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祛斑反“破相”、减肥药变“毒药”、健身卡余额“打水漂”、非法采集使用人脸、虚假宣传升学率……3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升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
美容祛斑反“破相” 美容院被处三倍惩罚金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张某向李某支付4500元,李某为其提供祛斑服务,并提供没有注明来源、成分、是否过期等重要信息的美肤液、保养液给张某擦拭。后经医院诊断,张某产生了瘢痕和皮炎,需进行激光修复治疗,约需人民币18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李某向张某退款4500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3500元,及各项损失24340元,共计42340元。
【法官释法】
经营者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有义务提供合格产品,并如实告知影响消费选择和消费决策的产品信息,就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经营者因有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足以造成误导,即构成欺诈。
健身房“改头换面”实停业 应向会员全额退款
【基本案情】
符某于2019年7月31日办理了诺伯曼·运动会馆会员卡,该会员卡为60次卡,会员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金额为2700元。2020年春节期间,诺伯曼·运动会馆张贴《2020年春节放假闭店通知》,后不再开业。
2020年9月30日,原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已变更为“趣·健身”运动会馆的经营场所,《“趣健身”试营业告知书》称,该会馆于2020年8月26日开始试营业,并声明与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违约。据此,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合同,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符某退还2700元服务费。
【法官释法】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减肥药变“毒药” 被罚190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陈某、张某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掺入在自制减肥胶囊中,并通过网络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消费者食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4210元。
【裁判结果】
2021年1月26日,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陈某、张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29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张某承担赔偿金1942100元,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消除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民事公益诉讼赋予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单位诉讼主体的资格,虽然起诉人不是受被告侵权行为导致直接损害的当事人,但却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更好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益探索。该案的办理是对“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对今后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销售假冒白酒 被处十倍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四川雅安彭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江小白”、劲酒、郎酒销往四川、重庆等地,销售金额共计923400元。
四川达州卫某某从彭某某处购进假酒后销往四川、重庆等地,销售金额共计262560元。重庆云阳批发老板胡某某从卫某某处购入假酒后,再销往云阳县各乡镇副食店、酒楼等,销售金额共计52162元。
经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劲牌有限公司鉴定,彭某某等人销售的“江小白”、郎酒、劲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测所检测,其销售的假冒“江小白”中含环乙基氨基酸钠(甜蜜素),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裁判结果】
依托川渝协作机制,2021年7月23日,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彭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益,判决被告彭某某等人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560.9元,并支付“江小白”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5609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消委会发挥各自专长,共同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为有效解决跨区域信息不畅,避免出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复起诉的问题,川渝两地检察机关依托川渝协作机制,及时进行办案互通,节约了司法资源,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
诱导购买高价保健品 退货并处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
重庆某食品公司的宣传称“进超市购买食品满1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赠送香米1袋”。游客郑某成为其会员后,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行程中,该公司组织郑某等游客参加保健品展销会并诱导购买高价保健品。
【处理结果】
经核实,该公司通过赠送礼品吸引具有“退休证”的老年人成为会员,并定期召开展销宣讲会或组织聚餐,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吸引会员参加,并在行程中诱导游客购买质价不符的保健品等。
经协调,该公司为郑某等游客办理了退货,并退回了购货款。
同时,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被相关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游者参团旅游要找准正规旅行社,不要轻信“免费送旅游”活动,参团出游前要多了解核实旅行社相关信息;参团出游购物时要保持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购物后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凭据,如出现问题便于及时有效维权。
旅行社偷梁换柱变“黑社”被责令改正并罚款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尹某等10人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接待。“全球通渝北分公司”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属于“黑社”。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5日,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法对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王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广大旅游者要提高维权意识,详细阅读合同条款,要像超市购物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和日期一样,弄清楚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和出团社(实际履行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的信息,对游览项目、乘坐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导游以及购物和自费项目等做到心中有数。
培训机构升学率“掺水分” 被处罚款10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采取发传单、留电话领奖品等方式,收集高三学生及家长的电话号码,诱导对高考成绩不满意的高三学生到某校进行复读。经查证,当事人招生话术中宣传的“复读生重本上线率63%、本科上线率100%、有巴蜀中学师资”等内容均为自行编辑,与真实情况不符。
【处理结果】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关停。
【典型意义】
消费者要依法保护好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会产生如诈骗活动、广告推送、骚扰电话等问题。要认真甄别宣传内容,不要被接收的信息和一些眼前的利益蒙蔽,必要时可以对宣传的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和甄别。
开发商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 构成侵权罚款5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4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骏汇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骏?珑景台项目销售中心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并安装在销售中心,采集购房者人脸信息,并上传至公司云端平台,通过比对客户的人脸面部识别特征,确定客户的到访途径,暗中了解客户真实需求,为后期客户购房提供精准服务,促成交易的完成。经查证,截至2021年8月16日,有759条已成交客户人脸抓拍数据被当事人使用。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人脸识别设备获取客户人脸面部识别特征时未告知客户,且无法提供来访客户人脸抓拍有关事项知情同意书。针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查处对广大消费者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目前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支付密码、账号密码等,由于无法更改自己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在生活、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向他人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
销售假冒洗护产品 被罚购买三倍农产品补偿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在南川区互邦日化经营部、武隆区志文日化经营部、江津区军媛商贸有限公司、北碚区祉杞日用品经营部、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五被告)的仓库中查获大量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经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调查,自2018年起五被告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护产品销售到南川、武隆、江津、北碚、合川等地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1185289.71元。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支持起诉人参与下,五被告与原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一、由五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购买销售金额三倍共计3555869.13元的惠农产品。如被告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支付相应赔偿金给原告,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公益活动。
【典型意义】
创新性地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五被告利用农村消费者识别假冒商品能力较弱的特点,将涉案商品在农村销售,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该调解办法既避免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争议,又在全国率先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是贯彻落实乡村战略的有益尝试。
培训机构“卷款跑路” 被判十日内退还培训费用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重庆市消委会陆续接到多起关于重庆市沄晗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涉嫌“卷款跑路”的投诉。同日,沄晗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某到黔江区消委会反映:沄晗公司拟申请破产,但公司前期共收取了近1000人次的培训费,还有约价值150万元的课程产品不能兑现。2021年5月21日上午沄晗公司门口开始聚集200多名学生家长,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
【裁判结果】
从2021年5月21日晚开始,黔江区消委会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等5家单位迅速对沄晗公司实际负责人石某某开展多次行政约谈。8月19日,重庆市消委会联合黔江区消委会受理了151名未成年消费者的申请,支持消费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涉案金额406377元。
12月23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沄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培训费用。
【典型意义】
重庆市消委会、黔江区消委会首次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并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破解当前消费纠纷痛点、堵点、难点的迫切需要。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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