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三审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明确提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由放生衍生出的乱象层出不穷。综合各地媒体报道,类似“北京数十人臭水中放生500斤活鱼,鱼入水即翻肚死亡”;“北京安徽黄山惊现大规模放生野生狐狸,咬死村民家养的鸡”;“市民放生让泰山松鼠成灾,果农核桃被啃食绝产”等放生闹剧不时上演。
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提到,《修订草案》建议增加禁止不规范放生的规定,并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有些人以保护动物为名随意放生,给他人和其他动物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放生的本意是保护动物的生命,但需要科学指导,否则对动物将带来噩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也提到了动物放生问题。他说,《修订草案》应该增加内容,规范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放生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应该由野生生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并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
对此,三审稿增加了两个跟“放生”有关的规定。
其一,明确了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放生活动,“省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其二是随意放生追责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在三审稿中,“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被删除。二审稿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闫小培认为,草案总则第一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动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解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并且保护和利用同时出现在一条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等也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点是要保护野生动物,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本身与“保护”相悖。
同时,二审稿中的“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合理利用”四字也改成了“规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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