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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除信息不对称,期待更多上市公司加入月度经营情况信披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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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除信息不对称,期待更多上市公司加入月度经营情况信披行列

不管是满足注册制监管趋势的角度,还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上市公司都应该尽可能做好及时信披。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吴治邦

上周有数十家A股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了1月-2月的经营情况公告,为历史所罕见,主要集中在行业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如贵州茅台(600519.SH)、山西汾酒(600809.SH)、通威股份(600438.SH)、永辉超市(601933.SH)、 片仔癀(600436.SH)、药明康德(603259.SH)、天赐材料(002709.SZ)、沪硅产业(688126.SH)等。从这些披露的数据来看,大多数的公司的营收和净利增速均为正,无疑极大地提振了市场的信心。

长期以来,A股最大的问题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也产生了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恶性事件。按照以往的披露规则,对于经营状况,除非涉重大经营事项,上市公司只需完成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披露,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的少之又少。对于投资者而言,要想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只能等待好几个月,中间就会有个时间差。而在此期间,有部分先知先觉的资金或已通过各种渠道打探到了公司及时经营动态,这会带来极大的不公平。

市场信息的公平性,无疑是健康良性资本市场的基石。在推进注册制的背景下,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向也在从“事前监管”走向“事中和事后监管”,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是标志性事件之一。

在新证券法第五章设置了信息披露专章,其中指出,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82条也强调,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87条再次强调,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与旧法相比,新增了信息披露及时性以及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尤其是在旧法没被突出的及时性被三次提到,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与推进IPO注册制相吻合。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提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情况。不过,在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有鼓励性倾向:“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鼓励更多上市公司加入到自愿信息披露的行列,无疑会吸引“风险厌弃”的投资者选择买入这部分公司的股票。

事实上,在香港和台湾市场,头部行业的上市公司已经将按月披露经营数据当做了常规动作。如以南侨食品(605339.SH)的间接控股股东南侨投控为例,其在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已经做到了按月披露经营数据。南侨食品在公告里解释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南侨投控为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南侨投控需按照台湾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每月营业收入数据。为使A股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也选择了按月同步经营数据。

需要指出的是,月度经营情况的披露已经被港股、美股等地上市企业当做了市值管理的重要一环。在注册制的情形下,公司数量只会越来越多,市场注意力是稀缺资源,而及时、真实的信息无疑能够吸引足够多的眼球,投资者也会更加的青睐。

因此,不管是满足注册制监管趋势的角度,还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上市公司都应该尽可能做好及时信披,这是一个多赢的局面。作为投资者而言,也期待更多上市公司加入至月度经营情况披露的行列,能够依据更及时的信息作出更科学的决策。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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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满足注册制监管趋势的角度,还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上市公司都应该尽可能做好及时信披。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吴治邦

上周有数十家A股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了1月-2月的经营情况公告,为历史所罕见,主要集中在行业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如贵州茅台(600519.SH)、山西汾酒(600809.SH)、通威股份(600438.SH)、永辉超市(601933.SH)、 片仔癀(600436.SH)、药明康德(603259.SH)、天赐材料(002709.SZ)、沪硅产业(688126.SH)等。从这些披露的数据来看,大多数的公司的营收和净利增速均为正,无疑极大地提振了市场的信心。

长期以来,A股最大的问题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也产生了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恶性事件。按照以往的披露规则,对于经营状况,除非涉重大经营事项,上市公司只需完成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披露,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的少之又少。对于投资者而言,要想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只能等待好几个月,中间就会有个时间差。而在此期间,有部分先知先觉的资金或已通过各种渠道打探到了公司及时经营动态,这会带来极大的不公平。

市场信息的公平性,无疑是健康良性资本市场的基石。在推进注册制的背景下,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向也在从“事前监管”走向“事中和事后监管”,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是标志性事件之一。

在新证券法第五章设置了信息披露专章,其中指出,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82条也强调,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87条再次强调,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与旧法相比,新增了信息披露及时性以及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尤其是在旧法没被突出的及时性被三次提到,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与推进IPO注册制相吻合。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提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情况。不过,在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有鼓励性倾向:“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鼓励更多上市公司加入到自愿信息披露的行列,无疑会吸引“风险厌弃”的投资者选择买入这部分公司的股票。

事实上,在香港和台湾市场,头部行业的上市公司已经将按月披露经营数据当做了常规动作。如以南侨食品(605339.SH)的间接控股股东南侨投控为例,其在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已经做到了按月披露经营数据。南侨食品在公告里解释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南侨投控为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南侨投控需按照台湾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每月营业收入数据。为使A股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也选择了按月同步经营数据。

需要指出的是,月度经营情况的披露已经被港股、美股等地上市企业当做了市值管理的重要一环。在注册制的情形下,公司数量只会越来越多,市场注意力是稀缺资源,而及时、真实的信息无疑能够吸引足够多的眼球,投资者也会更加的青睐。

因此,不管是满足注册制监管趋势的角度,还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上市公司都应该尽可能做好及时信披,这是一个多赢的局面。作为投资者而言,也期待更多上市公司加入至月度经营情况披露的行列,能够依据更及时的信息作出更科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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