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买卖二手房核心条款未谈妥房主退还定金,买家起诉要求赔偿3万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买卖二手房核心条款未谈妥房主退还定金,买家起诉要求赔偿3万

当二手房买卖不成时,是否适用约定的“定金罚则”,视具体情形而定

文 | 华商报 宁军

近年来,新房市场较为火热,许多人经历几次摇号不中后,选择购买二手房,但在交易过程中也易发生纷争。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选择了被告赵某的一套房屋。2021年5月9日晚,双方就成交价格达成初步意见。为表示诚意,双方当即签订《定金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后1日内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当场支付定金3万元。

次日上午,双方协商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事宜,但因交房时间、涤除抵押等核心条款未达成一致。5月13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返还定金3万元。

原告认为,双方有约在先,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定金,现被告未与其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再向其赔偿3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房产中介公司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并未对房屋价款之外的核心条款进行约定,虽然《定金协议》约定应当在次日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签订合同不能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现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已对《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协商一致,亦不能证明被告未与其签约的原因属于不讲诚信、蓄意涨价等情形,故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当二手房买卖不成时,是否适用约定的“定金罚则”,视具体情形而定。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定金从法理上讲属于“立约定金”,旨在促成双方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签订的原因是,就合同其他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故不适用定金罚则。

 

来源:华商网

原标题:买卖二手房核心条款未谈妥房主退还定金 买家起诉要求赔偿3万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买卖二手房核心条款未谈妥房主退还定金,买家起诉要求赔偿3万

当二手房买卖不成时,是否适用约定的“定金罚则”,视具体情形而定

文 | 华商报 宁军

近年来,新房市场较为火热,许多人经历几次摇号不中后,选择购买二手房,但在交易过程中也易发生纷争。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选择了被告赵某的一套房屋。2021年5月9日晚,双方就成交价格达成初步意见。为表示诚意,双方当即签订《定金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后1日内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当场支付定金3万元。

次日上午,双方协商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事宜,但因交房时间、涤除抵押等核心条款未达成一致。5月13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返还定金3万元。

原告认为,双方有约在先,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定金,现被告未与其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再向其赔偿3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房产中介公司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并未对房屋价款之外的核心条款进行约定,虽然《定金协议》约定应当在次日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签订合同不能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现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已对《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协商一致,亦不能证明被告未与其签约的原因属于不讲诚信、蓄意涨价等情形,故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当二手房买卖不成时,是否适用约定的“定金罚则”,视具体情形而定。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定金从法理上讲属于“立约定金”,旨在促成双方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签订的原因是,就合同其他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故不适用定金罚则。

 

来源:华商网

原标题:买卖二手房核心条款未谈妥房主退还定金 买家起诉要求赔偿3万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