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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加快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两会聚焦·双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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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加快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两会聚焦·双碳

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建议,“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图片来源:pexels

实习记者 杨吴悦

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针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出关于加快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的建议。

2020年9月,中国明确提出2030年“碳达峰”与2060年“碳中和”目标。在2021年2月至5月间,国家生态环境部连续颁布一系列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登记的试行管理规则。吕红兵认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到全国统一规范、统一交易的发展期。

在此背景下,吕红兵提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对此,他建议,依法建立国家统一监管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一方面应规范形成统一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场所;另一方面,应依法确立国家统一监管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项以发展生态、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制度设计,由生态环境部门在碳排放权配额方面实施监管权,则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全面性。”他表示,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体系。

在吕红兵看来,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依法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而基础是依法确认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他认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是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发展中的一大掣肘,应将其界定为证券类资产。

“加强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保障。”吕红兵指出,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应至少明确政府(管理者)和企业(排放者)两类主体的义务。

他认为,还应关注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化问题,设计与国际接轨、打通国内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制度,这是碳排放交易的重要内容。对此,他建议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合作契机,加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合作,建立“全球碳市场连通机制”,参考中国金融市场的做法,建立类似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中德D股通的制度安排,实现全球范围内相关国家碳市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有效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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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加快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两会聚焦·双碳

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建议,“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图片来源:pexels

实习记者 杨吴悦

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针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出关于加快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的建议。

2020年9月,中国明确提出2030年“碳达峰”与2060年“碳中和”目标。在2021年2月至5月间,国家生态环境部连续颁布一系列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登记的试行管理规则。吕红兵认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到全国统一规范、统一交易的发展期。

在此背景下,吕红兵提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对此,他建议,依法建立国家统一监管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一方面应规范形成统一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场所;另一方面,应依法确立国家统一监管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项以发展生态、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制度设计,由生态环境部门在碳排放权配额方面实施监管权,则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全面性。”他表示,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体系。

在吕红兵看来,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依法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而基础是依法确认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他认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是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发展中的一大掣肘,应将其界定为证券类资产。

“加强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保障。”吕红兵指出,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应至少明确政府(管理者)和企业(排放者)两类主体的义务。

他认为,还应关注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化问题,设计与国际接轨、打通国内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制度,这是碳排放交易的重要内容。对此,他建议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合作契机,加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合作,建立“全球碳市场连通机制”,参考中国金融市场的做法,建立类似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中德D股通的制度安排,实现全球范围内相关国家碳市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有效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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