐州分所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部分审计工作,其已收取的18万元审计费无需返还。

此外,关于剩余27万元审计费应否支付的问题。2015年5月13日,丰县城投公司向天衡徐州分所发送“关于审计业务的回函”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此函件天衡徐州分所已收悉,涉案协议书已依法解除。

天衡徐州分所虽认为在此之前已向丰县城投公司交付了审计报告,已按协议书约定完成审计工作,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在涉案协议解除后,虽作出审计报告,但已无权要求丰县城投公司支付剩余审计费,因此,天衡徐州分所要求丰县城投公司支付剩余27万元审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丰县的财政收入为33亿元,丰县举地方债金额高达123亿元,其中,近3年城投债金额高达70亿元,而丰县同年的财政收入仅为33亿元。

通过债务率=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地方政府收入计算,2021年丰县的债务率为373%。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指标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在100%到12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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