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在即,草案新增救助渠道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在即,草案新增救助渠道

妇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星理

近日,妇女生命权和人格权的保障问题再次引发广泛讨论。正值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期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否在遏制拐卖妇女行为方面有所作为?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有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1997年《刑法》修订,正式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增大了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虽逐年下降,但仍不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被拐卖的案件。

根据“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截至201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不作统计)均发生过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份基于 1038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统计,我国被拐妇女的年龄从 14 岁到 60 岁不等,主要集中在 14 岁至 30 岁区间段。在健康状况方面,超过四分之一 ( 26. 7%) 的受害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 抑郁症、癫痫病等。有15.2%的受害人有多次被贩卖的经历。

修订草案明确,妇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然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社会法,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为,并不具备惩戒性,如若想进一步遏制拐卖妇女类犯罪,仍需结合刑法适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娜律师表示。

当前,针对我国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另外,由于拐卖妇女的目的多是婚配与生育,可能导致后续一系列其他犯罪,如强奸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等。据前述分析统计,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中,89.6%涉及强奸、强迫卖淫等行为。

李娜介绍,拐卖妇女儿童罪已包含例如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内容,即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中,还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因此刑法中已经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对于妇女权益保护法不必再重复修订。

不过,拐卖妇女行为不仅构成严重犯罪,也是击穿道德底线的恶劣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黎敏在《妇女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不可物化、不可买卖,应作为绝对道德律令》一文中表示,拐卖妇女行为,涉及道德原则问题,即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只有彻底地承认附着在妇女肉身之上的、她的人格尊严是绝对不可以被商品化的物,围绕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法体系解释与刑罚理论争议才算有根本价值判准。”文中写道。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李宏勃认为,修订草案在强化这一价值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修订草案能够强化妇女平等和受尊重的地位,更新性别平等的观念,在教育民众方面起到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妇女拐卖犯罪的判定与惩罚,也与妇女本人的意愿有关。比如生活过于贫困的妇女自愿经介绍人或人贩子的介绍,进入婚姻市场。这种情况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便可以提供婚姻内的妇女维权依据。

修订草案在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李娜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家庭生活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较多发生的事情明确了行为规范与处理方式,对于家庭生活中女性角色做出了强有力的保护。”

李娜补充,即便是妇女同意人贩子的“介绍”行为,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贩卖”行为构成该罪,即只要主观以出卖为目的,实施贩卖妇女的行为,就构成拐卖妇女罪。

在改善被拐卖妇女状况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供了被拐妇女解救后的指导。草案第4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此类案件中,法律和政府的作为是有限的。”李宏勃表示,“帮助被拐卖妇女回归社会、心灵的创伤,是社会的责任。被解救的被拐妇女背后有一个成熟的社会支持体系,是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

“被拐妇女被解救后,可能需要3至5年从过去的生活中走出来,成为相对健全的个体。她们需要的不是两周的媒体关注,或是一大笔捐款,而是需要真实的人提供点点滴滴的帮助,下班后去看望她,告诉她某件事情应该怎样做,等等。这些是法律之外,妇联和民间组织可以整合的力量。”

李宏勃介绍,如果涉及被解救妇女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则需参考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规定,如果无法寻到被拐妇女的家人,则民政部门将作为其监护人。

“社会上有很多善意的人,能不能把这些善意汇集起来,找到一个出口,让他们来到被解救人的身边,提供长期、安静的支持,这对被解救人来说是更重要的。”李宏勃说。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4月颁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明确,要为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工作。

(界面新闻实习生张旭为此文亦有贡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在即,草案新增救助渠道

妇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星理

近日,妇女生命权和人格权的保障问题再次引发广泛讨论。正值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期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否在遏制拐卖妇女行为方面有所作为?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有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1997年《刑法》修订,正式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增大了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虽逐年下降,但仍不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被拐卖的案件。

根据“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截至201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不作统计)均发生过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份基于 1038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统计,我国被拐妇女的年龄从 14 岁到 60 岁不等,主要集中在 14 岁至 30 岁区间段。在健康状况方面,超过四分之一 ( 26. 7%) 的受害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 抑郁症、癫痫病等。有15.2%的受害人有多次被贩卖的经历。

修订草案明确,妇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然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社会法,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为,并不具备惩戒性,如若想进一步遏制拐卖妇女类犯罪,仍需结合刑法适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娜律师表示。

当前,针对我国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另外,由于拐卖妇女的目的多是婚配与生育,可能导致后续一系列其他犯罪,如强奸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等。据前述分析统计,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中,89.6%涉及强奸、强迫卖淫等行为。

李娜介绍,拐卖妇女儿童罪已包含例如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内容,即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中,还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因此刑法中已经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对于妇女权益保护法不必再重复修订。

不过,拐卖妇女行为不仅构成严重犯罪,也是击穿道德底线的恶劣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黎敏在《妇女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不可物化、不可买卖,应作为绝对道德律令》一文中表示,拐卖妇女行为,涉及道德原则问题,即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只有彻底地承认附着在妇女肉身之上的、她的人格尊严是绝对不可以被商品化的物,围绕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法体系解释与刑罚理论争议才算有根本价值判准。”文中写道。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李宏勃认为,修订草案在强化这一价值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修订草案能够强化妇女平等和受尊重的地位,更新性别平等的观念,在教育民众方面起到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妇女拐卖犯罪的判定与惩罚,也与妇女本人的意愿有关。比如生活过于贫困的妇女自愿经介绍人或人贩子的介绍,进入婚姻市场。这种情况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便可以提供婚姻内的妇女维权依据。

修订草案在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李娜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家庭生活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较多发生的事情明确了行为规范与处理方式,对于家庭生活中女性角色做出了强有力的保护。”

李娜补充,即便是妇女同意人贩子的“介绍”行为,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贩卖”行为构成该罪,即只要主观以出卖为目的,实施贩卖妇女的行为,就构成拐卖妇女罪。

在改善被拐卖妇女状况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供了被拐妇女解救后的指导。草案第4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此类案件中,法律和政府的作为是有限的。”李宏勃表示,“帮助被拐卖妇女回归社会、心灵的创伤,是社会的责任。被解救的被拐妇女背后有一个成熟的社会支持体系,是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

“被拐妇女被解救后,可能需要3至5年从过去的生活中走出来,成为相对健全的个体。她们需要的不是两周的媒体关注,或是一大笔捐款,而是需要真实的人提供点点滴滴的帮助,下班后去看望她,告诉她某件事情应该怎样做,等等。这些是法律之外,妇联和民间组织可以整合的力量。”

李宏勃介绍,如果涉及被解救妇女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则需参考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规定,如果无法寻到被拐妇女的家人,则民政部门将作为其监护人。

“社会上有很多善意的人,能不能把这些善意汇集起来,找到一个出口,让他们来到被解救人的身边,提供长期、安静的支持,这对被解救人来说是更重要的。”李宏勃说。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4月颁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明确,要为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工作。

(界面新闻实习生张旭为此文亦有贡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