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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提意见,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将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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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提意见,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将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次《征求意见稿》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4月16日。

3月16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该局起草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与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

《征求意见稿》指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账户在各直属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集中户下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托收方式按月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自动扣款,扣款金额为约定的月缴存额,扣划后的资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扣款银行卡帐户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变更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灵活就业人员因扣款失败导致缴存中断,恢复正常缴存后对累计欠缴金额一次性扣款;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停缴,并自动终止自愿缴存,欠缴月份不做补缴处理。

住房公积金使用

据《征求意见稿》,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近四年内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24个月(含);(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其他条件符合海南省现行规定。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收入不稳定性等因素,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

《征求意见稿》提出,首次购房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倍数按6倍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6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非首次购房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倍数按1.8倍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最高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海南省现行借款人单方或双方缴存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虚假承诺等虚构事实方式违规提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按规定追回骗提、骗贷款项,纳入失信行为管理惩戒。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取得贷款后不得断缴,因断缴造成的扣款失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按逾期贷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网站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4月16日,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106室

联系电话:0898—66511037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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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求意见稿》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4月16日。

3月16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该局起草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与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

《征求意见稿》指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账户在各直属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集中户下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托收方式按月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自动扣款,扣款金额为约定的月缴存额,扣划后的资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扣款银行卡帐户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变更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灵活就业人员因扣款失败导致缴存中断,恢复正常缴存后对累计欠缴金额一次性扣款;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停缴,并自动终止自愿缴存,欠缴月份不做补缴处理。

住房公积金使用

据《征求意见稿》,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近四年内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24个月(含);(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其他条件符合海南省现行规定。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收入不稳定性等因素,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

《征求意见稿》提出,首次购房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倍数按6倍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6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非首次购房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倍数按1.8倍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最高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海南省现行借款人单方或双方缴存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虚假承诺等虚构事实方式违规提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按规定追回骗提、骗贷款项,纳入失信行为管理惩戒。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取得贷款后不得断缴,因断缴造成的扣款失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按逾期贷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网站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4月16日,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106室

联系电话:0898—66511037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