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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债65亿违约事件后续:招商证券、国开证券等6家中介机构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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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债65亿违约事件后续:招商证券、国开证券等6家中介机构被起诉

参考五洋债的判决,中介机构最终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投资者赔偿。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陈靖

给投资者带来无数困扰的华晨债违约事件,近日又有了新进展。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一家私募基金已将6家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该私募基金在2020年9月至10月中旬前持续买入华晨债。

在该诉讼中,被诉的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国开证券和中天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华晨集团注册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辽宁省国资委和辽宁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分别持股80%和20%,是我国十大整车生产商之一。

2020年10月23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到期。但其并未向相关账户打款。由此,华晨集团首只债券违约,此后存量债券触发违约。

到期的这个私募债是“17华汽05”,余额高达10亿元,主承销商有招商证券、国开证券和中天证券,其中招商证券分摊到了大头,总共有6.67亿元。

2020年11月16日晚间,华晨集团公告已构成债务违约,合计金额65亿元,逾期利息金额合计1.44亿元。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华晨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0年11月20日晚,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历经数月调查,2021年4月21日,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年9月最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决定书》,华晨集团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正是因为华晨集团借助虚假的年报,才符合债券申报“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条件,并顺利拿到了债券批文,因此华晨集团实际上实施了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截至目前,华晨集团存续债券14只,金额172亿元,已经全部触发违约。

因此,本次私募机构向华晨债的中介机构起诉求偿,是否可以参考“五洋债”案?债券违约案频发的背景下,中介机构该担何责?

2021年12月,最高法就“五洋债”案作出最终裁决,驳回相关中介机构再审申请。参与“五洋债”发行的中介机构,最终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投资者赔偿。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因为华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华晨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总执委吴娟萍指出:“在公司债券兑付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对于中介机构因‘看门人’职责失职引发的相应诉讼纠纷将不止于'五洋案'。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吴娟萍表示,中介机构在公司债券发行中的作用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如脱离了信义义务及与之对应的相应规则约束,将极大损害金融生态。由此,通过相关归责机制的建立促使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看门人”职责,将有助于构筑基于信用反哺的有机金融生态。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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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债65亿违约事件后续:招商证券、国开证券等6家中介机构被起诉

参考五洋债的判决,中介机构最终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投资者赔偿。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陈靖

给投资者带来无数困扰的华晨债违约事件,近日又有了新进展。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一家私募基金已将6家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该私募基金在2020年9月至10月中旬前持续买入华晨债。

在该诉讼中,被诉的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国开证券和中天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华晨集团注册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辽宁省国资委和辽宁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分别持股80%和20%,是我国十大整车生产商之一。

2020年10月23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到期。但其并未向相关账户打款。由此,华晨集团首只债券违约,此后存量债券触发违约。

到期的这个私募债是“17华汽05”,余额高达10亿元,主承销商有招商证券、国开证券和中天证券,其中招商证券分摊到了大头,总共有6.67亿元。

2020年11月16日晚间,华晨集团公告已构成债务违约,合计金额65亿元,逾期利息金额合计1.44亿元。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华晨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0年11月20日晚,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历经数月调查,2021年4月21日,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年9月最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决定书》,华晨集团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正是因为华晨集团借助虚假的年报,才符合债券申报“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条件,并顺利拿到了债券批文,因此华晨集团实际上实施了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截至目前,华晨集团存续债券14只,金额172亿元,已经全部触发违约。

因此,本次私募机构向华晨债的中介机构起诉求偿,是否可以参考“五洋债”案?债券违约案频发的背景下,中介机构该担何责?

2021年12月,最高法就“五洋债”案作出最终裁决,驳回相关中介机构再审申请。参与“五洋债”发行的中介机构,最终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投资者赔偿。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因为华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华晨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总执委吴娟萍指出:“在公司债券兑付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对于中介机构因‘看门人’职责失职引发的相应诉讼纠纷将不止于'五洋案'。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吴娟萍表示,中介机构在公司债券发行中的作用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如脱离了信义义务及与之对应的相应规则约束,将极大损害金融生态。由此,通过相关归责机制的建立促使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看门人”职责,将有助于构筑基于信用反哺的有机金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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