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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名检察人员被追责问责,中国常态化错案追责机制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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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名检察人员被追责问责,中国常态化错案追责机制正建立

2021年初,最高检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全面排查2018年以来已纠正冤错案件,启动检察环节追责工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中提到,2021年,最高检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错案启动追责,“张玉环案”等错误关押10年以上的直接督办,从严追责问责511名检察人员,其中检察院班子成员134人,退休人员122人。

张军强调,“终身追责”不是口号,“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不是口号。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1年初,最高检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全面排查2018年以来已纠正冤错案件,启动检察环节追责工作。为此,最高检先后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错案的依法纠正、责任追究和善后工作的意见》。

2021年3月8日,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曾提出,“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我们深刻反思: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不报告是渎职。以此自查自纠,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

减少冤假错案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认为,“发生冤错案件,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的设计及机制的有效性。在我国,每当出现一起冤错案件,公检法三方面都难辞其咎,所以三个部门都有义务避免和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刑事审判工作的难度不是打击犯罪,而是如何做到‘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司法文明评价的最高标准就在于此。”徐显明表示,在诉讼实践层面,一定要大幅度提高律师辩护的比例,保证证人的出庭率,大幅度地提高非法证据的排除比,还要提高当庭宣判率、二审开庭率等等。

徐显明认为,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比例并不高,“现在辩护率只有23%,7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没有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现在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改进,这项工作要抓紧出成效。”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曾对检察日报表示,“错案追责是在自己身上动刀子,确实有难度,这就需要责任和担当。”该项工作开展之初,有的省份虽然对个案启动追责程序,但存在“见事迟、反应慢”现象;有的省份强调承办人已经去世、退休或离职等客观因素,案件评查工作难以推进;还有的省份提出一些错案年代久远,办案各个环节的承办人、审批审核人的错案责任区分不清。为此,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还派人前往刑事错案数量较多的6个省实地督察督办。

“从检察环节进行错案追责,需要检察机关以极大的勇气来面对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因为这些冤错案件都是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的,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甚至更早的监督侦查环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以反思过往工作的不足为起点,表明检察机关对司法规律的尊重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是检察工作迈向高质量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据检察日报报道,最高检正在研究建立健全常态化错案追责工作机制,比如,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都要逐案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检察官确有责任的,启动司法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责,等等。

同时,检察机关将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渠道中反映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从中发现线索,开展纠错和追责工作,切实把防范纠正冤错案件和严肃追责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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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名检察人员被追责问责,中国常态化错案追责机制正建立

2021年初,最高检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全面排查2018年以来已纠正冤错案件,启动检察环节追责工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中提到,2021年,最高检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错案启动追责,“张玉环案”等错误关押10年以上的直接督办,从严追责问责511名检察人员,其中检察院班子成员134人,退休人员122人。

张军强调,“终身追责”不是口号,“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不是口号。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1年初,最高检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全面排查2018年以来已纠正冤错案件,启动检察环节追责工作。为此,最高检先后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错案的依法纠正、责任追究和善后工作的意见》。

2021年3月8日,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曾提出,“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我们深刻反思: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不报告是渎职。以此自查自纠,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

减少冤假错案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认为,“发生冤错案件,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的设计及机制的有效性。在我国,每当出现一起冤错案件,公检法三方面都难辞其咎,所以三个部门都有义务避免和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刑事审判工作的难度不是打击犯罪,而是如何做到‘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司法文明评价的最高标准就在于此。”徐显明表示,在诉讼实践层面,一定要大幅度提高律师辩护的比例,保证证人的出庭率,大幅度地提高非法证据的排除比,还要提高当庭宣判率、二审开庭率等等。

徐显明认为,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比例并不高,“现在辩护率只有23%,7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没有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现在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改进,这项工作要抓紧出成效。”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曾对检察日报表示,“错案追责是在自己身上动刀子,确实有难度,这就需要责任和担当。”该项工作开展之初,有的省份虽然对个案启动追责程序,但存在“见事迟、反应慢”现象;有的省份强调承办人已经去世、退休或离职等客观因素,案件评查工作难以推进;还有的省份提出一些错案年代久远,办案各个环节的承办人、审批审核人的错案责任区分不清。为此,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还派人前往刑事错案数量较多的6个省实地督察督办。

“从检察环节进行错案追责,需要检察机关以极大的勇气来面对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因为这些冤错案件都是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的,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甚至更早的监督侦查环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以反思过往工作的不足为起点,表明检察机关对司法规律的尊重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是检察工作迈向高质量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据检察日报报道,最高检正在研究建立健全常态化错案追责工作机制,比如,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都要逐案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检察官确有责任的,启动司法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责,等等。

同时,检察机关将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渠道中反映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从中发现线索,开展纠错和追责工作,切实把防范纠正冤错案件和严肃追责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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