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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减少逮捕措施,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 | 两会聚焦·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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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减少逮捕措施,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 | 两会聚焦·依法治国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审前羁押率偏高的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见习记者 朱恩民

编辑 | 翟瑞民

全国政协委员、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日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羁押率依然偏高,仍存在大量不必羁押而仍被羁押的情况。他在今年提案中建议,“刑事案件的审前羁押率在各个诉讼环节均不能超过50%。”

审前羁押,即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逮捕措施,设置目的主要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朱征夫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审前羁押率偏高的问题,长期羁押容易造成家庭解体、事业衰败、企业倒闭等问题,甚至存在部分办案人员以此威逼当事人按要求招供认罪的情况。

此前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介绍,检察机关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审前羁押已从2000年占96.8%降至2020年的53%。

“这说明检察机关依据‘少捕慎押’原则,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产生效果。”但朱征夫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认为,当前在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率仍超过80%。

朱征夫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先考虑取保候审,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相关社会危险性时,才考虑逮捕。可见,取保候审是原则,逮捕是例外。原则意味着大多数,既然取保候审是原则,那么审前羁押率就不能超过50%。

至于审前羁押率应当降到多少合适?朱征夫认为,实际上无法提供准确数据,“我觉得应该降到20%到30%比较合适,因为很多案件的嫌疑人确实没必要实施逮捕。”

朱征夫对界面新闻分析,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案已大幅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存在制造新的社会危险性的可能。

“羁押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潜逃、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而随着科技发展,天眼、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的运用大大降低了上述危险性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已完成核心证据取证的多人案件和无串供可能的单人案件,不羁押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朱征夫表示。

此外,朱征夫认为,由于当前的执法理念尚不能完全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羁押成了一种逼供的手段。他在提案中写到,降低羁押率是进一步保障司法人权的体现,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办案单位不能将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当罪犯看待,不能把羁押当做惩罚措施,更不能把羁押当着逼供的手段。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后再行收押,与降低羁押率并不矛盾。

界面新闻注意到,早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就在提案中呼吁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防范冤假错案。朱征夫告诉界面新闻,该提案最初是从企业家保护的角度提出,之后发现这个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于是他在2020年的提案中提出降低审前羁押率,今年更将其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审前羁押率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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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审前羁押率偏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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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全国政协委员、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日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羁押率依然偏高,仍存在大量不必羁押而仍被羁押的情况。他在今年提案中建议,“刑事案件的审前羁押率在各个诉讼环节均不能超过50%。”

审前羁押,即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逮捕措施,设置目的主要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朱征夫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审前羁押率偏高的问题,长期羁押容易造成家庭解体、事业衰败、企业倒闭等问题,甚至存在部分办案人员以此威逼当事人按要求招供认罪的情况。

此前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介绍,检察机关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审前羁押已从2000年占96.8%降至2020年的53%。

“这说明检察机关依据‘少捕慎押’原则,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产生效果。”但朱征夫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认为,当前在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率仍超过80%。

朱征夫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先考虑取保候审,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相关社会危险性时,才考虑逮捕。可见,取保候审是原则,逮捕是例外。原则意味着大多数,既然取保候审是原则,那么审前羁押率就不能超过50%。

至于审前羁押率应当降到多少合适?朱征夫认为,实际上无法提供准确数据,“我觉得应该降到20%到30%比较合适,因为很多案件的嫌疑人确实没必要实施逮捕。”

朱征夫对界面新闻分析,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案已大幅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存在制造新的社会危险性的可能。

“羁押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潜逃、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而随着科技发展,天眼、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的运用大大降低了上述危险性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已完成核心证据取证的多人案件和无串供可能的单人案件,不羁押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朱征夫表示。

此外,朱征夫认为,由于当前的执法理念尚不能完全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羁押成了一种逼供的手段。他在提案中写到,降低羁押率是进一步保障司法人权的体现,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办案单位不能将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当罪犯看待,不能把羁押当做惩罚措施,更不能把羁押当着逼供的手段。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后再行收押,与降低羁押率并不矛盾。

界面新闻注意到,早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就在提案中呼吁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防范冤假错案。朱征夫告诉界面新闻,该提案最初是从企业家保护的角度提出,之后发现这个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于是他在2020年的提案中提出降低审前羁押率,今年更将其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审前羁押率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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